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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 星期六

被害者的人權在哪?死刑上的假兩難推理


陸正父:憑什麼廢死?更新日期:2011/05/13 12:0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國際特赦組織今天批評台灣恢復執行死刑是人權倒退,要求廢除死刑。為兒子陸正遭撕票案奔走多年的陸晉德不滿人權組織以人權名義要求廢死,他反問,「那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3/5/2rgy7.html

所謂的假兩難推理(False dilemma),是指提出了兩個選項,並且製造出這二個選項是惟二的情形。也就是說,這個邏輯謬誤是錯誤的運用了ˇ(OR、或)這個邏輯算符

譬如說:「你要嘛支持我們,要嘛就是支持恐怖份子」

這種說法宣稱了你只能在我們獲恐怖份子之間做選擇,但事實上,我可能可以既不支持你們,也不支持恐怖份子。

這種謬誤也有可能以三個或更多個選項的方式出現。

而所謂的人權則是做為一個人理所當然應該享有的權利,譬如說自由、生命、財產上的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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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死刑的討論中,這種形式的謬誤常常以引用文章寫的那種方式出現,他們的宣稱大概長這樣:「如果加害人有人權,那被害者的人權呢?」

這種說法宣稱了我們只能在加害者的人權與被害者的人權之間做出選擇,要嘛你只能選擇支持死刑和被害者,要嘛你就是反死刑且不顧被害人的混蛋。

但事實上我們只能再這二者之間做出選擇嗎?事實上,沒有任何一種刑罰可以維護那些已被侵害的人的人權(把人關起來並不會讓已經造成的傷害消失),要證成反對死刑就是不顧受害者的人權其實是有相當的難度的,應該說,幾乎不可能達成

當然,我相信這樣宣稱的人可能會說:「我們說的人權是那些潛在的被害者的人權,如果你不支持死刑,你就是不重視那些潛在被害者的人權。」

這種宣稱是有可能為真的,但是要令這種宣稱為真,需要的是證明死刑與他的替代措施比起來可以救回更多且多到一定程度的人命。也就是說,我們可能得考量死刑與廢除死刑之間的犯罪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與受害人人數等數值之後,才有辦法為這種說法帶來正當性。*1

PS

1.不過我相信這是不可能的,死刑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事實上找不太到關聯,這點我會再另外寫一篇文章說明。

10 則留言:

  1. 0.0.. 這並不是

    死刑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事實上找不太到關聯

    兩回事好嗎 這是給被害家庭的公道0.0..

    殺了人頻甚麼被關了幾年後能重獲自由??! 你說給我聽??

    犯罪率?0.0 如果真的嚴格執行! 那些人殺人前 也會想到會賠上自己的命!! 他們會想更多!!

    當真認為廢除死刑比較好嗎??!

    他們殺了人 頻甚麼活下去啊??! 你說給我聽聽看0.0

    他們需要人權嗎?? 我不認為欸 殺人還有資格說要人權??

    那被害人呢??
    以下個人認為都是廢話0.0.

    這種宣稱是有可能為真的,但是要令這種宣稱為真,需要的是證明死刑與他的替代措施比起來可以救回更多且多到一定程度的人命。也就是說,我們可能得考量死刑與廢除死刑之間的犯罪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與受害人人數等數值之後,才有辦法為這種說法帶來正當性。*

    當真嚴格執行死刑0.0 還會有人敢殺人嗎??

    我想 不多了吧~~~ 就是想了太多的人權等顧慮

    才會害這麼多人無辜的遭到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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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真嚴格執行死刑0.0 還會有人敢殺人嗎??

    你的說法如果是真的
    那麼殺人者死的古代治安應該最好
    但事實上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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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而且,事實上本來就沒多少人會殺人
    你的其他問題在我的其他文章已經有回應了

    有關死刑相較於長期自由刑無法提升犯罪率
    犯罪率、嚇阻力、拯救人命做為支持死刑的困難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25.html


    情緒、復仇、公道不能作為支持死刑的藉口
    給予安慰做為支持死刑的爛理由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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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比較有疑問的是,何以不能以情緒作為支持死刑(或其他刑罰)的理由?

