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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草案簡報、 修正前言與議程建議



立法理由:目前班聯會現行之制度為三本憲法並立(基本法、組織章程和組織章程增修條文),其中內容有牴觸者,目前雖可依照後法先於前法之理適用,惟增修條文之內容與日期並無訂定,一但第四本憲法出現(基本法增修條文),則將難以判斷何為先後,且每當欲查閱條文十每每需手持多份法案互相參照,甚為累贅,故提起本草案,其能解決此問題。並對建中學生自治組織規範尚未完備之處和運作不暢之制度一並修正。

建議:由於章程條文內容高達一百多條,建議以無異議(共識決)的前提下省略二讀會的逐條朗讀程序,改為針對異動部份的條文作朗讀、討論與修改,並且以一個章節為單位,採共識決作為表決方式(條文的修訂還是要用正反決作為依據)。
而每個章節皆會給各位一點時間閱讀內容,但可以的話還是請各位在開會之前稍微看一下這份簡報與條文內容(請至少要把簡報看過)。


以下分別為新法案與舊法的主要不同之處,並於其後補上修正理由。
  1. 名稱可能更動
    選項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第一帝國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帝國
理由:班聯會織全名原為班長大會,現行之班聯會制度已與班長大會相去甚遠,且建中之學生自治理應不限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情形,故提起更名案討論。筆者認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為最典型且符合目前班聯會現況之名。而有關帝國之提起的真正詳細原因不明,似乎為為了製造一個純內閣制的學生自治組織或與他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區別用。

一、總綱部份
2.將建中學生可選擇不加入自治組織之規定明文化
理由:尊重個人自由,並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3.新增榮譽會員制度,希望的主要對象會是校友或對本校自治組織有卓越貢獻之類的(詳細辦法應另以法律訂之)
理由:學生自治組織之成員不一定得為學生本身,或許可以考慮讓對於學生自治有助益之非建中學生、校友以及對於學生會有卓越貢獻的校友成為榮譽會員以為表揚。而且,或許還可以藉著這個制度擴大學生會的財源與規模。

4.將命令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二類,職權命令為依據法定職權頒布之命令,授權命令為法律授權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命令。
理由:區分命令之性質,方便各部會上下之間能夠達成更有效率且民主之溝通。
5.將平等原則明文列入,未來於主席等選舉內可望藉此條文直接取消針對候選人身分之限制(應有老師推薦、記過、成績限制等)
理由:維護民主之平等精神、防止外力介入學生自治。

二、行政部門部份
6.若主席與副主席選舉無效,在行政委員會產生之前,前任主席德至多代理行使主席職權三個月(包含寒暑假)。
理由:防止行政空窗

四、民意機構(班代大會、學代大會部分)
7.班代可能更名為學代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8.產生方式除了每班選舉一人外,另外還有在用選出來的這93個班代再度票選出另一批人,讓他們也能夠加入學生代表大會。人數上限有爭議,提供選項分別為50人與30人。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我是50人的提出者,之所以會這樣提出這個人數,參考了下面二個方式:
一、欲令班代大會每次出席人數接過半,到達理論上應有的有效會議人數
令班級選出的學代為93人,增補學代X人

a.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10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33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36~40左右

b.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9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42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45~50左右

c..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8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55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58~63左右

二、考慮增補學代的地位,可類比於我國之不分區民意代表,約佔國會總人數的1/3
則需47名增補學代

考慮一、二 我覺得儘管一開始非常非常非常可能選不出50個人,但是比例訂定成這樣是有必要的。


9.取消除了利益迴避關係外,班代大會底下委員會的資格限制。(選務人員和財務委員會將不限定於班代)
理由:基於平等原則而立的條款,也期待可以讓有更多專業或熱誠的人加入。

六、司法機關部份
10.評議委員的提名改由三長(主席、議長與評委會連署提名),若沒有辦法連署提名,則進入各別提名模式(主席1議長1評委會2),且評委會主委將不具備同票僵局時的裁定權。
理由:評委有制衡和彈劾各個部門的權力,故不應單純由這二個部門的首長來決定可能的人選。而協商破裂時之所以會採取這個比例,則是希望司法單位在審判案上有比較高的影響力,至於需要超過二分之一的修憲案仍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做出決議,避免司法單位獨裁。

11.於緊急時得勒令有違法違憲之虞或即將進入審判程序的決議與法令暫停施行,並於暫緩施行令發布後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四位或總數二分之一之評委同意,十日內進入審查程序
理由:原本應有的權力實行方式明文化。

