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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人權、人權,為什麼總是說人權?民主異於多數決之處

人權,即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權利,是民主國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份,他通常包括了各種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對於合法擁有的財產的完全處分、基本生存權的保障、參與並制定政策的權利以及部分的平等權。


平等權之所以會說是「部分的」在於某些族群或某些情形應不應該適用平等權是有所疑義的,譬如說:社會上還是有不少人覺得同志這個族群,沒有如同一般人般結婚的權利。
也有些人覺得機會上的平等是不應該存在的,天賦、運氣或家庭背景等等所造成的不平等,並非是需要避免或是藉著補助來抹平的,譬如說有些人主張我們不應該補助經濟弱勢社會上弱勢的族群,使他們在教育上或生活上有最基本的保障(但繁星計畫絕對不是個保障弱勢的東西。),譬如說失業救濟金或加分上大學之類的。
現在目前爭議最少的平等權是我們大家有平等的參與政治、平等的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理應不被任何一種歧視造成權利上的受損。


人權之於民主之所以重要,除了哲學上的思辯基礎外,現代的各國政治所帶來的教訓也證實了這點。也就是說,人權事實上是生而為人最基礎也最應該擁有的東西,而這些權利是有分優先的(以自然人來說,保障生命權的順位優先於財產權的)。也就是說,除非為了保障更加優先的權利,否則我們不應該用其他的理由(ex:那個人比較下等、我們大家就是喜歡或這其實是為了他好)剝奪一個具有做出決定能力的人(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人)的人權。

在這些例子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事件如以前的黑奴、塞爾維亞的種族清洗以及戰間期的猶太騎士(尤其是納粹德國,他採取漸進的方式逐漸的剝奪猶太人的各種權利,最後是生命與自由),特別是納粹德國的教訓猶其職得我們做為借鑑:「如果我們對於各種權利的剝奪基於其影響不到自己或影響太小而過於冷漠,到最後是更多與更大的傷害會在無形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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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對於所有族群與價值觀的人們的權利的平等尊重的想法(好坳口=口=),我們不會支持具有報復性質的刑法(為甚麼你對那個人不高興可以成為你要傷害那個人的理由?)、反對不平等與不受監督的政府權力(如特別權力關係)、不會覺得如果大家經過表決就可以有權把你處死、也不認為我們有理由不養犯人(他為了維持大部分的人的權利喪失了他的自由權,如果不養他不會讓維權的效率獲得合理的提升,憑什麼我們要這樣做?)

讓弱勢的族群保有最基本的生存空間與未來展望的想法,正是人權所最為注重的一塊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我們能面臨到相關侵害的機會事實上是很小的,我們沒有飽暖的問題、也沒有受到歧視打壓的問題。),這也是民主之所以不完全同於多數決的地方:「任何人都應該擁有最基本的與生具有的權利。」

正因為這樣,所以我也不會支持一個人罪大惡極所以理應該被處罰、罪人沒有人權的想法,如果人權是可貴的或必須要維護的東西,那麼任何多餘的人權喪失或侵害都應該是不被允許的。

這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之所以支持比例原則,並且在死刑事實上沒有比無期徒刑等替代措施擁有多到一定程度的嚇阻力的狀況下,反對死刑的理由。



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犯罪率、嚇阻力、拯救人命做為支持死刑的困難

對於眾多支持死刑的理由來說,遏止犯罪、拯救人命是其中少數有腦且可能具有正當性說法了。

在這類的說法中,他們的想法通常可以簡化為:

a. 「如果死刑被廢除了,那麼將會有更多的人受到傷害或死於暴力犯罪之中。」

b. 「死刑是用來防治犯罪用的,他能夠有效的嚇阻犯罪。」



若要使得a、b點可以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我們或許需要參考廢除死刑前後的犯罪率(故意殺人)

