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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是恐龍法官還是腦洞鄉民?發揮正義感之前請先多用點腦袋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7518/IssueID/20110714
運將性侵日本正妹 5萬交保隨機做案 法官放人挨轟 「恐龍」2011年 07月14日
【綜合報導】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本月十一日涉嫌假借搭載迷路日籍女大學生找她的男朋友,將她載往山區在車內性侵得逞,前晚被警方逮捕,板橋地檢署訊後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重罪聲押,卻遭板橋地院法官指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僅裁定謝以五萬元交保,引發爭議。
謝男交保後還對媒體說:「我跟她是一夜情!」被害人的台灣男友父母昨痛罵讓惡狼交保的法官是「恐龍法官」,並指謝男硬掰一夜情,「真是台灣人之恥!」板橋地院表示,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檢方所提「涉犯重罪」,不能當成羈押被告唯一理由,檢方聲押理由不完備,但為確保被告順利接受檢方調查,才諭令交保。

稱聲押理由不完備
 板橋地檢署反駁,法官若認為聲押理由不充分,為何不通知檢方再補強,且謝男隨機性侵女子,交保可能再犯,也有逃亡之虞,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決定是否提抗告。
司改會理事高涌誠昨說,「法官仍可給檢方補救機會,且性侵犯交保五萬元也不符社會觀感。」日本交流協會祕書長堤尚廣昨說:「已密切與台灣有關單位聯繫。」外交部副發言人夏季昌說:「會提供日方必要協助。」
檢警調查,受害的日籍女大學生年約二十歲,是國內某大學的交換學生,外型清麗脫俗。大前天晚上七時許,女學生搭捷運到新北市土城區永寧站,想走路去找男友但迷路,徘徊街頭,被計程車司機謝東憲(四十多歲)盯上尾隨。
謝東憲確認女學生落單後,趨前搭訕假裝熱心欲載她去找男友,涉嫌將她載到土城區永寧路海山舊煤礦附近山區,在車內後座性侵,再將她載回土城中央路四段鴻海公司對面7-11超商讓她下車。女學生驚恐哭泣被超商店員發現報警。

暴力性侵可能性大
 警方從街道監視畫面查出車號,前晚在謝東憲家將他拘提到案。謝男否認性侵,堅稱日籍女學生對他有好感才發生性關係。但警方懷疑女學生會喜歡挺著特大號鮪魚肚、滿嘴檳榔渣的謝男,加上女學生身上有檳榔渣與吻痕及拉扯傷勢,遭暴力性侵可能性較大,將他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再犯或逃亡機率高
 被害人前晚由男友陪同出庭陳述案發過程,她神色平靜但男友難掩自責。因她預定本月底回日本,檢方採證並做好筆錄,偵辦期間不會再傳訊她出庭,另向法院聲押謝東憲,但被法院裁定五萬元交保。律師林盛煌認為,雖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但法院應審酌被告是計程車司機,重複犯罪機會大,且犯重罪可能逃亡而予以羈押。

計程車之狼聲押 vs.交保看法對照◎檢方 聲押:

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若法官認為聲押理由不完備,應給檢方補正機會

◎法院 交保: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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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又是有關恐龍法官的新聞了,最近恐龍法官的新聞似乎頗熱門的,先不論這個法官之前做了什麼事情(嘛,因為證據不足判決性侵無罪而被罵恐龍法官www),在這次事件中,民眾對於法官的裁定有意見的部份,大致上可以分為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和不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而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又可以再往下細分為決的交保金額太少的人和覺得根本不應該給嫌犯交保的人。

基本上,我對於對交保金額有意見的人想置喙的地方並不多,法官考量的交保金額還會考量嫌疑人本身的經濟能力,如果有人覺得五萬對一個計程車司機來說太少就太少吧!我不想在這篇文章裡對這點作太多討論,我想拿出來的討論的點分別是那些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以及覺得根本不應該裁定交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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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的人:

我在奇摩新聞的回覆裡面,看到了一個類似這樣的回文:
「哇!姦一個五萬塊,那樣的話我也要來姦。」

會發表這種言論的人,對於交保的性質可能不太認識,交保並非等於不用抓去關,基本上,交保的意義僅只是讓當事人再被判決有罪之前,人身自由不必受到限制的裁定,如果之後被判決有罪,有刑責的還是要負的,也就是說,該被抓去關的還是得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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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反對法官裁定交保的人:
認為法官裁定交保是個不正確的裁定的人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其中一種秉持著預防性羈押的想法(為了防止犯人繼續犯罪而採取的羈押動作),其次是認為該男罪大惡極根本不應該給他交保,最後則是認為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所以應該裁定羈押,我會在後面分別對這三種論點給予回應與反駁。


一、預防性羈押
這種主張的人認為,由於嫌疑人重複施行罪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法官應該予以裁定羈押。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羈押的要件中,的確是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檢方的確可以依據這種理由聲押嫌疑人。但依據這種理由聲押事實上有個相當大的問題,那就是嫌疑人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低應如何判定。

如果是累犯那還算好辦,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並無相關罪行的前科紀錄,有鑒於在並無證據與紀錄(就暴力犯罪而言,如果當事人的情緒極度不穩也可以算是證據的一種)證明其有反覆施行之虞的話,要用這個理由當作羈押的理由對於嫌疑人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極度容易被濫用,導致無辜的嫌疑人也因次受到自由權上的侵害。