12.必要時得委派代表列席各部門之重要協商、會議與合約簽訂等場合,提供諮詢並資訊紀錄(存證以供爭議發生時使用)
理由:防止貪瀆、保護各部門與學生權益。

13.於未選舉而產生空缺時得代理至新任評委誕生為止
理由:防止權力空窗。
14.彈劾案正常化。
理由:如題。

15.下設仲裁委員會,由卸任之評委擔任,共同處理部門主管(主席、副主席、議長、副議長和執委會主委)的彈劾案與審判案。
理由:分散評委會之權力,並增加司法機關獨立性。

16.審判案改採二級二審制。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7.對於違憲違法或會侵害班聯會會員權益之法律命令或決議得以審判,並勒令其改正為之。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8.將評委會提出預算之方法明文化
理由:推動評委會之正常運作。
19.評委會這個權利救濟的管道應附註於各部門之命令與決議之後,並且在班代大會和社團協商大會上宣達給各個與會成員。
理由:維護學生權益。

七、實行與修改部分
20.將限制從出席2/3贊成2/3改為出席1/2贊成2/3
理由:使修憲成為可能。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請大家來幫忙挑錯XD

今天在拿我的文章來充開學到今天都沒寫過的周記時發現我的文章品管似乎不是很好,常常會有漏字啊、多字啊的情形發生,如果大家有看到的話,麻煩幫我挑出來謝謝XD
你的指正是我進步的動力!(也歡迎大家留言回覆喔~)

2011年6月6日 星期一

十二年國教討論─圖利富者、擴大城鄉差距與炒作房市的免試制度

美國在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有個很有趣的現象,那就是某些原本黑人比較多的區域,在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黑人在該區所佔的比例更高了,對於這種現象,我所聽到的兩個最主要的解釋大概是:
1. 黑人比例高的地區,通常經濟較為不發達,也因此可能在教育獲得的資源上相對不足(地方政府比較沒錢,因此公立學校也比較沒錢),為了讓小孩獲得比較好的教育環境,經濟能力夠的白人能搬走或遷走的就盡量遷走/搬走。
2. 那群白人有種族歧視,不想讓自己的小孩和一大堆黑人玩在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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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題,目前政府在實施免試制度之後,提供了下列兩個抽籤的方案:
1.按照學區劃分,多餘人數抽籤錄取
2.按照學區劃分,多餘人數分成數個等第後抽籤錄取
(如果收1200人 A等800人 B等250人 C等 250人 D等200人  E等300人,那麼AB等全部錄取C等抽籤抽150人)

我想,這個方案會造成類似於美國的黑人區現象,由於考大學的風氣短時難以改變(家長仍會希望小孩子有個較有利於唸書/考試的環境),因此我們發生相關事件的機率可能更加的高(美國的升學主義情形絕對沒有台灣來得嚴重)。
(要舉台灣的例子的話,九年義務教育所造成的明星國中現象可以做個參考)

這種現象他會帶來什麼樣的壞處?
1.圖利富人、壓迫經濟弱勢者。
依照地區作為劃分學即與入學的依據,會導致經濟較為弱勢的人只能選擇待在戶籍所在的地方就學(就算你生在台東縣那種90公里沒有一間高中的地方也一樣),而有錢人則會想辦法在市區或明星學校附近的區域買房子,簡單的來說,有錢的人可以選他所有想要的,而你沒錢又生在窮鄉僻壤的話就去吃屎吧!
(當然,有人會說現行的考試制度也是圖利有錢人的,關於這點,我的回應是:「雖然考試或任何一種競爭制度,整體而言都是對富者有利,但是抽籤這件事情是更加的有利於富人的。簡單的來說,考試雖然造成了不正義,但抽籤卻造成了更多的不正義。」)

2.拉大城鄉差距
這點的推論也來自於美國的黑人區現象,為了追求更好的環境,會有更多的人(至少是有能力的家庭)湧進市區,會讓台灣一直存在的城鄉差距問題更加嚴重。

3.房價上揚、家長壓力增加
相關想法來自於九年義務教育實施至今的現象,明星國中附近的房價,比起相同區域但不同學區的房字來得高昂。而且,隨著從鄉下搬來城市的家庭數量的增多,不只明星高中附近,整體而言都市的房價也是會拉高的。