另外一種方式會是對比兩個環境相似而一個有廢死另一個沒廢死的地區,觀察廢死是否會造成額外的犯罪率波動。

對於a、b點而言,參考這些圖表除了證明他們所說的為真之外,還可以看出為了執行這二點所欲達成的目的時,我們耗費了多少人命的成本。

(譬如說,如果為了保護一個受害者的性命而要犧牲一個暴力犯罪者的性命或許是可以接受的,但當人數比從1:1提升到1:10甚至或1:100的時候,我猜大部份的人可能會較難給出肯定的答案)。





下面的圖表是紐西蘭、加拿大、法國的故意殺人犯罪率

法國於1981年廢除死刑,最後執行為1971年(法國於1994年修改法律,導致之前沒被計入的殺人罪被列入)

紐西蘭於1989年廢除死刑,加拿大則於1975年達到最高峰後、由廢死的同一年開始下降



(資料來自維基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下圖是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犯罪率關係,虛線為美國、實線為加拿大

下面這張則是美國廢死與未廢死州的犯罪率關聯,犯罪率波動與上圖一樣,幾乎是一致的 


(二張圖接出自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2005),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8:791-846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70312



也就是說,從這些資料裡,我們很難看出死刑與故意殺人犯罪率之間有什麼關聯。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反駁:

「就算一個國家廢死之後犯罪率沒有看得見的波動,也不代表死刑沒有嚇阻力,因為一個國家再廢死之前必定會先有一段時間不執行死刑,而備而不用的死刑是沒有嚇阻力的。」

關於這點,我想我們可以從觀察廢除死刑與停止執行死刑年份極短的國家、暫停執行死刑、暫停執行死刑後又恢復執行的國家。

下面是日本、英國的犯罪率,大家可以試著猜猜看英國、日本什麼時候停止或法律廢除死刑,而日本大約又是在什麼時候恢復執行的。 

(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日本於1993年恢復停止執行4年的死刑。

英國於1965年廢死 1964年最後一次執行(本資料似乎於1989年後將整個英格蘭、威爾士與北愛爾蘭的資料算在一起)

而在英國與日本也找不到與死刑有關的犯罪率上升的狀況,日本恢復執行死刑之後犯罪率有一陣子甚至還上升了。

另外,台灣曾經暫停執行過死刑,或許可以當作擁有"備而不用的死刑"的國家來觀察。

請原諒我懶惰將每年的件數與人數換成犯罪率或犯罪人口率,但由於台灣總人口數的變動都是在1/23內,而這些數值每年的變化量都超過這個數值,故仍可以由圖中折線觀察整體故意殺人犯罪情形 


(資料來自警政統計重要參考指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0930&ctNode=12596&mp=1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的某投影片
http://life.nthu.edu.tw/~labprl/2009fall/06.ppt
)

台於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三年內廢除死刑、2002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2005年起暫停執行死刑、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


不論是從哪種資料來看,均難以看出死刑與治安的關連,亦即是說,在政府有義務採取對人民最小侵害方案的原則之下(見比例原則@),以其他方式取代死刑似乎會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台灣警政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0930&ctNode=12596&mp=1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的某投影片
http://life.nthu.edu.tw/~labprl/2009fall/06.ppt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2005),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8:791-846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70312

2011年5月21日 星期六

被害者的人權在哪?死刑上的假兩難推理


陸正父:憑什麼廢死?更新日期:2011/05/13 12:0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國際特赦組織今天批評台灣恢復執行死刑是人權倒退,要求廢除死刑。為兒子陸正遭撕票案奔走多年的陸晉德不滿人權組織以人權名義要求廢死,他反問,「那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3/5/2rgy7.html

所謂的假兩難推理(False dilemma),是指提出了兩個選項,並且製造出這二個選項是惟二的情形。也就是說,這個邏輯謬誤是錯誤的運用了ˇ(OR、或)這個邏輯算符

