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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恐龍法官或無腦暴民?婦女團體、正義聯盟與公眾人物對司法官的噁爛栽贓



這是最近兩篇在適用法條上有著差不多爭議的新聞,我把新聞、判決書連結放在上面,內文放在另一篇獨立的文章裡,以免文章篇幅過長。
6歲女童案
判決書連結



在這個兩個案子裡面,法官都因為"無法證明違反女同意願",而被指控為辦決悖離民意的恐龍法官。
但,在批評法官恐龍之前,請先了解,在民國88年修法之前和小孩上床無論有沒有強迫都是視同強姦的(都適用221條),婦團不知道為了什麼(據說是性自主權之類的),不顧法界和學界反對修訂出了一個與幼兒性交罪(刑法227),然後對於強迫小孩的性行為補上了個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然後現在不知道為什麼又跑出來該說小孩子沒有能力表達意願、太小不懂事之類的,我們當然知道小孩子沒有能力表達意願或太小不懂事,所以當初立法才會把姦淫幼而以強姦論,修訂之後的與幼兒性交罪的刑度也比照一般強姦,而多一個加重強制性交則是為了防止兒童真的受到暴力對待,所以法官才會那麼的注意在這兩個案子裡,有沒有違反女同意願或各種強迫行為的發生。

現在好了,既然你們想要,大家順著你們的意,現在你們不知道為了什麼原因(我很懷疑你們自己知不知道為什麼)反悔了,就把錯栽贓到使用227來判決的法官身上嗎?



另外,說法官恐龍的你們,難道沒有想到過當初會立一個加重的東西出來,是為了要防止兒童受到暴力對待嗎?儘管他可能對於無表達意願能力的兒童有適用之疑慮(而且客觀證據也不是不能證明出有強迫的行為),但他對於阻止歹徒對幼兒使用暴力這方面,確實起了一定的作用,真的要修改的話,首先要面對的,大概會是這個問題:

「如果暴力強迫比較容易成功,那麼這次修改後,要怎麼處理幼兒可能遇到的暴力行為?」


另外,對於那些聲援這些活動的團體和公眾人物們(我姑且相信你們不知道這些事情),我也不認為你們有比這些愚蠢的婦女團體好到哪裡去,擁有強勢的媒體發言權的你們,在運用你們的影響力霸凌別人之前,難道沒有把事情搞清楚的義務嗎?





2 則留言:

  1. 簡單來說
    當初婦女團體為了主張婦女應有身體及性自主權
    王清峰律師,律師公會還有什麼婦女團體基金會啥的,找上某些立法委員,最後修法
    本來從客觀證據就可以判決,修法後必須確認是否"違反意願" (刑法221),從客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到了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那些團體個個都開心~真好!我們有自主權了!


    而現在,問題發生了
    當初施加壓力提案修法的人都沒考慮到
    3歲女童如何表達意願?
    在3歲女童案中,訴訟持續了四年,四年中檢方調查後的證據跟驗傷報告,並無足夠且清楚的證據來顯示被告有對女童詩行性侵,而邵法官以構成判決的事實不足而發回高等法院
    然後...事情就這樣爆發了

    ---底下是個人情緒言論
    查查以前修法時的立院公報,或是一些紀錄
    可以看到一些當初支持修法的立委的有趣言論(我是在上課看到的)
    記得大致上是這樣:我對這提案沒有深入的研究,因此不能保證,但起碼這對於社會是個飛越性的突破(他媽的沒有研究還提個鬼案,幹突破個屁)
    會議紀錄還有一些莫名奇妙的說詞,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自己查查看
    對於現在社會的輿論,有點感到不可思議,什麼時候警方調查了四年的報告,會比不上一群並不專業的利益團體在媒體上大力的抨擊(幹你們說誰有罪就有罪嗎?)
    這是多麼高傲且自以為是的心態,不要說什麼這是法律的傲慢,中華民國法律師法自大陸法體制,歐美國家發展現在法制度已經數百年了,什麼時候非專業的利益團體有聰明到可以隨意對司法體制施壓來修改法律,是的,我並不反對有些法律的確過於老舊而無法完全適用於現代社會,但絕不是由利益團體這樣主張就可行的。(立委並不全然專業,有多少立委是真正擁有專業法律相關學歷或是各領域的專業學歷的,(像是那有親人打人跟不斷被退學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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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恐龍法官議題:
    .團長對粉絲團未來發展的一點想法-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6%94%AF%E6%8C%81%E9%82%B5%E7%87%95%E7%8E%B2%E6%B3%95%E5%AE%98/%E5%9C%98%E9%95%B7%E5%B0%8D%E7%B2%89%E7%B5%B2%E5%9C%98%E6%9C%AA%E4%BE%86%E7%99%BC%E5%B1%95%E7%9A%84%E4%B8%80%E9%BB%9E%E6%83%B3%E6%B3%95/188213457893521
    .盲目的正義、玷汙的玫瑰、齷齪的政治-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ying6100/5059627
    .彈劾一群自封的正義之士@聯合踹人天地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3645570
    .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9101
    .法官挨嗆 律師:下錯刀了|頭條要聞|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91982/IssueID/20100906
    取見「廢死篇:請解決問題,不要挑起問題(對立)之結論-其他補充2及其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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