總而言之,在目前的制度裡,資源較為稀少的人至少是還有選擇其教育環境的餘地的,但當這項制度實施之後,他們連選擇自己想去的地方的權利都沒有。也就是說,目前的十二年草案根本只是給窮人一點餅乾渣(一定收入以下減免學費),然後把牛肉全部分給有錢人的爛制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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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後練習:
找出全家盟家長的身家資料,看看那些在公聽會和媒體上主張全面免試的家長們財力如何。

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網誌格式更新

把反應改成有道理/喜歡 沒道理/不喜歡 和看不懂囉(原來的反應票數被洗掉了)
如果你覺得我的文章言之有理有趣或很不錯就選第一個,反之就選第二個囉
如果連看都看不懂,就選第三個啦!

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十二年國教討論─免試所導致的高職毀滅

標題的高職毀滅或許只是單純的危言聳聽,其主要功能是吸引你點進來看這篇文章,順便幫格主我衝衝人氣XD

回到正題,以目前台灣的國中升高中趨勢來說,高中是個比高職還要搶手的環境(學生我不確定,但家長確實如此),而目前的教育制度中,我們依靠基測來幫我們分流,一部分的人進入高中,而另一部份的人進入技職體系。

如果我們取消免試且不以其他分流體系取代*1的話,很可能面臨的結果會是:
一群想要自己小孩子上高中的家長瘋狂的把小孩塞進去,而被台灣教育體制摧殘得沒什麼未來人生想法的小孩也乖乖去念。

這樣的情形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依據教育部在十二年國教公聽會手冊裡提到的,99~97年的高中職在學生高中生所佔比例人數分別為53.9%、53.2%與52.5%,人數分別為406316、403183、400642,而高中高職生的總數和為752879、757791、763156。這三年來比例呈現微幅下降的趨勢。(公聽會上官員跟我說高中高職比為40%:60%,我不知道這數據是哪來的,他也沒有對我說明)

但請注意,我們的在學生人數是攀升的,以台灣目前偏低的生育率來說,為什麼學生人數總和會攀升?我個人提出的解釋為,部分進入高中的人發現自己與高中的環境是適應不良的,因此轉入了技職體系。

在取消免試之後,很可能導致的後果為高職的一年級招生比率人數大減,造成了台灣高中那不健康的高中高職人數比更加惡化(請恭賀我們那些認為升學主義王道的家長),而且,上段中所提到的高中適應不良的人數可能會大幅攀升,我並不樂見這種情況。

註:
       1.  目前看到的教育部提出的可能可以取代考試的分流方案是採計在校的某些成績,例如只看英文科的表現,或是三年來段考的成績選擇幾次最好的來當作依據,分成最多五個等第的方式來抽籤。
舉個例子:如果某校招生600,報名人數1200,依照上述方式分成五個等第後,假設A等500人、B等300人、C等100人、D等200人、E等100人,則A等全部錄取,B等300人抽籤選取100人。
我不認為這種方式是可行的,因為在校成績所受到因為各校或各老師標準不一的影響很大,我不覺得這種入學方式可行且公平的,甚至可能會導致如北星計劃執行時,家長和老師斤斤計較分數與考試方法,或同學每次段考與小考都要非常認真的準備等等諸多比基測增加更多壓力的弊害。

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十二年國教討論─免試如何減輕國中學生壓力?

對於那些支持十二年國教中應該採取免試方案的人而言,減輕學生壓力大概算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得利,他們主張:「由於少了國中升高中的考試,所以學生可以免除不少壓力。」

我不認為事情有這麼樂觀,因為
a.以目前的國中生來說,七點半算遲到,五點放學,一天待在學校的時間仍然有九個半小時,回家還得寫作業。基本上,我不覺得這種生活壓力能夠因為少了一次獲兩次考試而小到哪裡去

b.對於那些在意小孩功課的家長來說,我不覺得少了升高中的入學考試可以讓他們放棄對於小孩功課與成績的堅持(事實上,就算是台北市,公布同一個班上學生校排名與成績的學校似乎仍是不少)

c.國小升國中也沒有要考試,但我知道國小國中都有不少的安親班、才藝班與補習班(不見得是課業內補習),我覺得我們沒什麼理由期待一但不用考高中,這些東西會減少或消失(課業內補習班或許會減少,但安親班、才藝班或其他的補習班呢?我不認為這些東西會隨著不用考高中而減少,甚至可能會因為少了需要補課內課業的時間而增加)

