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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你為什麼應該關心別人?個人主義中的群體義務

臉友wenson寫了一篇文章對於社運人常有的,認為民眾對於公共議題的冷漠態度是不應該的的抱怨提出了一些批評,這些批評中最主要也最有力的兩點分別是

1.宣稱這種抱怨常常是不可否證的,以及
2.社運的訴求就算全部都是正確的或正義的,這些社運人士的批評也往往沒有道理。因為如同他沒有義務去幫助一個非洲難民般,他也沒有義務去幫助大埔事件中的受害者。參與社運訴求正義本身是一種超義務,並非是義務。


一些與義務有關的事實和區分
作為一個個人主義者,2.的這種推論乍看之下十分顯明而且有力,然而事實上卻忽略了政府往往基於正義的理由而使用強制力徵來的稅金去幫助窮人,如果個人事實上並沒有這種義務,那麼政府的這種作為無疑的是不正義的強迫了不想幫助窮人的人去幫助窮人。很顯然的事實並非如此,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如果我們的確同意了各種社福政策的正當性,那麼我們必須得承認我們與其他的個人之間,的確有著某種義務關係存在。

wenson或許可以說這種義務僅僅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如果我真的拒絕繳納了政府基於正義而要求的稅金,那麼我事實上是在破壞了一個正義的體制;這種義務僅僅要求我不作為,但是並不要求我做些什麼來促進正義的彰顯。

然而這種區分在這裡卻是詭異的、令人困惑的且是不必要的,我們或許可以把義務分為要求作為與要求不作為兩種,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同一種義務卻有可能同時要求你作為和不作為,比方說如果你要遵守保護小明的生命的義務,你就不僅不可以把刀插進小明的心臟裡(不作為的義務),而且也得阻止他人把刀子插進小明的心臟裡(作為的義務)。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在這裡這樣的區分是不必要的,我們得回到那些義務的基礎之中,去仔細思量那些我們所同意的義務的基礎(高級的義務),是否究竟還會要求我們做出其他的行動。一旦我們能夠在個人主義裡的架構之中找到我們確實對群體與自我負有義務的基礎,那麼wenson對於這種抱怨事實上是一種家長主義式的宣稱,自然的也就不攻自破了。


個人之間的義務
什麼樣的高級義務會在要求我們維護一個正義的環境時,同時完全不要求我們促進正義?乍看之下這很難想像,因為大概沒有一個現實中的環境可以真正符合正義理論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正義理論如果不要求人們對於正義做出某些積極性的付出,那麼等於間接宣告了自己在說的只不過是一種永不可能實現的烏托邦。

諾齊克的糾正原則用在個人身上或許可以為一種極為弱的積極性義務做出說明,那就是一個人若可以在不義的環境中得利,而且這種得利比起他在正義環境中所得的要多,那麼他或許應該支持一種有著糾正原則的政見來對於原始的不義做出糾正。

而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更可以為這種義務做出更強而有力的申辯:原初狀態的各方如果不同意彼此之間對於正義的促進有著義務(至少在不受到過大的損失的狀況下是如此),那麼事實上他們根本就不是在決定如何建構一個社會的基本制度,而只是在想像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應該是怎麼樣而已。這種想像無疑是荒謬的,原初狀態中的各方顯然不會同意這種狀況,因為這代表了他們若是不義的受害者,他們的權利將會得不到任何保障。

而關於個人究竟應該在不義的環境中付出多少這個問題,我並沒有什麼明確的答案,不過或許會是這樣:如果個人在不義的環境中的處境彼此正義的環境來得好,那麼由於他在不義的環境下所多獲得的那些很大程度上是不應得的。因此,他所付出的成本,至少得使得他回到處於正義的環境中的那種無異曲線上。


有關社運者的抱怨的檢證
一旦我們確立了義務的內容確實要求我們有著某種促進正義的義務,那麼社運者的抱怨便可以得到了一種有力的重構:
1.正義的環境需要所有人的維護,
2.所有人也應該有促進正義的義務;
3.而大部分的人都做不到這二者。