譬如說:「你要嘛支持我們,要嘛就是支持恐怖份子」

這種說法宣稱了你只能在我們獲恐怖份子之間做選擇,但事實上,我可能可以既不支持你們,也不支持恐怖份子。

這種謬誤也有可能以三個或更多個選項的方式出現。

而所謂的人權則是做為一個人理所當然應該享有的權利,譬如說自由、生命、財產上的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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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死刑的討論中,這種形式的謬誤常常以引用文章寫的那種方式出現,他們的宣稱大概長這樣:「如果加害人有人權,那被害者的人權呢?」

這種說法宣稱了我們只能在加害者的人權與被害者的人權之間做出選擇,要嘛你只能選擇支持死刑和被害者,要嘛你就是反死刑且不顧被害人的混蛋。

但事實上我們只能再這二者之間做出選擇嗎?事實上,沒有任何一種刑罰可以維護那些已被侵害的人的人權(把人關起來並不會讓已經造成的傷害消失),要證成反對死刑就是不顧受害者的人權其實是有相當的難度的,應該說,幾乎不可能達成

當然,我相信這樣宣稱的人可能會說:「我們說的人權是那些潛在的被害者的人權,如果你不支持死刑,你就是不重視那些潛在被害者的人權。」

這種宣稱是有可能為真的,但是要令這種宣稱為真,需要的是證明死刑與他的替代措施比起來可以救回更多且多到一定程度的人命。也就是說,我們可能得考量死刑與廢除死刑之間的犯罪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與受害人人數等數值之後,才有辦法為這種說法帶來正當性。*1

PS

1.不過我相信這是不可能的,死刑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事實上找不太到關聯,這點我會再另外寫一篇文章說明。

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進行中的專題文章



最近正在寫一篇專題,內容主要是我所支持的正義想法,以及這些想法在議題上的應用
專題大綱如下,我之後可能會把部分內容做成我的網誌文章,並把連結放在這裡

如果各位覺得有什麼想法闡述得不夠完全,或是這個專題可以在探討什麼其他的議題的話,歡迎給我建議


前言
老實說,我並不是很確定這篇專題的主軸在哪裡。在一開始,我本來只想針對死刑這個議題發表我的看法。但在之後,我發現我所關注的議題不只一樣,而且我所使用的某些想法和原則,對於大眾來說可能是陌生的,在討論之中直接使用這些原則和想法,常常會造成溝通上的障礙,就算試著解釋這些想法為何應該使用,也常常因為對話中的某些因素而導致對方無法切確理解或導致了整個對話軸心的偏離。而且這些解釋也因為僅是伴隨著一二個在議題的討論中(如死刑),對於那些想法的疑問所做出的回應,也因此而相當的不連貫,要從這些破碎的解釋來釐清那些原則與想法,並應用在其他的議題上其實是相當困難的。
所以,在這篇專題裡,我打算將我所持有的某些基本概念與想法寫出來(第一章),並且運用他們去討論某些議題(第二章),並在之後(第三章)提出為什麼那些基本概念與想法是應該被使用的。並且在這之後提出可能遇到的問題、不足之處以及這篇文章完成的過程(第四章),而文中出現的注視則列於第五章中。
儘管我試圖讓這篇專題的行文方式偏口語化與易懂,但在這篇專題裡仍可能有部份段落的內容是偏艱澀與難懂的,如果他們對於理解整篇專題在說什麼,相對的來說比較不重要,我會在他的內文前二個字(非標題)打上斜體、粗體和底線(像這樣),想要節省時間的人可以跳過有這種標記的段落(如果他是出現在段落的中間,那麼他的意思會是這個段落剩下的部份可以跳過)。