回到本案,這次法官並沒有依照這個理由裁定羈押的原因還有一個,那就是檢方根本沒有按照這個理由聲押嫌疑人,基於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犯下重罪不得成為羈押的唯一理由,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要嘛就是懶惰到根本連這個都懶得用,法官做出的相關裁定事實上也就是對於這種失職檢方的懲戒:「你當得太爛了,人不是給你這樣隨便押的。」這種裁定似乎在歐美國家的法庭上還不算少見。


二、對於罪大惡極者的懲戒
另外一種說法是,法官應該讓這種罪大惡極的人盡速入獄,根本不應該讓他還有機會待在外面。對於這種人,筆者基本上是有相當大的厭惡程度的,因為筆者相信他們犯下了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認為嫌疑人已經是有罪之身。」

這種錯誤導致的結果事實上是相當可怕的,許多冤案與刑求之所以會發生,往往就是來自於社會給予偵查與司法機關的壓力過大,尤其是在大眾已經認為嫌疑人是有罪之身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遭受到刑求,法官自身也極有可能因為社會上的壓力而導致心證上的不公,這種案例日本發生過、台灣也發生過(江國慶案算不算是呢?我想應該算的),應該說,全世界各地多多少少都曾發生過這種事情,不過西方國家中法治臻於成熟的地方發生頻率可能比較少。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群眾比較相信而且也不會壓迫司法機關,另外一點也可能是他們的司法官比較不怕這種輿論。

另外一點,就算嫌疑人事實上真的有罪,我也不會認為羈押是正當的,因為羈押事實上並非一種懲罰(被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有鑒於我們根本無法在所有的案子裡面都確認嫌疑人是有罪的,這種懲罰式的羈押很容易導致無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也很容易至嫌疑人在官司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額外的,有些人會訴諸這樣的理由作為他們支持羈押的藉口:「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性侵的話,難道你還會支持嫌疑人交保嗎?」
對於提出這種說法的人筆者我是極端厭惡的,討厭的程度就像是看到一隻剛剛碰過大便,現在沾在你的飯菜上的蒼蠅。

拜託!如果是我的家人被性侵的話,我搞不好還會想要當場直接把嫌疑人殺掉哩!搞不好順便連他的家人也一起姦一姦以洩我心頭之恨。但問題是,什麼時候我的不爽心情可以成為我要傷害別人的基本人權的藉口了?而且,同樣的問法也可以用在反方身上,譬如說:「如果今天你的家人只是嫌疑人,卻被別人認為罪大惡極所以應該羈押的話,你的想法怎樣?」

拜託!這種訴諸同理心的作法,用在做人處事應對進退或許可以讓你春風如意八面玲瓏或博得體貼人意的美名,但什麼時候同理心可以成為對別人造成親害的理由了?如果我可以因為同理心而支持把別人丟到大牢,那麼我可不可以因為「同理性侵害犯人的感覺」所以支持性侵害無罪?媽的,我相信上面這句話我要是真的敢這樣認為的話絕對會被人認為泯滅良知,但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事情換了個包裝,原本不能的事情不知道為什麼就瞬間變得毫無問題了,我絕對會對那些人的頭腦裡面裝的東西不是屎感到訝異。

總而言之,以懲罰為理由的羈押不只於理不合而且會帶來極大弊害之外,台灣目前的法律也沒有提供這種理由作為羈押的要件。


三、基於為了防止逃跑而裁定的羈押
這種理由會有跟第一點一樣的問題,你要怎麼證明別人有逃跑的疑慮?如果已經有跡象顯示他準備逃跑、委託別人買了機票、或是之前有逃跑的紀錄之外,你憑什麼認為他有「逃跑之虞」?法官也僅只能就他所看到的部份做出裁定,對於那些看到犯人已經跑了才在該法官的人來說,除非他們能夠在事前的資訊裡面就能夠看出犯人會逃跑,否則那些對於法官的批評根本就是事後諸葛:就算那些蠢蛋們坐在法官的位子上,他們也沒有辦法做出比法官還要睿智的決定。

結論
交保事實上是在國家追究犯罪和維護人權自由之間所做的妥協,如果我們要達到儘可能的追究犯罪責任的話,當然全部都羈押是最容易追就成功的,但這也容易造成冤案、無辜的人被羈押等等弊害。但直接放出去又有可能造成追究犯罪上的困難,交保是在這種環境下誕生的制度,如果你跑路,結果是不但有罪,而且保金還會被沒收,而保證金的金額裁定通常會以被告的負擔能力做為其中的一個參考標準,他也不能到超出被告能夠負擔的範圍,否則的話也是有變相的「就是要押你」的嫌疑。

最後,還是想要告訴這篇文章的讀者們,不論你贊同或是不贊同這篇文章的說法,有的時候,對於這些司法上的相關案件,很多時候媒體所提供的資訊都是片面而且不完全的,甚至還是錯的(譬如說邵燕玲法官的無罪判決報導根本是假的,人家根本沒有做出無罪判決),我希望在各位義憤填膺並且發表傷人的言論之前,請先思考一下自己所接受到的資訊是不是正確的,以及自己的立場合不合理,理直氣壯人家頂多覺得你不近人情;理不直而氣壯的行為除了讓別人感到無恥之外,更重要的是你還對一個根本不應該受到傷害的人造成了傷害。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