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我需要你用力鞭笞我的想法─有關十二年國教


在星期六要去參加台北場的公聽會了~
希望在那之前有人可以嘴砲一下我的看法。

我所主張的十二年國教可能帶來的改變:
(a)高職被消滅
(b)或許的、可能的因為不用考高中而帶來的壓力減輕
(c)只有有錢人有能力選擇他們小孩的教育環境,你活該生在窮鄉僻壤就去吃屎吧
(d)或許的、可能的高中生素質下降
(e)自由開放的前段學校社團活動被消滅
(f)城鄉差距拉大
(g)學費變便宜了
(h)家長壓力變大

abcdefh連鎖、g獨立存在
意思是說,為了得到b的好處,我們可能得付出acdefh的弊害

那樣還不如只保留g就好了...

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犯罪率、嚇阻力、拯救人命做為支持死刑的困難

對於眾多支持死刑的理由來說,遏止犯罪、拯救人命是其中少數有腦且可能具有正當性說法了。

在這類的說法中,他們的想法通常可以簡化為:

a. 「如果死刑被廢除了,那麼將會有更多的人受到傷害或死於暴力犯罪之中。」

b. 「死刑是用來防治犯罪用的,他能夠有效的嚇阻犯罪。」



若要使得a、b點可以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我們或許需要參考廢除死刑前後的犯罪率(故意殺人)

另外一種方式會是對比兩個環境相似而一個有廢死另一個沒廢死的地區,觀察廢死是否會造成額外的犯罪率波動。

對於a、b點而言,參考這些圖表除了證明他們所說的為真之外,還可以看出為了執行這二點所欲達成的目的時,我們耗費了多少人命的成本。

(譬如說,如果為了保護一個受害者的性命而要犧牲一個暴力犯罪者的性命或許是可以接受的,但當人數比從1:1提升到1:10甚至或1:100的時候,我猜大部份的人可能會較難給出肯定的答案)。





下面的圖表是紐西蘭、加拿大、法國的故意殺人犯罪率

法國於1981年廢除死刑,最後執行為1971年(法國於1994年修改法律,導致之前沒被計入的殺人罪被列入)

紐西蘭於1989年廢除死刑,加拿大則於1975年達到最高峰後、由廢死的同一年開始下降



(資料來自維基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下圖是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犯罪率關係,虛線為美國、實線為加拿大

下面這張則是美國廢死與未廢死州的犯罪率關聯,犯罪率波動與上圖一樣,幾乎是一致的 


(二張圖接出自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2005),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8:791-846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70312



也就是說,從這些資料裡,我們很難看出死刑與故意殺人犯罪率之間有什麼關聯。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反駁:

「就算一個國家廢死之後犯罪率沒有看得見的波動,也不代表死刑沒有嚇阻力,因為一個國家再廢死之前必定會先有一段時間不執行死刑,而備而不用的死刑是沒有嚇阻力的。」

關於這點,我想我們可以從觀察廢除死刑與停止執行死刑年份極短的國家、暫停執行死刑、暫停執行死刑後又恢復執行的國家。

下面是日本、英國的犯罪率,大家可以試著猜猜看英國、日本什麼時候停止或法律廢除死刑,而日本大約又是在什麼時候恢復執行的。 

(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日本於1993年恢復停止執行4年的死刑。

英國於1965年廢死 1964年最後一次執行(本資料似乎於1989年後將整個英格蘭、威爾士與北愛爾蘭的資料算在一起)

而在英國與日本也找不到與死刑有關的犯罪率上升的狀況,日本恢復執行死刑之後犯罪率有一陣子甚至還上升了。

另外,台灣曾經暫停執行過死刑,或許可以當作擁有"備而不用的死刑"的國家來觀察。

請原諒我懶惰將每年的件數與人數換成犯罪率或犯罪人口率,但由於台灣總人口數的變動都是在1/23內,而這些數值每年的變化量都超過這個數值,故仍可以由圖中折線觀察整體故意殺人犯罪情形 


(資料來自警政統計重要參考指標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0930&ctNode=12596&mp=1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的某投影片
http://life.nthu.edu.tw/~labprl/2009fall/06.ppt
)

台於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三年內廢除死刑、2002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2005年起暫停執行死刑、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


不論是從哪種資料來看,均難以看出死刑與治安的關連,亦即是說,在政府有義務採取對人民最小侵害方案的原則之下(見比例原則@),以其他方式取代死刑似乎會是必要的。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cite_note-un9-40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_to_1999

