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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

<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裡,我提到了為了能夠讓所有的人都能不因為自己的立場,或多數決那種很容易被挑起與改變的民意做出過度的傷害,我們提出了「基本人權」的主張,意即為除非我們是要阻止或促進某些基本人權,否則我們不能夠對任何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做出剝奪。

這種主張的立意良善,而且一個基本人權能夠被充分實踐的社會,理論上應該為願意理性的且合理的*(註1)人所樂意接受的,但這種主張再實踐上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譬如說:「哪些東西才是做為一個人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

在這個社會裡,人之間所需要的與所追求的東西都不一樣,我們應該如何在這些不同的需求之中,公平的決定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及不迫害任何一方的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如何,才能夠確保基本人權的精神能夠被充分的發揮,而使其不受到訂立者的價值觀以及社會多數的干擾?號稱西方繼洛克以來最偉大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似乎能為這個問題提供解答。

一、原初狀態(無知之幕)的設立
想像一個情景:一個有著各種價值觀的民主多元社會裡,有一群代表正要決定一個適合於民主與多元社會的制度,而這群代表是理性的且合理的,且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而他所代表的那群人喜歡什麼,也不知道他們在這個社會裡的處境與其他各種資訊,他的目標會是:「為了自己所代表的人追求盡可能的利益。」

這種原初狀態的設立的意圖是什麼?羅爾斯的想法大概是這樣:在我們的社會中,各種制度的制定是透過協商與表決所達成的,但在這個社會裡,這個過程會受到各個主張的支持者所擁有的資源的多寡、支持度以及協商者的談判技巧的因素的影響很大,這種影響導致了我們無法客觀公正的決定出最適合這個社會的所有人與弱勢者的制度。也因此,他創造出了在無知之幕後的協商機制來避免這個問題。


二、在無知之幕背後的協商
在設立了原初狀態之後,各方代表開始了他們的協商,由於他們知道這個社會上的各方的需求是什麼,但由於他們不知道自己所代表的人是誰,基於理性且合理的思考模式之下,各方代表不可能選擇一個完全忽視少數人權益,追求多數人快樂的功利主義式的制度(譬如說丟一點點基督徒去餵獅子換取成千上萬的羅馬人的快樂),因為這很有可能會使他所代表的群體落到全盤皆輸的狀態。也就是說,各方代表必定會同意這個制度裡面,對於弱勢者的保障是必要的。

而由於各方代表要為他們所代表的群體(也可以說是這個社會)決定出符合他們利益的制度,因此類似像共產主義這種雖然能達到幾乎完全上的平等,但實際上卻對所有人都有害的制度也不可能被選擇。各方代表會做的應該是:「儘可能的在能保障弱勢的權益之下(為了避免自己所代表的人被犧牲),追求最大的利益(為了使自己代表的人獲利)。」
這種抉擇方式會導致了羅爾斯所主張的正義兩原則的出現,其內容為:

(一)每一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相容的;以及
(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職缺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應該讓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差異原則)。

於這二個原則中,第一原則應該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項應該優於第二項。
簡而言之,第一項原則闡述了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相容且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第二原則則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和獲得平等的利益分配。如果他是不平等的,那麼這個不平等必然是對於那些不利的人有利的。

這種想法為羅爾斯的主張相較於其他社會主義的主張,可能更容易受到大眾青睞,把它的意思弄成白話的話大概是:「親愛的,我們當然允許比爾蓋茲能夠賺更多的錢,只要這更多的錢能夠造福更多的不利者。」也就是說,羅爾斯的想法是容許階級差異存在的,而這個差異對於弱勢者甚至是所有人都是有利的。
這些想法可以用這張圖來解釋:(請注意 這張圖的曲線與X軸是垂直交會的)