<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裡,我提到了為了能夠讓所有的人都能不因為自己的立場,或多數決那種很容易被挑起與改變的民意做出過度的傷害,我們提出了「基本人權」的主張,意即為除非我們是要阻止或促進某些基本人權,否則我們不能夠對任何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做出剝奪。

這種主張的立意良善,而且一個基本人權能夠被充分實踐的社會,理論上應該為願意理性的且合理的*(註1)人所樂意接受的,但這種主張再實踐上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譬如說:「哪些東西才是做為一個人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

在這個社會裡,人之間所需要的與所追求的東西都不一樣,我們應該如何在這些不同的需求之中,公平的決定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及不迫害任何一方的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如何,才能夠確保基本人權的精神能夠被充分的發揮,而使其不受到訂立者的價值觀以及社會多數的干擾?號稱西方繼洛克以來最偉大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似乎能為這個問題提供解答。

一、原初狀態(無知之幕)的設立
想像一個情景:一個有著各種價值觀的民主多元社會裡,有一群代表正要決定一個適合於民主與多元社會的制度,而這群代表是理性的且合理的,且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而他所代表的那群人喜歡什麼,也不知道他們在這個社會裡的處境與其他各種資訊,他的目標會是:「為了自己所代表的人追求盡可能的利益。」

這種原初狀態的設立的意圖是什麼?羅爾斯的想法大概是這樣:在我們的社會中,各種制度的制定是透過協商與表決所達成的,但在這個社會裡,這個過程會受到各個主張的支持者所擁有的資源的多寡、支持度以及協商者的談判技巧的因素的影響很大,這種影響導致了我們無法客觀公正的決定出最適合這個社會的所有人與弱勢者的制度。也因此,他創造出了在無知之幕後的協商機制來避免這個問題。


二、在無知之幕背後的協商
在設立了原初狀態之後,各方代表開始了他們的協商,由於他們知道這個社會上的各方的需求是什麼,但由於他們不知道自己所代表的人是誰,基於理性且合理的思考模式之下,各方代表不可能選擇一個完全忽視少數人權益,追求多數人快樂的功利主義式的制度(譬如說丟一點點基督徒去餵獅子換取成千上萬的羅馬人的快樂),因為這很有可能會使他所代表的群體落到全盤皆輸的狀態。也就是說,各方代表必定會同意這個制度裡面,對於弱勢者的保障是必要的。

而由於各方代表要為他們所代表的群體(也可以說是這個社會)決定出符合他們利益的制度,因此類似像共產主義這種雖然能達到幾乎完全上的平等,但實際上卻對所有人都有害的制度也不可能被選擇。各方代表會做的應該是:「儘可能的在能保障弱勢的權益之下(為了避免自己所代表的人被犧牲),追求最大的利益(為了使自己代表的人獲利)。」
這種抉擇方式會導致了羅爾斯所主張的正義兩原則的出現,其內容為:

(一)每一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相容的;以及
(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職缺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應該讓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差異原則)。

於這二個原則中,第一原則應該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項應該優於第二項。
簡而言之,第一項原則闡述了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相容且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第二原則則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和獲得平等的利益分配。如果他是不平等的,那麼這個不平等必然是對於那些不利的人有利的。

這種想法為羅爾斯的主張相較於其他社會主義的主張,可能更容易受到大眾青睞,把它的意思弄成白話的話大概是:「親愛的,我們當然允許比爾蓋茲能夠賺更多的錢,只要這更多的錢能夠造福更多的不利者。」也就是說,羅爾斯的想法是容許階級差異存在的,而這個差異對於弱勢者甚至是所有人都是有利的。
這些想法可以用這張圖來解釋:(請注意 這張圖的曲線與X軸是垂直交會的)













在這張圖中,軸的正向代表了各方所擁有的利益值,理想上的平等應該是呈現如圖中所示的斜直線(各方均有平等的資源分配),而實際上的資源分配會是如圖中的曲線所示,也因此,在曲線中越高(y軸值)的地方便是越正義的地方,也就是D點,而N點則是納許點,該點中效益的生產達到了最大化(請辜狗納許均衡)。而B點是編沁點,在這裡,個人的效益的總和達到了最大(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我們應該追求最大的快樂,而最大的快樂亦即為所有人得到的快樂減去所有人受到的痛苦的最大值。)

我們可以看到,在分配曲線中,一但超過了D點,不利者的處境變會變得更糟,也就是說,這時有利者所獲得的利益是從不利者那裡剝削而來的,也就是說,這種情形的獲利是建立於不正義的情形下所得到的獲利。


三、正義原則的建立前提
這個原則的成立仰賴於所謂的「良序社會」,而所謂的良序社會建立在三個點之上:

一、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接受(且應)相同的政治性正義觀(請注意,並非道德理念與價值,這種政治性正義觀是建立在互利、合理的理性的抉擇、尊重與平等多元等情形);且如果一件事情應該是公共協商的,那麼他們有權利知道這些事情的資訊