很顯然的,這三者的檢證並不存在著什麼問題,他們都是可以否證的。而我認為沒什麼好理由相信,這三個命題的真假值,在台灣裡有任何一個為非。



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空間是誰的權力?給成大零貳社一個掌聲


原投書於3/5日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5/today-o7.htm

空間的擺飾與配置,事實上所反映的是規劃者試圖藉由空間所欲傳達的訊息。成大零貳社的潑漆行動與至今仍豎立於校園之中的蔣介石銅像,皆可歸於此類;後者是威權時代所留下的造神符號,而前者則是試圖藉由後者、黏貼其上的受害者名字與四周的紅漆,來表達蔣介石於其獨裁統治之下所造成的諸多血腥。
此次的潑漆事件中,贊成與反對陣營中的主流意見大致可分為二;贊成者可舉台大學生會於貴報三月三日所書,以校方應包容並理解此一行為的動機與結果為範;而反對者則以成大校方所秉持的「不容許以破壞環境與公物、造成外部成本與他人困擾的方式。」為主。
筆者對台大學生會支持人權的舉動表達肯定,但則對成大校方與學生會的舉動與聲明感到不解;潑漆在世界的社運中並非少見之事,而藉由擺設公然頌揚獨裁者與屠夫之事,在民主國家裡台灣可說是絕無僅有,若真如此在乎環境,則為何對環境中這頌揚屠夫的象徵視而不見?且要求抗議活動不得造成外部成本更是可笑,社會運動通常所代表的是在體制之下被壓抑與忽視的聲音,藉由造成一定的不便來促使社會關注乃是不得不為之舉,在我們抱怨這些事情造成我們的不便時,很大程度上應該要思考的是,為什麼他們要訴諸這種事實上對於他們自己也有著一定害處的行動,而要求他們不要造成他人不便和「土地被徵收的農民要遊行可以啊,但是不准妨礙交通。」的要求又有何不同呢?
「歷史可以被原諒,但不能被遺忘。」在諸多加害者未得到應有之歷史評價、至今仍坐享高官厚祿,轉型正義尚未完成的狀況下,喚起大眾對於二二八以及蔣介石統治下血腥暴行的關注,絕對不是挑起族群仇恨,而是一個促進了解、對話與原諒的過程。成大零貳社不畏可能的處分與譴責,喚起大眾對於當年慘劇的反思的決心,確實應被給予掌聲。

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人權、人權,為什麼總是說人權?民主異於多數決之處

人權,即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權利,是民主國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份,他通常包括了各種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對於合法擁有的財產的完全處分、基本生存權的保障、參與並制定政策的權利以及部分的平等權。


平等權之所以會說是「部分的」在於某些族群或某些情形應不應該適用平等權是有所疑義的,譬如說:社會上還是有不少人覺得同志這個族群,沒有如同一般人般結婚的權利。
也有些人覺得機會上的平等是不應該存在的,天賦、運氣或家庭背景等等所造成的不平等,並非是需要避免或是藉著補助來抹平的,譬如說有些人主張我們不應該補助經濟弱勢社會上弱勢的族群,使他們在教育上或生活上有最基本的保障(但繁星計畫絕對不是個保障弱勢的東西。),譬如說失業救濟金或加分上大學之類的。
現在目前爭議最少的平等權是我們大家有平等的參與政治、平等的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理應不被任何一種歧視造成權利上的受損。


人權之於民主之所以重要,除了哲學上的思辯基礎外,現代的各國政治所帶來的教訓也證實了這點。也就是說,人權事實上是生而為人最基礎也最應該擁有的東西,而這些權利是有分優先的(以自然人來說,保障生命權的順位優先於財產權的)。也就是說,除非為了保障更加優先的權利,否則我們不應該用其他的理由(ex:那個人比較下等、我們大家就是喜歡或這其實是為了他好)剝奪一個具有做出決定能力的人(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人)的人權。

在這些例子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事件如以前的黑奴、塞爾維亞的種族清洗以及戰間期的猶太騎士(尤其是納粹德國,他採取漸進的方式逐漸的剝奪猶太人的各種權利,最後是生命與自由),特別是納粹德國的教訓猶其職得我們做為借鑑:「如果我們對於各種權利的剝奪基於其影響不到自己或影響太小而過於冷漠,到最後是更多與更大的傷害會在無形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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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對於所有族群與價值觀的人們的權利的平等尊重的想法(好坳口=口=),我們不會支持具有報復性質的刑法(為甚麼你對那個人不高興可以成為你要傷害那個人的理由?)、反對不平等與不受監督的政府權力(如特別權力關係)、不會覺得如果大家經過表決就可以有權把你處死、也不認為我們有理由不養犯人(他為了維持大部分的人的權利喪失了他的自由權,如果不養他不會讓維權的效率獲得合理的提升,憑什麼我們要這樣做?)

讓弱勢的族群保有最基本的生存空間與未來展望的想法,正是人權所最為注重的一塊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我們能面臨到相關侵害的機會事實上是很小的,我們沒有飽暖的問題、也沒有受到歧視打壓的問題。),這也是民主之所以不完全同於多數決的地方:「任何人都應該擁有最基本的與生具有的權利。」

正因為這樣,所以我也不會支持一個人罪大惡極所以理應該被處罰、罪人沒有人權的想法,如果人權是可貴的或必須要維護的東西,那麼任何多餘的人權喪失或侵害都應該是不被允許的。

這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之所以支持比例原則,並且在死刑事實上沒有比無期徒刑等替代措施擁有多到一定程度的嚇阻力的狀況下,反對死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