台灣警政署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40930&ctNode=12596&mp=1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的某投影片
http://life.nthu.edu.tw/~labprl/2009fall/06.ppt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2005),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the death penalty debat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8:791-846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870312

2011年5月21日 星期六

被害者的人權在哪?死刑上的假兩難推理


陸正父:憑什麼廢死?更新日期:2011/05/13 12:0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國際特赦組織今天批評台灣恢復執行死刑是人權倒退,要求廢除死刑。為兒子陸正遭撕票案奔走多年的陸晉德不滿人權組織以人權名義要求廢死,他反問,「那被害者的人權在哪裡」?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3/5/2rgy7.html

所謂的假兩難推理(False dilemma),是指提出了兩個選項,並且製造出這二個選項是惟二的情形。也就是說,這個邏輯謬誤是錯誤的運用了ˇ(OR、或)這個邏輯算符

譬如說:「你要嘛支持我們,要嘛就是支持恐怖份子」

這種說法宣稱了你只能在我們獲恐怖份子之間做選擇,但事實上,我可能可以既不支持你們,也不支持恐怖份子。

這種謬誤也有可能以三個或更多個選項的方式出現。

而所謂的人權則是做為一個人理所當然應該享有的權利,譬如說自由、生命、財產上的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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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死刑的討論中,這種形式的謬誤常常以引用文章寫的那種方式出現,他們的宣稱大概長這樣:「如果加害人有人權,那被害者的人權呢?」

這種說法宣稱了我們只能在加害者的人權與被害者的人權之間做出選擇,要嘛你只能選擇支持死刑和被害者,要嘛你就是反死刑且不顧被害人的混蛋。

但事實上我們只能再這二者之間做出選擇嗎?事實上,沒有任何一種刑罰可以維護那些已被侵害的人的人權(把人關起來並不會讓已經造成的傷害消失),要證成反對死刑就是不顧受害者的人權其實是有相當的難度的,應該說,幾乎不可能達成

當然,我相信這樣宣稱的人可能會說:「我們說的人權是那些潛在的被害者的人權,如果你不支持死刑,你就是不重視那些潛在被害者的人權。」

這種宣稱是有可能為真的,但是要令這種宣稱為真,需要的是證明死刑與他的替代措施比起來可以救回更多且多到一定程度的人命。也就是說,我們可能得考量死刑與廢除死刑之間的犯罪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與受害人人數等數值之後,才有辦法為這種說法帶來正當性。*1

PS

1.不過我相信這是不可能的,死刑與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率事實上找不太到關聯,這點我會再另外寫一篇文章說明。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比例原則是什麼?

比例原則最初的思想來自於亞里斯多德,並且(似乎)於現代德國中最早被提出,它被用來檢視某些法律或行政上的侵權行為是否是正當的。基本上,做為一個民主國家,沒有任何一種法律或行政侵害,是可以在違背比例原則的狀況下取得正當性的。在現狀的使用下,它基本上會長這樣:

包含三項子原則,為
適當性(正當性)原則:採取之行動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衡量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的獲利不應差距過大,換句話來說,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受到過大的損失,又稱「平衡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比例原則適用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就像所有以效益做為衡量標準的想法一樣,比例原則也會遇到如何將各種不同性質的東西如何比較的問題。在最初的功利主義裡,所謂的效益是以滿足(達到幸福與快樂)的程度作為標準,或者會把各種東西換算成金錢之後再進行比較。
但這些方式並非是無爭議的,這些方式遭到了許多有力的批判,諸如生命是否得以以金錢作為衡量,以及夠多的快樂(或效益)是否可以作為支持使他人痛苦的理由(過度的基本權利侵犯)之類的(打個比方來說,如果這種衡量的方式是正確的,那麼犧牲一點點的基督徒去餵獅子以取悅一大群羅馬人也會是正確的,但這些東西似乎並不符合我們大多數人的直覺)。
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些爭議與批判,在使用這個原則的時候,我可能會盡量使狀況被簡化,或者是盡可能以具有相同且最高價值(或者說最應該被重視的)的物件作為比較的標準,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執行死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生命不受到侵害,那麼再執行與不執行之間的比較標準即是哪一個方案能夠拯救更多的人命,換句話來說,就是哪個方案會造成比較少的人死亡,我們就應該採取哪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