在這張圖中,軸的正向代表了各方所擁有的利益值,理想上的平等應該是呈現如圖中所示的斜直線(各方均有平等的資源分配),而實際上的資源分配會是如圖中的曲線所示,也因此,在曲線中越高(y軸值)的地方便是越正義的地方,也就是D點,而N點則是納許點,該點中效益的生產達到了最大化(請辜狗納許均衡)。而B點是編沁點,在這裡,個人的效益的總和達到了最大(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我們應該追求最大的快樂,而最大的快樂亦即為所有人得到的快樂減去所有人受到的痛苦的最大值。)

我們可以看到,在分配曲線中,一但超過了D點,不利者的處境變會變得更糟,也就是說,這時有利者所獲得的利益是從不利者那裡剝削而來的,也就是說,這種情形的獲利是建立於不正義的情形下所得到的獲利。


三、正義原則的建立前提
這個原則的成立仰賴於所謂的「良序社會」,而所謂的良序社會建立在三個點之上:

一、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接受(且應)相同的政治性正義觀(請注意,並非道德理念與價值,這種政治性正義觀是建立在互利、合理的理性的抉擇、尊重與平等多元等情形);且如果一件事情應該是公共協商的,那麼他們有權利知道這些事情的資訊

二、社會的基本結構如制度等,是有辦法滿足正義原則的。

三、公民有著使用與理解正義原則的能力與傾向,這種情形會使得他們依據社會位置而採取相對應的行動,這些行動通常符合義務與責任的要求。


四、制度內容的確立
在確立了成立制度的精神之後,有一種方式可以為制定這些制度提供方法,那就是給制些人一份清單(把無知之幕拉開一點),這份清單上存在著各種可能的基本權益候選,各方就被拉開的部份(相關清單的歷史資訊)所得到的資訊進行討論與補充,決定這些基本善的清單。

按照羅爾斯的說法,這份清單至少包括了:各種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生理和心理上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由法制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和能夠充分使用與發展兩種道德能力*(註2.)的自由』

五、穩定性問題,以及可能遭受的挑戰
他所遇到的兩個最大的挑戰,來自於無知之幕的不存在,因此不會有人簽下或同意那種合約與制度,或是建立於無知之幕後的交疊性共識(各方協商之下的結果)是不存在的。

關於前者,我的回應會是:無知之幕是一種能使人在拋棄成見的狀況下進行協商的思想實驗工具,於現實之中,藉由無知之幕所達成的協議,事實上可以透拓我們個人理性且合理的反思而得到。也就是說,就算沒有人曾經實際上簽約同意過這點,這個理應被所有人所接受的精神與制度是不能被否決的,也就是說,基於這種追求平等的理性且合理的反思之下誕生的產物,他只能夠被依據同樣的反思依據所獲得的新資訊修正,而不能被單純被多數表決所否定掉。

至於後者,我並不覺得事實上不能或是不存在的,這種交疊性共識可以視為一種互相尊重的妥協,而妥協並非是不能達成的。



注釋:
1. 如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裡羅爾斯所提到的,我亦將這二個詞的意思區分開來,後者指的是一種在符合平等的合作原則或協議前提下的期待,而前者則是得到符合在某些前提之下,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使用在<正義新論>裡的例子來說,當一個人準備在符合自己的利益的狀況下,違背某個並非不公的契約、協定或買賣,我們會說這個行為或想法是不合理的,但並非不理性的。(可參考哲學雞蛋糕,「理性的撒旦」這篇文章)

2. 第一種道德能力是擁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他是理解、應用和踐行(而不僅僅是服從)政治正義原則的能力,而這些政治正義原則規定了公平的社會合作條款。
第二種道德能力是擁有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他是擁有、修正和理性的追求善觀念的能力。這樣一種善觀念是由各種終極目的和目標組成的有序族序,而這些終極目的和目標規定了一個人在其人生中被當作最有價值的東西,或者被視為最有意義的東西。這樣一種觀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種整全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之內建立起來並加以解釋的,而各式各樣的目的和護標則依據這些整全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被組織起來和加以理解。



參考資料:<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約翰‧羅爾斯著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我對於社會議題的基本立場

