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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人權、人權,為什麼總是說人權?民主異於多數決之處

人權,即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權利,是民主國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份,他通常包括了各種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對於合法擁有的財產的完全處分、基本生存權的保障、參與並制定政策的權利以及部分的平等權。


平等權之所以會說是「部分的」在於某些族群或某些情形應不應該適用平等權是有所疑義的,譬如說:社會上還是有不少人覺得同志這個族群,沒有如同一般人般結婚的權利。
也有些人覺得機會上的平等是不應該存在的,天賦、運氣或家庭背景等等所造成的不平等,並非是需要避免或是藉著補助來抹平的,譬如說有些人主張我們不應該補助經濟弱勢社會上弱勢的族群,使他們在教育上或生活上有最基本的保障(但繁星計畫絕對不是個保障弱勢的東西。),譬如說失業救濟金或加分上大學之類的。
現在目前爭議最少的平等權是我們大家有平等的參與政治、平等的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理應不被任何一種歧視造成權利上的受損。


人權之於民主之所以重要,除了哲學上的思辯基礎外,現代的各國政治所帶來的教訓也證實了這點。也就是說,人權事實上是生而為人最基礎也最應該擁有的東西,而這些權利是有分優先的(以自然人來說,保障生命權的順位優先於財產權的)。也就是說,除非為了保障更加優先的權利,否則我們不應該用其他的理由(ex:那個人比較下等、我們大家就是喜歡或這其實是為了他好)剝奪一個具有做出決定能力的人(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人)的人權。

在這些例子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事件如以前的黑奴、塞爾維亞的種族清洗以及戰間期的猶太騎士(尤其是納粹德國,他採取漸進的方式逐漸的剝奪猶太人的各種權利,最後是生命與自由),特別是納粹德國的教訓猶其職得我們做為借鑑:「如果我們對於各種權利的剝奪基於其影響不到自己或影響太小而過於冷漠,到最後是更多與更大的傷害會在無形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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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對於所有族群與價值觀的人們的權利的平等尊重的想法(好坳口=口=),我們不會支持具有報復性質的刑法(為甚麼你對那個人不高興可以成為你要傷害那個人的理由?)、反對不平等與不受監督的政府權力(如特別權力關係)、不會覺得如果大家經過表決就可以有權把你處死、也不認為我們有理由不養犯人(他為了維持大部分的人的權利喪失了他的自由權,如果不養他不會讓維權的效率獲得合理的提升,憑什麼我們要這樣做?)

讓弱勢的族群保有最基本的生存空間與未來展望的想法,正是人權所最為注重的一塊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我們能面臨到相關侵害的機會事實上是很小的,我們沒有飽暖的問題、也沒有受到歧視打壓的問題。),這也是民主之所以不完全同於多數決的地方:「任何人都應該擁有最基本的與生具有的權利。」

正因為這樣,所以我也不會支持一個人罪大惡極所以理應該被處罰、罪人沒有人權的想法,如果人權是可貴的或必須要維護的東西,那麼任何多餘的人權喪失或侵害都應該是不被允許的。

這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之所以支持比例原則,並且在死刑事實上沒有比無期徒刑等替代措施擁有多到一定程度的嚇阻力的狀況下,反對死刑的理由。



反性霸凌,禁言真的是重點嗎?