二、社會的基本結構如制度等,是有辦法滿足正義原則的。

三、公民有著使用與理解正義原則的能力與傾向,這種情形會使得他們依據社會位置而採取相對應的行動,這些行動通常符合義務與責任的要求。


四、制度內容的確立
在確立了成立制度的精神之後,有一種方式可以為制定這些制度提供方法,那就是給制些人一份清單(把無知之幕拉開一點),這份清單上存在著各種可能的基本權益候選,各方就被拉開的部份(相關清單的歷史資訊)所得到的資訊進行討論與補充,決定這些基本善的清單。

按照羅爾斯的說法,這份清單至少包括了:各種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生理和心理上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由法制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和能夠充分使用與發展兩種道德能力*(註2.)的自由』

五、穩定性問題,以及可能遭受的挑戰
他所遇到的兩個最大的挑戰,來自於無知之幕的不存在,因此不會有人簽下或同意那種合約與制度,或是建立於無知之幕後的交疊性共識(各方協商之下的結果)是不存在的。

關於前者,我的回應會是:無知之幕是一種能使人在拋棄成見的狀況下進行協商的思想實驗工具,於現實之中,藉由無知之幕所達成的協議,事實上可以透拓我們個人理性且合理的反思而得到。也就是說,就算沒有人曾經實際上簽約同意過這點,這個理應被所有人所接受的精神與制度是不能被否決的,也就是說,基於這種追求平等的理性且合理的反思之下誕生的產物,他只能夠被依據同樣的反思依據所獲得的新資訊修正,而不能被單純被多數表決所否定掉。

至於後者,我並不覺得事實上不能或是不存在的,這種交疊性共識可以視為一種互相尊重的妥協,而妥協並非是不能達成的。



注釋:
1. 如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裡羅爾斯所提到的,我亦將這二個詞的意思區分開來,後者指的是一種在符合平等的合作原則或協議前提下的期待,而前者則是得到符合在某些前提之下,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使用在<正義新論>裡的例子來說,當一個人準備在符合自己的利益的狀況下,違背某個並非不公的契約、協定或買賣,我們會說這個行為或想法是不合理的,但並非不理性的。(可參考哲學雞蛋糕,「理性的撒旦」這篇文章)

2. 第一種道德能力是擁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他是理解、應用和踐行(而不僅僅是服從)政治正義原則的能力,而這些政治正義原則規定了公平的社會合作條款。
第二種道德能力是擁有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他是擁有、修正和理性的追求善觀念的能力。這樣一種善觀念是由各種終極目的和目標組成的有序族序,而這些終極目的和目標規定了一個人在其人生中被當作最有價值的東西,或者被視為最有意義的東西。這樣一種觀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種整全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之內建立起來並加以解釋的,而各式各樣的目的和護標則依據這些整全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被組織起來和加以理解。



參考資料:<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約翰‧羅爾斯著

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

<狩獵女巫現代版──一些我們常會遇到的問題>這個故事裡,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相當無法接受的動作,譬如說:
1.因為多數人能夠因此得利或獲得快樂,而讓別人上火刑架。
2.一些侵害別人的刑罰(上火刑架),並非經過法庭或者一些事先立下的法規所決定,而是可以透過民眾或是民意代表的表決而決定是否施行。

先不論火刑這個刑罰是殘忍的以致於我們無法接受,如果今天故事裡的罰則是有期徒刑五年而非火刑,我們是否能夠因此認為鎮民們的做法是是合理的?如果不能,我們所憑藉的理由是什麼?

對於這些舉動來說,我們之所以不能接受,可能的原因是來自於那些人僅僅只單憑喜好、利益等這些理由去侵害另外一個人一些作為人來說,十分基本的、有尊嚴的在這個社會裡生活所需要的東西,譬如說生命與自由。撇開喜好與不道德之類的問題,理性上我們似乎有著更好的理由,來支持我們反對鎮民那種只要經過多數表決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做法:「如果有一天你成為了那些被多數人的矛頭所指向的對象,你該怎麼辦?」

鑒於這點,一種說法在政治哲學裡誕生了,那種說法主張:「若你生而為人(讓我們先撇開未出生的胎兒是不是人這件事),那麼你與生俱來就會擁有某些最基本的權利,而這些最基本的權利除非處於和另外一些基本權利權衡的狀態,否則政府或是人不得予以剝奪。」

這種說法便是所謂的基本人權,他試圖為一個社會裡所有的公民提供平等且不受過度侵害的環境,他可以是消極且最基本的,譬如說:「生命、財產的安全、各種非侵害他人安全的自由等。」,也可以是積極且追求平等的,譬如說:「各種醫療、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是儘可能平等的未來展望。」在民主社會中,右派(保守主義、經濟自由主義)通常僅保障前者,而左派(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則除了前者之外,也訴求後者也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基本人權保障。

既然基本權利是生而為人所應該擁有的,那麼哪些東西應該屬於基本人權?我們應該如何做,才能在各方所需要的東西決定哪些東西屬於基本人權、並且如何設計出保障基本人權的制度,才能夠免於像故事中所提到的,多數暴力對於少數所造成的危害?