這篇是來自於我正在進行中的專題@
之所以會把它拆開來,在於那文章實在太長了,而且不見得所有的部分都是大家想會讀的
所以就把這個部分移來這裡囉


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議題,我所支持的一方式應該遵守這些概念與原則的

一、   基本概念與原則
基本概念與原則的定義與應用範圍
在這邊的基本概念與原則,是我在處理大部分的政治或法律議題(尤其是會使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會使用的原則。我認為,對於任何會使某些個體或族群權益受損的政策,皆必須為正義的、合理的(the reasonable)且符合理性(the rational*(註1.)的。換句話來說,在我們打算製造任何不公平與侵害之前,我們必須把主觀上的宗教理念、道德與善做為原因的可能性給排除,而且這些侵害與不公平必須是符合正義*(註2.)的。
正義
這裡所使用的正義,是以社會與體制應該平等的照顧每個人作為原則出發的。也就是說,任何一種嗜好、欲望與成功的機會,都應該在不損於人與人之間彼此互利的可能、作為人所享有的平等與普及的基本權利和平等與普及的做為人所享有的追求所欲的機會下或得平等的照顧。這種想法可以簡化為下面的這二種原則:
『(一)每一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相容的;以及
(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職缺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應該讓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差異原則)。(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二部份13.1節 p.53)

於這二個原則中,第一原則應該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項應該優於第二項。
簡而言之,第一項原則闡述了某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且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第二原則則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和或得平等的利益分配。
為了使侵害與不公平是正義的,下面這些原則將會是政府或體制欲造成侵害時的必要條件。(請注意,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意即為,就算滿足了這些條件,侵權行為仍不見得是被容許的,但沒有滿足這些條件的侵權行為是絕對不被允許的。) 

基本權利
為了使正義能夠被貫徹,下面這些權利極有可能是不可被剝奪的,至少在無助於減少這些基本權利被侵害、沒有提供相當的補償的或違反正義兩原則的狀況下,是必定不可被剝奪的(譬如說,如果把人關進監獄裡無助於減少整體犯罪的發生,那麼把人關進監獄裡即是不正當的):
  1. 各種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生理和心理上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由法制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和能夠充分使用與發展兩種道德能力*(註3.)的自由』(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二部份13.3、13.4、17.2節 p.55、p.56、p.69、p.70) 
  2. 在符合正義原則的前提下,處分並享有自己的財產的權利。 
  3. 對於正當期望下的應得利益的保障。 
  4. 生存、安全與維持生活的權利
  5. 在不違背第4.點以及生理和心理皆健全的狀況下,充分運用第1.點和第2.點的權利的權利與能力。
  6. 在基本權利上,每個人都應該在正義原則之下獲得平等與相同的尊重和保障

比例原則
包含三項子原則,為
適當性(正當性)原則:採取之行動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衡量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的獲利不應差距過大,換句話來說,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受到過大的損失,又稱「平衡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比例原則適用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就像所有以效益做為衡量標準的想法一樣,比例原則也會遇到如何將各種不同性質的東西如何比較的問題。在最初的功利主義裡,所謂的效益是以滿足(達到幸福與快樂)的程度作為標準,或者會把各種東西換算成金錢之後再進行比較。
但這些方式並非是無爭議的,這些方式遭到了許多有力的批判,諸如生命是否得以以金錢作為衡量,以及夠多的快樂(或效益)是否可以作為支持使他人痛苦的理由(過度的基本權利侵犯)之類的(打個比方來說,如果這種衡量的方式是正確的,那麼犧牲一點點的基督徒去餵獅子以取悅一大群羅馬人也會是正確的,但這些東西似乎並不符合我們大多數人的直覺)。
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些爭議與批判,在使用這個原則的時候,我可能會盡量使狀況被簡化,或者是盡可能以具有相同且最高價值(或者說最應該被重視的)的物件作為比較的標準,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執行死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生命不受到侵害,那麼再執行與不執行之間的比較標準即是哪一個方案能夠拯救更多的人命,換句話來說,就是哪個方案會造成比較少的人死亡,我們就應該採取哪個方案。