 立法院最近通過了一個極為嚴重的禁言惡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8/78/2sx45.html性平法修正/罵人娘砲、死gay 最重可處退學
 更新日期:2011/06/08 04:11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胡清暉、謝文華/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罵人「死gay」、「娘砲」等性霸凌行為,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最重可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
隱匿校園性騷 校長最重免職
修正案同時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最重可予免職。
為了避免狼師進入校園,修正案也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該查閱有無犯罪紀錄;如果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可解聘或不續聘。
修正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也不得在招生、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對於懷孕的學生,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學生髮式服裝 校方不得處罰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所提的附帶決議,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對學生的髮式、服裝予以處罰。
修正案增訂校園通報義務,只要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在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違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者,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言語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規範
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傾向、性別認同做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性騷擾的行為 。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過去對於校園「性霸凌」、「性騷擾」的認定模糊,透過修法明確區別,未來可透過性平會,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輔導。因此罵人「死gay」、「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可以算「性霸凌」範疇。
但他也解釋,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性霸凌」,要透過語言,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柯今尉強調,對於學生的處罰,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說,修法能讓社會大眾正視,原來罵人娘砲、死gay,是不對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認為,問題不在用什麼語言辱罵性別氣質不同的人,而在於學校、社會等整體環境仍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今天禁了娘砲,明天又出現新的名詞呢?」
這個法律大概又是台灣的兒少保護主義(小孩好乖好純潔,要多多保護不可以讓他們接觸奇怪的東西喔揪咪^.<)的另外一個高峰,我們現在除了禁止散播猥褻噁心的圖片(你確定那些東西大部分的人會覺得他噁心嗎?又一個東西讓人覺得噁心或不舒服,為甚麼可以成為禁止他散布的理由?)和讓小朋友玩爆竹之外,連給予別人評價的自由都失去了。

當我們看到一個胖子的時候,我們不會覺得說他胖子會違背什麼道德義務(當然,或許那個人可能會因此覺得有點受傷,但問題是,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一個人覺得舒適或不受傷?嘴賤批評人或許會招致極度的人緣不佳,但那根禁止別人說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不會覺得我們應該另外立個法來禁止人說別人髒或是胖,那麼說別人「娘砲」、「臭GAY」為甚麼就需要?

一個可能的看法是:「這些詞彙雖然可能屬於對個人特質的客觀描述,但是這些特質如果被用來指稱在一個人身上,可能會導致一個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或者,這個特質是大眾所極為不欲擁有的。」

這種說法同樣的仍然會遇到我所說的胖子困境,如果大家都很討厭胖子,能不能構成我們禁止人指稱一個人胖的理由?

而且,這種做法除了傷害言論自由以外,真的能夠達到我們所欲達成的目的(反性霸菱與歧視)嗎?
就如同胖子一般,娘砲和GAY之類的辭彙之所以會被人所不欲(當然娘砲和GAY比胖子還更嚴重一點),很大的程度上在於社會對於擁有這些特質的人是有偏見的。如果今天我們想要達到性別平等教育中,讓所有性別上的特質都被平等尊重的目標,我很懷疑禁言根本完全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除了技術上我們可能找到其他的詞彙來替代之外,一個與大家平等且沒什麼不好的特質為甚麼要被禁言?

真要阻止性霸凌與性別歧視,除了讓老師針對霸凌(欺負)的行為做出懲處之外,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才是最重要的,當「娘砲」、「GAY」與「男人婆」不再是一個需要感到可恥的特質的時候,這些霸凌與歧視才有辦法真正結束。
禁言的行為既沒有用也侵害人權,民主的政府根本不應該採取這種政策(關於這點,請參見:比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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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最近因為段考還有班聯會的事情把我K得滿頭包,很多想寫的東西幾乎只停留在幾行的草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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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想幫大家介紹一個我最喜歡的BLOG,「哲學雞蛋糕」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
他應該是我目前惟一一個會每天都去點閱的BLOG,這個BLOG之所以成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我受到了雞蛋糕老闆的影響(也感謝他為這個BLOG創立時提供很多好用的小工具),也想找到一個屬於自己的很屌地方說話並留下自己的足跡所致。(大家會發現這個BLOG的設計與裝潢事實上與哲學雞蛋糕是差不多的。)

雞蛋糕的口味並不僅限於哲學(裡面的哲學成分以分析哲學為主),他也包括了各種時事以及老闆對他們的批判。(我跟老闆的意見並不會總是相同,因為老闆看起來像是個功利主義者或者是傳統的自由主義者(經濟自由主義,美國俗稱的保守派),我們注重的基本點可能不見得相同)
不過我很欣賞老闆那種辛辣的文風以及沒有過多綴飾的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