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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良善作為社會強制力的不正義


在某些場合裡面,面對那些對看起來沒什麼不好但在法律上禁止的行為的質疑(EX:妨害風化、吃狗肉),他們的支持者可能會做出這樣的回應:「這是任何一個有良知/道德/善良的心……(任何你想得到的)的人應該做的事情。」
但是,良知真能作為限制自由(以政府的強制力式的限制)與人權的理由嗎?
在<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裡>我提到過,在無知之幕底下,所有人為了確保彼此的能夠有平等且不被犧牲的權利,我們必定會同意一個能夠維護所有人的基本權利的方案。這也就是說,在一個彼此之間擁有各種不同善觀念的多元社會之中,僅僅依據某個善觀念而禁止某些行為,事實上是一種拒斥擁有其他善觀念的人實行自己理想或自己善觀念下的權利的;換句話來說,這種依據己身價值而非防止基本權利的侵害再我看來,除了造成的傷害比較小之外,與納粹和燒女巫這些令人髮指的暴行並沒有什麼不同之處。

當然,也許有人會問我:「如果我們不依照人的信念與價值來決定社會規範,那麼什麼樣的憑藉會是我們能夠接受的?」

對於這個問題,我的回應會是我在<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裡>提過的,我們應該在無知之幕之後放下自己的偏見,並且使用理性來做為尋找適合並且尊重所有人的社會規範;或許是因為秉持著這種想法的緣故,我對於指依照傳統做為指導原則行事,或是社群主義有著下意識上的排斥或是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