所被容許的不平等與侵害
為了使侵害能夠是正義的,除了基本權利與比例原則外,我們或許還應該更嚴格的檢視任何侵權行為的任何要素,試圖在可能的情形下判斷他是否符合正義的兩個原則,以及這種侵權行為的動機。當侵權行為的執行或支持者懷有違反正義二原則,以及為了維持那些原則所衍伸出的原則與權利的想法的時候,我相信我們有相當充足的理由懷疑他為了侵權行為所提出的辯護理由或數據的正確性。
當然,這並不是說一個符合正義的行為或符合正義的侵權行為,被一個心懷不軌的人所支持的時候,我們應該反對它,而是說,對於那些極有可能將不合理的事物合理化的人,我們有必要對期提高警覺,甚至是以苛求的角度來質疑他的說法。

道德與善的介入不可
這裡所指的道德與善,指的是獨立於正義和理性以外的價值信念與偏好,他可能是由於人所受到的後天環境的影響,或先天上的需求不同而造成的。他可能包括了個人的喜好、宗教信仰和倫理道德,甚至有可能是個人用來支持公平與正義的理由。


註釋
 1.如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裡羅爾斯所提到的,我亦將這二個詞的意思區分開來,前者指的是一種在符合平等的合作原則或協議前提下的期待,而後者則是得到符合在某些前提之下,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使用在<正義新論>裡的例子來說,當一個人準備在符合自己的利益的狀況下,違背某個並非不公的契約、協定或買賣,我們會說這個行為或想法是不合理的,但並非不理性的。(可參考哲學雞蛋糕,「理性的撒旦」這篇文章)

2.我對於正義的想法,是一種合理的社會體制、概念、規範、行為與價值所形成的集合(正是你在數學課裡頭痛的那種集合)。如果你問:「正義是什麼?」,對於我來說,你的問題和:「對於一個願意合理的讓公民享有自由和平等權利的民主社會來說(對我而言,獨裁社會沒有正義可言,儘管在明君的治理下,它極有可能達到與再正義原則充分被實現的民主社會裡相似的景象。),什麼樣的體制、概念、規範、行為與價值是最合適的?」是等價的。
請注意,雖然我們說對於一個這樣的社會而言,是存在著最合適的價值、行為與概念的,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不允許每個人擁有自己的良心與思想自由,而是說:「為了維護這樣的一個社會,哪些價值、行為、體制、規範與概念是必要的?」
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禁止反對這些社會繼續存在的意見,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意見可以被納入社會規範或體制之中。而對於那些必要的要件以外的思想與價值,我們並不會在規範之中對其作出限制。


3.第一種道德能力是擁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他是理解、應用和踐行(而不僅僅是服從)政治正義原則的能力,而這些政治正義原則規定了公平的社會合作條款。
第二種道德能力是擁有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他是擁有、修正和理性的追求善觀念的能力。這樣一種善觀念是由各種終極目的和目標組成的有序族序,而這些終極目的和目標規定了一個人在其人生中被當作最有價值的東西,或者被視為最有意義的東西。這樣一種觀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種整全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之內建立起來並加以解釋的,而各式各樣的目的和護標則依據這些整全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被組織起來和加以理解。
(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一部份第7.1 p.21