在基本人權一開始被提出之時,提出者(應該是盧梭),把理由訴諸於上帝。而目前最通行的想法應該是契約論,而實行方法大約可分為生而為人即有(自然法)、透過民意機關表決並且寫上去才算數(法實證主義)。

他們各有許多不同的哲學立場、相關損益比較為其辯護,其中最令我信服的是約翰‧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再分類上他大概可以是二者之間,但或許比較偏向自然法。因為他與剛性的法實證主義(你一定要老老實實的寫在法規裡才算數)極有可能是相斥的。我會在另外一篇文章裡介紹這種說法。


順便說說,故事裡的這些東西我們雖然無法接受,但是在目前的民主社會中,我們還是可以見到一些類似的狀況(雖然並沒有故事裡那麼誇張),而且它似乎受到相當程度的支持,譬如說:美國加州的禁止同志結婚法案,以及台灣的禁食狗肉令。

狩獵女巫現代版──一些我們常會遇到的問題

「經過鎮議會與法庭的共同決議,大家決定以妨害農作收成、散播瘟疫和咒殺鎮民的罪行處予你火刑。」

「媽的!你有什麼證據說我咒殺村民或把大家的麥子弄爛?而且現再試二十一世紀了,有多少白癡會相信我真的有能力咒殺別人?而且,你們什麼時候立下法律規定妨害農作收成、散播溫義和咒殺鎮民應該被處以死刑的?」

「呵呵!很可惜你在的地方相信這套的人特別多,不過呢,其實真正會讓本案成局的原因在於,你讓整個城鎮的人都很不爽,想想看,如果你被燒了,會痛苦的人只有你一個而已,不僅大家都會很開心,而且似乎也可以得道不少好處(不用再忍受你的臉以及你的嘴)。既然如此,我們何樂而不為呢?事實上,幾乎所有的人都打從心底相信你什麼也沒做。至於你所謂的法規的問題,既然大家都表決通過了,你的意見又有什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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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雖然離譜,但是他卻可以用來討論一些問題:
1. 某件事情如果造成的利益(快樂)大於他耗費的成本(不爽),是否必然使其成為最好選項?

2. 如果你同意我們基於某些保護自身的理由(不想被人殺),而藉由侵害(把別人丟進大牢)來嚇阻別人對我們做出傷害的制度是可以考慮的;那麼,你認為別人對你的侵害要到多大的程度,才應該被納入制度的懲罰範圍?

3. 鎮議會經過表決(很顯然並非依據一個已經約定好的法律)來處死別人是否是正當的?如果不行,多數決能夠在哪些地方適用?



覺得這個故事扯嗎?請參考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反霸凌法三讀通過──未來冷漠待人最重可被退學

反霸凌法三讀通過──未來冷漠待人最重可被退學
記者胡薍掰 台北報導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反霸凌法,未來若以冷漠待人、使人覺得遭受排擠以致使人心靈受創者,最重可被處以退學。

「每個人都是擁有追求歸屬感以及被愛的需求的,今天你如果因為不喜歡他而對他無理或不理不采,很有可能使他在得不到愛的情形下受到嚴重的傷害。」內政部部長於接受採訪時表示。

「每個人都沒有傷害別人的自由與權利!禁止冷漠對人所得到的利益比起因為不能冷漠待人的損失來得大!我們沒有理由反對這樣的規定!」反攻擊學生聯盟盟主聞訊後欣悅的表示。

事實上,為了使台灣成為進步國家的一份子,今年七月初「反傷害聯盟宣言」發布後,台灣社會已掀起了一股防止傷害的風潮,舉凡抗議、示威、罷工等會造成傷害的行為都受到了大眾嚴厲的指責。而學校老師除了帶領學生在電線杆、人行道與消防栓上綁上輪胎與鋪上泡棉外,也發給了喜歡對人提出批評的學生口罩,要他們安靜:「記得,你沒有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權利。」

「為了達到盡最大可能防止傷害的目的,我們立法院會加速<反無禮法>、<爭執傷害管制條例>以及<傷害社會風俗罰法>的相關細節協商與推動,以終結無禮冒犯、吵架爭執、違背社會習俗等行為對於目前台灣人民與社會造成的傷害。」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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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有關於冷漠、不被理會所會造成的傷害諸多已被心理學研究所證實,除了小孩不被父母理會所造成的人格發展偏差與社交適應困難之外;一個人若於同裁中感受到排擠與忽略,那麼除了沒有歸屬感之外,尚可能造成諸多行為上的異常,譬如說怪異或突出的打扮與言行、極強的攻擊性或畏縮以及對於分組活動的排斥與厭惡。

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在法東斯黨人的小故事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02.html
這篇文章,是我為了反駁vcharng學長的論點他所寫的小故事,他在這個討論串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37999
裡主張人沒有攻擊與批評別人的自由、沒有散布獨裁或是極端言論的自由,我並不認為這些說法是對的,我想在這篇文章裡面就這二點來討論。