一、   基本概念與原則
基本概念與原則的定義與應用範圍
在這邊的基本概念與原則,是我在處理大部分的政治或法律議題(尤其是會使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會使用的原則。我認為,對於任何會使某些個體或族群權益受損的政策,皆必須為正義的、合理的(the reasonable)且符合理性(the rational*(註1.)的。換句話來說,在我們打算製造任何不公平與侵害之前,我們必須把主觀上的宗教理念、道德與善做為原因的可能性給排除,而且這些侵害與不公平必須是符合正義*(註2.)的。
正義
這裡所使用的正義,是以社會與體制應該平等的照顧每個人作為原則出發的。也就是說,任何一種嗜好、欲望與成功的機會,都應該在不損於人與人之間彼此互利的可能、作為人所享有的平等與普及的基本權利和平等與普及的做為人所享有的追求所欲的機會下或得平等的照顧。這種想法可以簡化為下面的這二種原則:
『(一)每一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相容的;以及
(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職缺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應該讓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差異原則)。(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二部份13.1節 p.53)

於這二個原則中,第一原則應該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項應該優於第二項。
簡而言之,第一項原則闡述了某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且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第二原則則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和或得平等的利益分配。
為了使侵害與不公平是正義的,下面這些原則將會是政府或體制欲造成侵害時的必要條件。(請注意,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意即為,就算滿足了這些條件,侵權行為仍不見得是被容許的,但沒有滿足這些條件的侵權行為是絕對不被允許的。) 

基本權利
為了使正義能夠被貫徹,下面這些權利極有可能是不可被剝奪的,至少在無助於減少這些基本權利被侵害、沒有提供相當的補償的或違反正義兩原則的狀況下,是必定不可被剝奪的(譬如說,如果把人關進監獄裡無助於減少整體犯罪的發生,那麼把人關進監獄裡即是不正當的):
  1. 各種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生理和心理上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由法制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和能夠充分使用與發展兩種道德能力*(註3.)的自由』(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二部份13.3、13.4、17.2節 p.55、p.56、p.69、p.70) 
  2. 在符合正義原則的前提下,處分並享有自己的財產的權利。 
  3. 對於正當期望下的應得利益的保障。 
  4. 生存、安全與維持生活的權利
  5. 在不違背第4.點以及生理和心理皆健全的狀況下,充分運用第1.點和第2.點的權利的權利與能力。
  6. 在基本權利上,每個人都應該在正義原則之下獲得平等與相同的尊重和保障

比例原則
包含三項子原則,為
適當性(正當性)原則:採取之行動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衡量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的獲利不應差距過大,換句話來說,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受到過大的損失,又稱「平衡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比例原則適用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就像所有以效益做為衡量標準的想法一樣,比例原則也會遇到如何將各種不同性質的東西如何比較的問題。在最初的功利主義裡,所謂的效益是以滿足(達到幸福與快樂)的程度作為標準,或者會把各種東西換算成金錢之後再進行比較。
但這些方式並非是無爭議的,這些方式遭到了許多有力的批判,諸如生命是否得以以金錢作為衡量,以及夠多的快樂(或效益)是否可以作為支持使他人痛苦的理由(過度的基本權利侵犯)之類的(打個比方來說,如果這種衡量的方式是正確的,那麼犧牲一點點的基督徒去餵獅子以取悅一大群羅馬人也會是正確的,但這些東西似乎並不符合我們大多數人的直覺)。
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些爭議與批判,在使用這個原則的時候,我可能會盡量使狀況被簡化,或者是盡可能以具有相同且最高價值(或者說最應該被重視的)的物件作為比較的標準,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執行死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生命不受到侵害,那麼再執行與不執行之間的比較標準即是哪一個方案能夠拯救更多的人命,換句話來說,就是哪個方案會造成比較少的人死亡,我們就應該採取哪個方案。

所被容許的不平等與侵害
為了使侵害能夠是正義的,除了基本權利與比例原則外,我們或許還應該更嚴格的檢視任何侵權行為的任何要素,試圖在可能的情形下判斷他是否符合正義的兩個原則,以及這種侵權行為的動機。當侵權行為的執行或支持者懷有違反正義二原則,以及為了維持那些原則所衍伸出的原則與權利的想法的時候,我相信我們有相當充足的理由懷疑他為了侵權行為所提出的辯護理由或數據的正確性。
當然,這並不是說一個符合正義的行為或符合正義的侵權行為,被一個心懷不軌的人所支持的時候,我們應該反對它,而是說,對於那些極有可能將不合理的事物合理化的人,我們有必要對期提高警覺,甚至是以苛求的角度來質疑他的說法。