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進行中的專題文章



最近正在寫一篇專題,內容主要是我所支持的正義想法,以及這些想法在議題上的應用
專題大綱如下,我之後可能會把部分內容做成我的網誌文章,並把連結放在這裡

如果各位覺得有什麼想法闡述得不夠完全,或是這個專題可以在探討什麼其他的議題的話,歡迎給我建議


前言
老實說,我並不是很確定這篇專題的主軸在哪裡。在一開始,我本來只想針對死刑這個議題發表我的看法。但在之後,我發現我所關注的議題不只一樣,而且我所使用的某些想法和原則,對於大眾來說可能是陌生的,在討論之中直接使用這些原則和想法,常常會造成溝通上的障礙,就算試著解釋這些想法為何應該使用,也常常因為對話中的某些因素而導致對方無法切確理解或導致了整個對話軸心的偏離。而且這些解釋也因為僅是伴隨著一二個在議題的討論中(如死刑),對於那些想法的疑問所做出的回應,也因此而相當的不連貫,要從這些破碎的解釋來釐清那些原則與想法,並應用在其他的議題上其實是相當困難的。
所以,在這篇專題裡,我打算將我所持有的某些基本概念與想法寫出來(第一章),並且運用他們去討論某些議題(第二章),並在之後(第三章)提出為什麼那些基本概念與想法是應該被使用的。並且在這之後提出可能遇到的問題、不足之處以及這篇文章完成的過程(第四章),而文中出現的注視則列於第五章中。
儘管我試圖讓這篇專題的行文方式偏口語化與易懂,但在這篇專題裡仍可能有部份段落的內容是偏艱澀與難懂的,如果他們對於理解整篇專題在說什麼,相對的來說比較不重要,我會在他的內文前二個字(非標題)打上斜體、粗體和底線(像這樣),想要節省時間的人可以跳過有這種標記的段落(如果他是出現在段落的中間,那麼他的意思會是這個段落剩下的部份可以跳過)。

一、   基本概念與原則
基本概念與原則的定義與應用範圍
在這邊的基本概念與原則,是我在處理大部分的政治或法律議題(尤其是會使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會使用的原則。我認為,對於任何會使某些個體或族群權益受損的政策,皆必須為正義的、合理的(the reasonable)且符合理性(the rational*(註1.)的。換句話來說,在我們打算製造任何不公平與侵害之前,我們必須把主觀上的宗教理念、道德與善做為原因的可能性給排除,而且這些侵害與不公平必須是符合正義*(註2.)的。
正義
這裡所使用的正義,是以社會與體制應該平等的照顧每個人作為原則出發的。也就是說,任何一種嗜好、欲望與成功的機會,都應該在不損於人與人之間彼此互利的可能、作為人所享有的平等與普及的基本權利和平等與普及的做為人所享有的追求所欲的機會下或得平等的照顧。這種想法可以簡化為下面的這二種原則:
『(一)每一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相容的;以及
(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職缺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應該讓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差異原則)。(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二部份13.1節 p.53)

於這二個原則中,第一原則應該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項應該優於第二項。
簡而言之,第一項原則闡述了某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且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第二原則則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和或得平等的利益分配。
為了使侵害與不公平是正義的,下面這些原則將會是政府或體制欲造成侵害時的必要條件。(請注意,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意即為,就算滿足了這些條件,侵權行為仍不見得是被容許的,但沒有滿足這些條件的侵權行為是絕對不被允許的。) 

基本權利
為了使正義能夠被貫徹,下面這些權利極有可能是不可被剝奪的,至少在無助於減少這些基本權利被侵害、沒有提供相當的補償的或違反正義兩原則的狀況下,是必定不可被剝奪的(譬如說,如果把人關進監獄裡無助於減少整體犯罪的發生,那麼把人關進監獄裡即是不正當的):
  1. 各種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生理和心理上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由法制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和能夠充分使用與發展兩種道德能力*(註3.)的自由』(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二部份13.3、13.4、17.2節 p.55、p.56、p.69、p.70) 
  2. 在符合正義原則的前提下,處分並享有自己的財產的權利。 
  3. 對於正當期望下的應得利益的保障。 
  4. 生存、安全與維持生活的權利
  5. 在不違背第4.點以及生理和心理皆健全的狀況下,充分運用第1.點和第2.點的權利的權利與能力。
  6. 在基本權利上,每個人都應該在正義原則之下獲得平等與相同的尊重和保障