攻擊、批評與厭惡的自由
在法東斯黨人的故事裡,我們看到了一個十分不合理的情形:一群愛挖鼻屎、舔鼻屎與吃鼻屎的人,由於自己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難堪或是不被眾人所好的,因此做出限制對方評價自己,或是指出自己有這個行為的事實的舉動。我相信大部分的人直覺上是無法理解與接受這種作法的,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特質如行為啦、穿著啦、甚至自己掌握度較少的長相而接受社會的評價是理所當然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今天穿黃色衣服出門(而恰巧大家都覺得黃色衣服很醜很土很難看),要求別人不能說他穿著黃色衣服其實是一個十分詭異的行為,我不覺得大家能接受這種做法。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表現並不符合社會期待,那麼他遭到批評是正常的(請注意,我說的是正常的,而非合理的),而如果他受到了恰如其分的評價,這大概也是合理的。那麼一個人如果受到了恰如其分的評價,以及評價者本身的好惡表示,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呢?我對一個正在挖鼻屎的人說我討厭/憎恨你挖鼻屎,合不合理?或者是說,我能不能這樣做?
如果你覺得我的說法是合理的,那麼vcharng學長的說法似乎就不會有道理,但他提出了幾種說法來為他的主張辯護:
1. 我們其實並不應該覺得這種批評是合理的,但我們之所以不會禁止他,是因為禁止他可能會造成更多不快(譬如說:如果我禁止批評政客,那麼導致的後果可能相當可怕。而如果老闆或上司不能批評員工,那麼公司可能因為失去效率而毀滅),因此這種不禁止並非不欲為之,而是無能為之。
2. 而我們之所以會採取禁止的態度,在於我們有避免傷害、恐懼的權利的自由,如果一個人會對於另外一個人的言行感到恐懼,或這種言行有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我們可能就有要考慮限制這種言行的必要。

我不認為這兩種說法可以拯救學長的主張,我會在下面幾個段落裡幾個段落裡詳述我的意見。

訴諸恐懼的不合理
在法東斯黨的小故事裡可以看到,拉機國的人民對於法東斯黨人的拍肩行為感到相當惶怖─儘管這實際上並沒有對他們造成什麼害處。這並不只是一個出現在亂掰小故事裡的爛情節,他是真實的出現在這個世界上的。人對於自己所未知的、背離自己價值與信念的,或因為資訊不足或受到操弄而產生恐懼或敵對的現象可是多不勝數,舉個台灣也可以碰到的例子的話,恐同症大概可以做為其中的代表,而在美國,據我最近所看到的一本書<別讓思考抄捷徑>裡所提到的,如果讓一個基督徒看到在聖城耶路撒冷裡,基督徒因為伊斯蘭教的擴張所造成的困境的新聞,那麼比起對照組而言,實驗組對於非基督徒(不僅限於伊斯蘭教徒)的攻擊性會上升,而如果在給予假新聞:「在飛往聖城的途中有飛機失事了,機上有117名虔誠的伊斯蘭教徒罹難。」後,則可以發現攻擊性較對照組有降低的現象。之所以會講到這些,事實上是要強調恐懼事實上是一個相當不理性的東西,他可以因為未知、己身價值受到挑戰而被誘發,要單純依賴這種不理性且引發原因百百款的東西作為懲罰的標準根本完全沒有道理,這也是為什麼恐嚇罪必須建立在你做了某些事情的前提之下,而不是單純使人感到恐懼就好。

以功利主義做為限制極端言論的判準所會遇到的困難,以及其所造成的不正義
以功利主義做為限制相關言論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從最原始的功利主義出發,也就是快樂的程度,而另外一種則是考慮到整體而言的利益,也就是說vcharng學長主張的可能會是:「如果禁止某些令人不快的攻擊言論整體而言可以使大家獲得最大的快樂,那麼我們應該禁止;如果不能,則否」
或者是:「如果禁止某些令人不快的攻擊言論整體而言可以使大家獲得最大的利益,那麼我們應該禁止;如果不能,則否」

我並不認同這種說法,這種功利主義式的思維最會面臨到的挑戰,除了快感、恐懼等損失是難以衡量的之外,就是對於弱勢者的極度忽略,在法東斯黨人的小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法東斯黨人對於督動教教主的反擊,以及無稽吧那顯然令人無法接受的態度,這也不是現實裡沒有的情況,看看前一陣子在臉書上頻頻發起連署的真礙眼聯盟以及我們的政府好了,他們可以以保護小孩的名義來禁止或管制各種所謂他們認定的「色情」與「暴力」等言論,但絕對不會也沒種讓收錄贊成蓄奴、亂倫還有各種暴力、歧視同志與屠殺不信者言論的聖經列入限制及刊物。
簡單的來講,如果我們真的按照「我們應該盡其所能的阻止任何形式的攻擊或惹人不快的行為的發生,除非禁止造成的不快比起不禁止造成的不快還來得多。」的行為準則來行事的話,到最後會只有主流的聲音有資格批評別人,而弱勢或少數族群請謝謝去吃屎吧。
這種想法我完全沒有接受或是妥協的餘地,我也不打算和認為可以在攸關性命以外的情形下任意犧牲弱勢或少數人的自由的人釋出任何善意。

其他可能的方法
或許vcharng學長可能可以藉著證明如果放任法西斯或是攻擊言論的散播,即有可能造成某些可怕且令人不欲的傷害,或許他仍有可能證明他的說法是對的,但我不認為這件事情有很高的成功希望,也不覺得我有辦法接受不平等的攻擊言論限制。