    在很多情況下,刑罰只是對於一些團體的情緒做出回應,而刑罰也會反過來鞏固團體裡奉為神聖、權威的一些價值觀(姑且不論這些價值觀怎麼來的或合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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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樓上
    剝奪人權不能以情緒做為理由

    刑罰並不是爲了情緒 而是在於嚇阻犯罪

    而你可能會說 死刑也可以
    但事實上並沒有證據顯示(歐洲與台灣犯罪率其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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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o minigaze
    我相信情緒是不能當作侵犯基本人權的理由的,因為每一個人通常都不會認為如果自己沒做出什麼危害大眾的事情,卻可以因為有一定的人數對你不爽而遭到侵害。
    如果你認為依照情緒對別人施以刑罰是可行的,那麼我覺得下列這些行為理論上應該也是可行的,但他們通常不會被一般人的直覺所接受:把少少的基督徒丟去餵獅子的羅馬人、為了讓大家賺更多錢而把接受社會補助的人的器官拿去賣、為了讓大家心情更加愉悅隨便拆掉別人的房子蓋公園......

    我不認為這種事情如果再事先能夠選擇的話,有人會願意成為那一群並非因為不得以的理由而被犧牲的人,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證明死刑是不得以而為之的情形(譬如說保護更多生命等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否則我們便不應該施行他。

    至於為什麼生命作為權利可以優於一般人的信仰或情緒渴望的實現?
    我想這兩篇文章<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和<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
    可以試圖回答你的問題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507.html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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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o匿名:
    如果懲罰不能以情緒作為理由,那麼還能以什麼作為理由?
    當然刑罰的目的或功能,現今多以應報或預防(又可分為威嚇以及防止再犯)立論,但是並沒有辦法能以單一目的作為懲罰的基礎。如果僅以威嚇做為基礎,那麼任何刑罰制度都很容易破功。簡單地說,難道法律不制裁殺人與傷害的行為,大家就會開始殺人放火了嗎?不會。更確切地說,刑罰的存在可能更多時候是在確立與肯定一些價值或規範的正當性。如果可以接受這一點,再回過頭來想,何以要懲罰,就是因為有人違反(犯)了大眾心中的價值與規範,如果不懲罰會讓大眾懷疑這些規範的神聖性格,進而使其漸漸消逝。因此針對威嚇的說法,埋藏在其之下的其實是鞏固一些現存的規範,而以刑罰作為回應大眾面對規範被違反時不快得感覺。補充一點,我也不認為死刑有多大的威嚇作用,就如同我上面說得,大多數的人即使沒有刑罰也不會去殺人,至少在我們的社會裡面「不能殺人」這個規範根深蒂固的存在大眾的心裡。

    to小強:
    固然我也認為情緒不宜作為懲罰的理由,然而我要指出的是,懲罰除了以鞏固規範的威信之外,就是回應眾人的情緒,而且這兩者時常是綁在一起的。如果真的要指出其中區別,就是情緒合理與否罷了,而合理與否往往又值基於一些理性無法回答的基礎上,天賦人權、天經地義等等只是簡化的說法。

    針對您舉的第一個基督徒的例子,在當時或許就是符合大眾(非基督徒)的規範意識,然而這卻不是我們現今社會的規範意識,從而也不可能針對這些人以這種方式來回應情緒。而第二個與第三個例子,所謂的「大家」並不會因此而更開心,反之這些行為會激起大家的反感情緒。我想在這裡比較適合的例子,是對於性犯罪者以及精神病患的處理。這兩種人普遍會引起社會的反感以及不安。我的疑惑在於說,縱或接受了刑罰是對社會規範意識以及情緒的回應,那麼可以允許刑罰作到怎麼樣的程度?因為我們應該是沒有辦法放棄刑罰的,所以這問題就會顯得很重要,而且不是單純以人權人道或者比例原則就可以獲得解決。