比例原則
包含三項子原則,為
適當性(正當性)原則:採取之行動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衡量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的獲利不應差距過大,換句話來說,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受到過大的損失,又稱「平衡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比例原則適用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就像所有以效益做為衡量標準的想法一樣,比例原則也會遇到如何將各種不同性質的東西如何比較的問題。在最初的功利主義裡,所謂的效益是以滿足(達到幸福與快樂)的程度作為標準,或者會把各種東西換算成金錢之後再進行比較。
但這些方式並非是無爭議的,這些方式遭到了許多有力的批判,諸如生命是否得以以金錢作為衡量,以及夠多的快樂(或效益)是否可以作為支持使他人痛苦的理由(過度的基本權利侵犯)之類的(打個比方來說,如果這種衡量的方式是正確的,那麼犧牲一點點的基督徒去餵獅子以取悅一大群羅馬人也會是正確的,但這些東西似乎並不符合我們大多數人的直覺)。
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些爭議與批判,在使用這個原則的時候,我可能會盡量使狀況被簡化,或者是盡可能以具有相同且最高價值(或者說最應該被重視的)的物件作為比較的標準,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執行死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生命不受到侵害,那麼再執行與不執行之間的比較標準即是哪一個方案能夠拯救更多的人命,換句話來說,就是哪個方案會造成比較少的人死亡,我們就應該採取哪個方案。

所被容許的不平等與侵害
為了使侵害能夠是正義的,除了基本權利與比例原則外,我們或許還應該更嚴格的檢視任何侵權行為的任何要素,試圖在可能的情形下判斷他是否符合正義的兩個原則,以及這種侵權行為的動機。當侵權行為的執行或支持者懷有違反正義二原則,以及為了維持那些原則所衍伸出的原則與權利的想法的時候,我相信我們有相當充足的理由懷疑他為了侵權行為所提出的辯護理由或數據的正確性。
當然,這並不是說一個符合正義的行為或符合正義的侵權行為,被一個心懷不軌的人所支持的時候,我們應該反對它,而是說,對於那些極有可能將不合理的事物合理化的人,我們有必要對期提高警覺,甚至是以苛求的角度來質疑他的說法。

道德與善的介入不可
這裡所指的道德與善,指的是獨立於正義和理性以外的價值信念與偏好,他可能是由於人所受到的後天環境的影響,或先天上的需求不同而造成的。他可能包括了個人的喜好、宗教信仰和倫理道德,甚至有可能是個人用來支持公平與正義的理由。

二、   議題應用
在這個章節裡,我打算把我對一個議題的立場(支持或是反對,進一步而言是在哪些情況下反對、哪些情況下贊成)以及為何持有這種立場(為什麼我所支持的正義原則,可以做為支持我採取這種立場的理由),並且對我所不贊同的支持或反對理由做出批判。
死刑
對於我而言,要檢視死刑是否符合正義,需要檢視的會是犯罪率與被害人人數,這種想法的基礎在於: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它的目的是為了在盡可能的狀況下,最少人的基本權利(生命)受到侵害。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藉由比例原則來檢視死刑是否能夠達到這個目標,