法東斯黨人的小故事



「真是受夠了,我們必須要採取行動!」這是拉機國進幾年來大部分國民的普遍心聲:「讓那群法東斯黨人閉嘴!」、「我們擁有不受恐懼的權利!」,激動的人民們如此喊道。
法東斯黨人是拉機國內的極端份子,他們的思想、行為與言論都十分危險,他們對於社會上任何看不順眼的事物提出批評的信念,成功的激怒了大部分的人,並且讓拉機國的部分人民與受人愛戴的國王承受了莫大的恐懼:他們竟然指控偉大的國王是個愛吃鼻屎的鼻屎男!
「挖挖~~我...我...我不認為~~摳摳~~法東斯黨人有權指控我是個鼻屎男~~舔舔~~身為一個人,我有不受別人攻擊以及免於言論攻擊造成的恐懼的權利。法東斯黨人厭惡與歧視挖鼻屎的人的態度已經深深的侵害到了我國國民。」拉機國國王邊吃著他的鼻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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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東斯黨除了致力批評挖鼻屎這個讓全民難堪而且討厭的小動作之外,還有不少使拉機國國民深感恐懼的的舉動,譬如說他們那個以拍肩作為打招呼方式的行為,已經使得不少深信拍肩會導致瘟疫蔓延的拉機國民瀕臨崩潰邊緣。


「幸好,這些噩夢都將結束了」
在部份法東斯黨人宣稱他們的黨主席是偉大的救主轉世,人人都應該服從、膜拜並且捐獻出他們的所有之後,拉機國國會終於在督你洞神教黨的主導下,訂立了相關法規,禁止法東斯黨等相關言論。


「這是一項劃時代的創舉,從今開始,我們的國民將受到更多的保護,以避免他們受到那些可恥、下流、骯髒的言論污染與迫害。那些不尊重人權與基本價值的言論不配享有言論自由!」督你動神教教主無稽吧表示。


「等等!這不公平!為什麼你們的督洞大全裡支持蓄奴、殺盡不信者的經文沒有被禁止?」法東斯黨人不滿地提出抗議。


「那是因為你們的人太少了,雖然我們的相關言論或許應該被禁止,但是因為禁止了這些言論所造成的不快,大於沒有禁止所造成的不快,這並不是英不應該禁止的問題,而是做不做得到的問題」
無稽吧笑道:「不過很顯然的,你們並沒有相關的問題,讓你們不享有言論自由,成功地為拉機國減少了許多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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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覺得法東斯黨的人受到的待遇不合理,那麼你應該會認同
<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如果你覺得法東斯黨人罪有應得,
<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可以試圖挑戰你的想法

這個故事之所以會被寫出來,是為了徹底回應我和vcharng學長在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37999
的討論
他主張了以下幾點
1.極端的言論,例如納粹,是不該享有言論自由的。
2.我們沒有自由攻擊與批評人的權利,之所以沒有全面禁止,是因為我們沒有能力做到,或是禁止所造成的不快大於不禁止所造成的不快。


我並不同意他這二個說法的任何一個部份。基於篇幅,我會把這個故事所要表達的反駁論點寫在另外的文章裡。



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人權、人權,為什麼總是說人權?民主異於多數決之處

人權,即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權利,是民主國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份,他通常包括了各種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對於合法擁有的財產的完全處分、基本生存權的保障、參與並制定政策的權利以及部分的平等權。


平等權之所以會說是「部分的」在於某些族群或某些情形應不應該適用平等權是有所疑義的,譬如說:社會上還是有不少人覺得同志這個族群,沒有如同一般人般結婚的權利。
也有些人覺得機會上的平等是不應該存在的,天賦、運氣或家庭背景等等所造成的不平等,並非是需要避免或是藉著補助來抹平的,譬如說有些人主張我們不應該補助經濟弱勢社會上弱勢的族群,使他們在教育上或生活上有最基本的保障(但繁星計畫絕對不是個保障弱勢的東西。),譬如說失業救濟金或加分上大學之類的。
現在目前爭議最少的平等權是我們大家有平等的參與政治、平等的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理應不被任何一種歧視造成權利上的受損。


人權之於民主之所以重要,除了哲學上的思辯基礎外,現代的各國政治所帶來的教訓也證實了這點。也就是說,人權事實上是生而為人最基礎也最應該擁有的東西,而這些權利是有分優先的(以自然人來說,保障生命權的順位優先於財產權的)。也就是說,除非為了保障更加優先的權利,否則我們不應該用其他的理由(ex:那個人比較下等、我們大家就是喜歡或這其實是為了他好)剝奪一個具有做出決定能力的人(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人)的人權。

在這些例子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事件如以前的黑奴、塞爾維亞的種族清洗以及戰間期的猶太騎士(尤其是納粹德國,他採取漸進的方式逐漸的剝奪猶太人的各種權利,最後是生命與自由),特別是納粹德國的教訓猶其職得我們做為借鑑:「如果我們對於各種權利的剝奪基於其影響不到自己或影響太小而過於冷漠,到最後是更多與更大的傷害會在無形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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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對於所有族群與價值觀的人們的權利的平等尊重的想法(好坳口=口=),我們不會支持具有報復性質的刑法(為甚麼你對那個人不高興可以成為你要傷害那個人的理由?)、反對不平等與不受監督的政府權力(如特別權力關係)、不會覺得如果大家經過表決就可以有權把你處死、也不認為我們有理由不養犯人(他為了維持大部分的人的權利喪失了他的自由權,如果不養他不會讓維權的效率獲得合理的提升,憑什麼我們要這樣做?)