道德與善的介入不可
這裡所指的道德與善,指的是獨立於正義和理性以外的價值信念與偏好,他可能是由於人所受到的後天環境的影響,或先天上的需求不同而造成的。他可能包括了個人的喜好、宗教信仰和倫理道德,甚至有可能是個人用來支持公平與正義的理由。

二、   議題應用
在這個章節裡,我打算把我對一個議題的立場(支持或是反對,進一步而言是在哪些情況下反對、哪些情況下贊成)以及為何持有這種立場(為什麼我所支持的正義原則,可以做為支持我採取這種立場的理由),並且對我所不贊同的支持或反對理由做出批判。
死刑
對於我而言,要檢視死刑是否符合正義,需要檢視的會是犯罪率與被害人人數,這種想法的基礎在於: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它的目的是為了在盡可能的狀況下,最少人的基本權利(生命)受到侵害。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藉由比例原則來檢視死刑是否能夠達到這個目標,

犯罪率、被害人數的數據呈現與解讀


犯罪率、被害人數的數據呈現與解讀所遇到的反駁與回應


以經濟做為支持死刑理由的荒謬
一種說法:相較於長期監禁等替代於死刑的執行方式,死刑的執行是節省成本的,因此就這經濟的考量來說,我們應該支持死刑,意即為,就算死刑達不到我們想要的保護人命的效果,我們還是應該基於經濟的考量來執行它。
我相信這種說法是沒道理的,下面是幾個支持這個說法所會遇到的挑戰:
(1)就正義原則來說,這種說法違背了基本權利的生存權保障的部份。如果國家本來就有義務使用它的資源來保護他的公民的生存權,那麼那個公民根本就沒有理由因為需要靠國家來維持他的生存而需要被剝奪生命。
(2)另外一個問題是,由於國家所耗費在監獄上的成本有不少部分是針對群體的,在這種狀況下,它或許會做出這種主張:「當國家對於維持監獄的總成本,或維持一群囚犯的生存成本超過某個數字,而這個數字的維持並不會造成更多人命的損失,則國家應殺掉囚犯。」這當然不會有道理,它不僅違背了生存權上應該受到的保障,也違背了正義第一原則所闡述的:每個人都擁有相同且不可剝奪的基本自由與權利。(如果我們為了維護某些利益或相比而言較為輕微的基本權利而剝奪罪犯的生命,我們很難說明我們是把他們視為擁有與其他人相同而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的)
如果他做出的並非上面的那種主張,那麼他將是做出了這一種主張:「如果照顧一個囚犯的總花費超過某個額度,則國家應殺掉該囚犯。」
純粹考慮經濟問題的狀況下,上面這句話陳述了這樣的一個看法「如果人民欠了國家債務超過某個額度,則國家應殺掉人民。」

(3) 

給予安慰、應報與報應做為支持死刑的爛理由
另外一種主張死刑就算沒有

寬容作為廢除死刑的爛理由


動物權
為什麼不能剝貓皮?以強制力保護動物的正當性
正義原則、基本權利應用於反對以刑罰作為保護動物的理由的可能適用


維護作為支持動物權的理由所遇到的困難


慈悲心作為支持以強制力保護動物的爛理由


三、   基本概念與原則的證成
正義

基本權利的必要性


比例原則做為檢視的工具


道德作為加諸於他人的強制力


四、   尾聲
這篇文章是從一個認為正義是我們應該採取對於任何一個公民的意見與想法,都應給予其平等與自由的尊重的人所寫出來的。當然,這種想法是極為羅爾斯式的

五、   注釋
 1.如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裡羅爾斯所提到的,我亦將這二個詞的意思區分開來,前者指的是一種在符合平等的合作原則或協議前提下的期待,而後者則是得到符合在某些前提之下,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使用在<正義新論>裡的例子來說,當一個人準備在符合自己的利益的狀況下,違背某個並非不公的契約、協定或買賣,我們會說這個行為或想法是不合理的,但並非不理性的。(可參考哲學雞蛋糕,「理性的撒旦」這篇文章)