犯罪率、被害人數的數據呈現與解讀


犯罪率、被害人數的數據呈現與解讀所遇到的反駁與回應


以經濟做為支持死刑理由的荒謬
一種說法:相較於長期監禁等替代於死刑的執行方式,死刑的執行是節省成本的,因此就這經濟的考量來說,我們應該支持死刑,意即為,就算死刑達不到我們想要的保護人命的效果,我們還是應該基於經濟的考量來執行它。
我相信這種說法是沒道理的,下面是幾個支持這個說法所會遇到的挑戰:
(1)就正義原則來說,這種說法違背了基本權利的生存權保障的部份。如果國家本來就有義務使用它的資源來保護他的公民的生存權,那麼那個公民根本就沒有理由因為需要靠國家來維持他的生存而需要被剝奪生命。
(2)另外一個問題是,由於國家所耗費在監獄上的成本有不少部分是針對群體的,在這種狀況下,它或許會做出這種主張:「當國家對於維持監獄的總成本,或維持一群囚犯的生存成本超過某個數字,而這個數字的維持並不會造成更多人命的損失,則國家應殺掉囚犯。」這當然不會有道理,它不僅違背了生存權上應該受到的保障,也違背了正義第一原則所闡述的:每個人都擁有相同且不可剝奪的基本自由與權利。(如果我們為了維護某些利益或相比而言較為輕微的基本權利而剝奪罪犯的生命,我們很難說明我們是把他們視為擁有與其他人相同而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的)
如果他做出的並非上面的那種主張,那麼他將是做出了這一種主張:「如果照顧一個囚犯的總花費超過某個額度,則國家應殺掉該囚犯。」
純粹考慮經濟問題的狀況下,上面這句話陳述了這樣的一個看法「如果人民欠了國家債務超過某個額度,則國家應殺掉人民。」

(3) 

給予安慰、應報與報應做為支持死刑的爛理由
另外一種主張死刑就算沒有

寬容作為廢除死刑的爛理由


動物權
為什麼不能剝貓皮?以強制力保護動物的正當性
正義原則、基本權利應用於反對以刑罰作為保護動物的理由的可能適用


維護作為支持動物權的理由所遇到的困難


慈悲心作為支持以強制力保護動物的爛理由


三、   基本概念與原則的證成
正義

基本權利的必要性


比例原則做為檢視的工具


道德作為加諸於他人的強制力


四、   尾聲
這篇文章是從一個認為正義是我們應該採取對於任何一個公民的意見與想法,都應給予其平等與自由的尊重的人所寫出來的。當然,這種想法是極為羅爾斯式的

五、   注釋
 1.如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裡羅爾斯所提到的,我亦將這二個詞的意思區分開來,前者指的是一種在符合平等的合作原則或協議前提下的期待,而後者則是得到符合在某些前提之下,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使用在<正義新論>裡的例子來說,當一個人準備在符合自己的利益的狀況下,違背某個並非不公的契約、協定或買賣,我們會說這個行為或想法是不合理的,但並非不理性的。(可參考哲學雞蛋糕,「理性的撒旦」這篇文章)

2.我對於正義的想法,是一種合理的社會體制、概念、規範、行為與價值所形成的集合(正是你在數學課裡頭痛的那種集合)。如果你問:「正義是什麼?」,對於我來說,你的問題和:「對於一個願意合理的讓公民享有自由和平等權利的民主社會來說(對我而言,獨裁社會沒有正義可言,儘管在明君的治理下,它極有可能達到與再正義原則充分被實現的民主社會裡相似的景象。),什麼樣的體制、概念、規範、行為與價值是最合適的?」是等價的。
請注意,雖然我們說對於一個這樣的社會而言,是存在著最合適的價值、行為與概念的,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不允許每個人擁有自己的良心與思想自由,而是說:「為了維護這樣的一個社會,哪些價值、行為、體制、規範與概念是必要的?」
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禁止反對這些社會繼續存在的意見,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意見可以被納入社會規範或體制之中。而對於那些必要的要件以外的思想與價值,我們並不會在規範之中對其作出限制。

3.第一種道德能力是擁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他是理解、應用和踐行(而不僅僅是服從)政治正義原則的能力,而這些政治正義原則規定了公平的社會合作條款。
第二種道德能力是擁有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他是擁有、修正和理性的追求善觀念的能力。這樣一種善觀念是由各種終極目的和目標組成的有序族序,而這些終極目的和目標規定了一個人在其人生中被當作最有價值的東西,或者被視為最有意義的東西。這樣一種觀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種整全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之內建立起來並加以解釋的,而各式各樣的目的和護標則依據這些整全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被組織起來和加以理解。
(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一部份第7.1節 p.21)




六、   參考資料
哲學雞蛋糕 朱家安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
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by John Raw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