讓弱勢的族群保有最基本的生存空間與未來展望的想法,正是人權所最為注重的一塊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我們能面臨到相關侵害的機會事實上是很小的,我們沒有飽暖的問題、也沒有受到歧視打壓的問題。),這也是民主之所以不完全同於多數決的地方:「任何人都應該擁有最基本的與生具有的權利。」

正因為這樣,所以我也不會支持一個人罪大惡極所以理應該被處罰、罪人沒有人權的想法,如果人權是可貴的或必須要維護的東西,那麼任何多餘的人權喪失或侵害都應該是不被允許的。

這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之所以支持比例原則,並且在死刑事實上沒有比無期徒刑等替代措施擁有多到一定程度的嚇阻力的狀況下,反對死刑的理由。



反性霸凌,禁言真的是重點嗎?

 立法院最近通過了一個極為嚴重的禁言惡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8/78/2sx45.html性平法修正/罵人娘砲、死gay 最重可處退學
 更新日期:2011/06/08 04:11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胡清暉、謝文華/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罵人「死gay」、「娘砲」等性霸凌行為,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最重可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
隱匿校園性騷 校長最重免職
修正案同時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最重可予免職。
為了避免狼師進入校園,修正案也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該查閱有無犯罪紀錄;如果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可解聘或不續聘。
修正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也不得在招生、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對於懷孕的學生,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學生髮式服裝 校方不得處罰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所提的附帶決議,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對學生的髮式、服裝予以處罰。
修正案增訂校園通報義務,只要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在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違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者,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言語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規範
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傾向、性別認同做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性騷擾的行為 。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過去對於校園「性霸凌」、「性騷擾」的認定模糊,透過修法明確區別,未來可透過性平會,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輔導。因此罵人「死gay」、「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可以算「性霸凌」範疇。
但他也解釋,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性霸凌」,要透過語言,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柯今尉強調,對於學生的處罰,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說,修法能讓社會大眾正視,原來罵人娘砲、死gay,是不對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認為,問題不在用什麼語言辱罵性別氣質不同的人,而在於學校、社會等整體環境仍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今天禁了娘砲,明天又出現新的名詞呢?」
這個法律大概又是台灣的兒少保護主義(小孩好乖好純潔,要多多保護不可以讓他們接觸奇怪的東西喔揪咪^.<)的另外一個高峰,我們現在除了禁止散播猥褻噁心的圖片(你確定那些東西大部分的人會覺得他噁心嗎?又一個東西讓人覺得噁心或不舒服,為甚麼可以成為禁止他散布的理由?)和讓小朋友玩爆竹之外,連給予別人評價的自由都失去了。

當我們看到一個胖子的時候,我們不會覺得說他胖子會違背什麼道德義務(當然,或許那個人可能會因此覺得有點受傷,但問題是,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一個人覺得舒適或不受傷?嘴賤批評人或許會招致極度的人緣不佳,但那根禁止別人說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不會覺得我們應該另外立個法來禁止人說別人髒或是胖,那麼說別人「娘砲」、「臭GAY」為甚麼就需要?

一個可能的看法是:「這些詞彙雖然可能屬於對個人特質的客觀描述,但是這些特質如果被用來指稱在一個人身上,可能會導致一個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或者,這個特質是大眾所極為不欲擁有的。」

這種說法同樣的仍然會遇到我所說的胖子困境,如果大家都很討厭胖子,能不能構成我們禁止人指稱一個人胖的理由?

而且,這種做法除了傷害言論自由以外,真的能夠達到我們所欲達成的目的(反性霸菱與歧視)嗎?
就如同胖子一般,娘砲和GAY之類的辭彙之所以會被人所不欲(當然娘砲和GAY比胖子還更嚴重一點),很大的程度上在於社會對於擁有這些特質的人是有偏見的。如果今天我們想要達到性別平等教育中,讓所有性別上的特質都被平等尊重的目標,我很懷疑禁言根本完全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除了技術上我們可能找到其他的詞彙來替代之外,一個與大家平等且沒什麼不好的特質為甚麼要被禁言?

真要阻止性霸凌與性別歧視,除了讓老師針對霸凌(欺負)的行為做出懲處之外,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才是最重要的,當「娘砲」、「GAY」與「男人婆」不再是一個需要感到可恥的特質的時候,這些霸凌與歧視才有辦法真正結束。
禁言的行為既沒有用也侵害人權,民主的政府根本不應該採取這種政策(關於這點,請參見:比例原則是什麼)




廣告:哲學雞蛋糕,一個我最喜歡的blog

恩,最近因為段考還有班聯會的事情把我K得滿頭包,很多想寫的東西幾乎只停留在幾行的草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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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想幫大家介紹一個我最喜歡的BLOG,「哲學雞蛋糕」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
他應該是我目前惟一一個會每天都去點閱的BLOG,這個BLOG之所以成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我受到了雞蛋糕老闆的影響(也感謝他為這個BLOG創立時提供很多好用的小工具),也想找到一個屬於自己的很屌地方說話並留下自己的足跡所致。(大家會發現這個BLOG的設計與裝潢事實上與哲學雞蛋糕是差不多的。)

雞蛋糕的口味並不僅限於哲學(裡面的哲學成分以分析哲學為主),他也包括了各種時事以及老闆對他們的批判。(我跟老闆的意見並不會總是相同,因為老闆看起來像是個功利主義者或者是傳統的自由主義者(經濟自由主義,美國俗稱的保守派),我們注重的基本點可能不見得相同)
不過我很欣賞老闆那種辛辣的文風以及沒有過多綴飾的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