    而您第二三段提到的,為了保護某些重要的價值而犧牲某些人的生命或其他權利,這種沒有人願意被犧牲的難題,在功利主義與羅爾斯的合理選擇論調中也會遇到,只是更精巧地用「合理的」方式把某些人的犧牲掩蓋起來罷了。差別只是在於,透過這種論述方式可以讓我們以更少的罪疚感來犧牲他人保存自我。在理性言說下,總是存在著沒有能力、無法發言的人,犧牲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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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O minigaze:
    人權的正當性有不少政治哲學立場為其辯護,我目前所相信的是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這套理論儘管可能會在可行性上受到攻擊(也是沒被擊倒),但在正當性上幾乎是無懈可擊的。也就是說,所謂的不得以,是奠基在諸多人權之間的不得以的選擇,並非是為了效益,而是被限制在為了更少的傷害。
    也就是說,在這種前提下,滿足情緒而殺人並不能取得正當性。

    另外,我不能接受你所謂的「沒有刑罰大家就仍是不會殺人、或殺人率沒什麼變」,這其實相當違背我的直覺,我相信我非常火大的時候,如果不是顧忌公然侮辱、傷害罪,我絕對會對那個人動口和和動手,連比較輕的刑罰都能達到一定的嚇阻效果了,更何況是動輒數十年的殺人罪刑?這點也存在於比例原則之中。

    而我也不覺得維持規範的「神聖性(這是啥?)」會是必要的事情,尤其是對於使基本人權受到侵害的這件事上,我認為,為了「神聖性」這種事情而允許殺害或是侵害人權的發生,事實上就跟「我看你不爽,所以我要幹掉你」是一樣的,如果這種方式是可以被允許的,歷史上諸多現今被認為錯的屠殺與奴役行為(包括納粹以及火燒女巫)似乎看起來「也可以」是合理的。

    換句話來說,你的主張除非能夠多外加一些東西,否則他跟那些歷史上被譴責的行為事實上是相容的,但我不覺得你能夠在不變更你的主張的狀況下譴責那些事實而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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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事實上台灣早期重刑法,治安真的比較好。
    死刑與犯罪率也許沒有關係,但您是被害者家屬嗎?被害者是100%的傷害,關不關乎別人要不要再來犯罪。
    這樣子啦!支持廢死刑的人,那些關犯人的費用由您們出,不要給不支持的人用納稅錢出。
    再者那些人關出來,你們既然認為他們就會變好,就讓他們住在您們家或附近。
    當他們忍不住再犯罪時,就由您們開始犧牲,因為您們家人會原諒他,別人不會。
    支不支持廢死刑的人,只有受害者家屬才有資格談,您們是受害者嗎?
    幸福的人沒資格叫受害者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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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以我之前所看過的資料(抱歉死刑對我來說是滿之前的議題了 資料在哪裡哪個網站翻的已記憶不清)
    事實上台灣在戒嚴時代,有盜匪懲治條例的時候犯罪率是比較高的
    當然我不是要說嚴刑有促進犯罪的效果(某些狀況下,的確可能)
    而是想指出犯罪和經濟與教育的相關程度比較高
    我不敢說日治時期的刑罰比較嚴或寬,但如果我們假設他們是一樣的
    那麼很可見的光復初期與日治時期的犯罪率其實可以明顯得看出差別,刑罰似乎沒有起到那麼好的壓抑犯罪的效果。


    另外,我在這裡所建立的反死論述基本上不奠基於元量與被原諒,而是如何抉擇才能保有更多人的性命;而且,我不覺得整體而言,所有的罪犯或死刑犯應該為他們的所有行為負起全責;當然這是奠基於我們這個社會的體制下仍存在著不被照顧、被壓迫的前提為真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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