2.我對於正義的想法,是一種合理的社會體制、概念、規範、行為與價值所形成的集合(正是你在數學課裡頭痛的那種集合)。如果你問:「正義是什麼?」,對於我來說,你的問題和:「對於一個願意合理的讓公民享有自由和平等權利的民主社會來說(對我而言,獨裁社會沒有正義可言,儘管在明君的治理下,它極有可能達到與再正義原則充分被實現的民主社會裡相似的景象。),什麼樣的體制、概念、規範、行為與價值是最合適的?」是等價的。
請注意,雖然我們說對於一個這樣的社會而言,是存在著最合適的價值、行為與概念的,但這並不表示我們不允許每個人擁有自己的良心與思想自由,而是說:「為了維護這樣的一個社會,哪些價值、行為、體制、規範與概念是必要的?」
也就是說,我們不應該禁止反對這些社會繼續存在的意見,但這並不表示這些意見可以被納入社會規範或體制之中。而對於那些必要的要件以外的思想與價值,我們並不會在規範之中對其作出限制。

3.第一種道德能力是擁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他是理解、應用和踐行(而不僅僅是服從)政治正義原則的能力,而這些政治正義原則規定了公平的社會合作條款。
第二種道德能力是擁有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他是擁有、修正和理性的追求善觀念的能力。這樣一種善觀念是由各種終極目的和目標組成的有序族序,而這些終極目的和目標規定了一個人在其人生中被當作最有價值的東西,或者被視為最有意義的東西。這樣一種觀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種整全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之內建立起來並加以解釋的,而各式各樣的目的和護標則依據這些整全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被組織起來和加以理解。
(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aent  by John Rawls )中譯本第一部份第7.1節 p.21)




六、   參考資料
哲學雞蛋糕 朱家安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
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 約翰‧羅爾斯著 姚大志譯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by John Rawls )

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為什麼應該養犯人?


其實我沒有想過我會寫這篇文章,這篇文章的標題問題對我來說其實是相當trivial的──政府本來就該養犯人啊!要不誰養?
但隨著與越來越多的人討論死刑存廢的相關議題時,我才發覺這件事對於一般人來說並非那麼的理所當然。
所以寫下了這些東西來說明為什麼我覺得國家應該要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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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大部分的民主國家來說,維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是政府的義務之一,這點也可見於我國憲法中受益權的部份。

對於那些被關在囚籠裡的犯人來說,他們因為某些必要的因素(維護其他人民安全、維持整體社會治安等),而被剝奪了謀生的能力(在牢裡很難有辦法有足夠的收入),因此,國家有義務要養他們。

額外的,對那些有工作(絕大部分的監獄都有提供勞務,給那些非重刑犯的人做,一方面是在教育且提供其出獄後的謀生能力,一方面是補貼監獄成本)可做卻不願做的人來說,我的想法仍然是「應該養!」
這點也是基於政府有義務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條件的想法(好手好腳的低收入戶也是有錢領的喔!)


這篇文章對於死刑問題上的應用是,他可能可以做為「我們不想養死刑犯,所以不應廢除死刑」
這個宣稱的有效反駁。
這篇文章提到的說法而言,這篇文章是以更上層的(應然層面)來討論至個問題,亦即是,就算你認為犯人的人命比較不值得花錢來養,經濟成本仍然不應該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

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以經濟作為理由支持死刑的荒謬



我想在維持監獄成本並不是超出國家財政能夠負擔的前提下
討論這個問題。
換句話來說,我願意讓「國家維持監獄的成本會使國家經濟崩潰為真」時,我的論述不成立。

在討論是否廢除死刑的對話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這種宣稱
「把他們關在裡面那麼久,很浪費錢耶!為了省錢,把他們幹掉是個不錯的選擇。」

我相信這種說法是沒道理的,因為他至少做了這樣的宣稱:
「在以省錢的前提下,在面對囚犯的時候,如果我們必須付出超過a以上的成本,則我們應選擇殺掉囚犯。」

這種說法之所以令我覺得可笑,在於國家對於維持監獄所耗費的成本是針對群體的。也就是說,如果主張者並不是主張國家對於維持監獄的總成本超過a時,有權力殺掉囚犯,那
麼他相當於表達了這件事情:
「如果照顧一個囚犯的總花費超過O,則國家應殺掉該囚犯
。」
在純粹考慮經濟問題的狀況下,上面這句話陳述了這樣的一
個看法Q
「如果人民欠了國家債務超過O,則國家應殺掉人民。」

我相信Q並非一個大家所能夠接受的結果,換句話來說,如果你不支持Q,則你沒有理由支持這樣的說法:「如果國家維持監獄的總成本是能夠忍受的,而若照顧單一囚犯成本超過O,則國家應殺掉囚犯。」

***
如果你所主張的是X:
「國家對於維持監獄的總成本,或維持一群囚犯的生存成本超過a時,國家應殺掉囚犯」

考慮這樣的狀況P
「平均終身監禁致死的成本為a,其為二十年監禁成本的2
倍」
這樣的例子能夠說明什麼?他說明了如果你主張了X,則你在面對二個二十年監禁的囚犯時,你需要把其中一個處死,
亦即是你無法避免做出這樣的結論Y:
「國家對於維持監獄的成本不至於讓國家經濟崩潰,若沒有人被判死刑但國家維持監獄的成本超過某個設定好的數字a
時,國家應殺掉這群囚犯以減少開銷。」
你同意嗎?

給予安慰做為支持死刑的爛理由

在反對廢除死刑的言論中,有一種說法真的讓我覺得既賭爛又智障,看到了就一肚子火,完全不知道那些人的腦袋裡裝的是腦漿還是大便。

某些人主張死刑之所以不可廢,在於死刑能夠給予受害者或其家屬安慰、撫平他們想復仇的心理,因此若廢除死刑,極有可能造成某些受害者或家屬權益的受損。

這種說法之所以蠢的地方在於,他忽略了刑法並非一個給予安慰或補償的東西,他的創立本身就不是要彌補損失,至少曾做為主流的應報理論或現在主流的預防理論皆然。現在普遍的說法中,刑法的目的是為了阻止犯罪發生。

退百步而言之,就算刑法裡面真的可以考慮到"補償"這個概念,他要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的難度也相當高。因為補償的重點是在於彌補損失,亦即為回復原狀或給予相當於損失的賠償(民法上指的是金錢),死刑的執行根本沒有辦法達到損害或生命的回復,做為補償的話,他充其量只能當做彌補心靈創傷的工具而已。

但問題來了,所謂的補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或給予相當於損害的賠償,再用死刑作為補償的例子裡,他使用的是一個人的生命做為代價來彌補另外一個或一群人的情緒或心靈創傷。就補償來說,這已經超出合理的範圍了,人命和情緒,哪一個重要?哪一個造成的損失比較大?我激怒一個人和直接幹掉他哪一個造成的損失為大?更別提死刑的執行在撫平受害人情緒上通常根本沒什麼效果(看看白老大姐現在的樣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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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如果情緒或仇恨可以在經過多數人皆贊成的狀況下,成為剝奪別人生命的理由的話,那麼「同志、愛滋病患者、老人、癌症病患、原住民、身心障礙者...etc」這些弱勢族群通通可以因為反對他們的情緒或仇恨而上斷頭台(同志在伊斯蘭國家還真的會被幹掉啊...)了

事實上,真正會讓我覺得他們腦袋裝大便的原因就是,他們竟然認為一個人的情緒可以比起別人的生命和權利一樣或更加重要,世界上有多少歧視和迫害正式因此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