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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沒出席公聽會就該為被拆負責嗎?

下面這些是從我在討論之中的言論裡修改而來的,也因此有些脈絡可能比較不清楚,需要靠問或是腦補來解決

如果我的想法沒錯的話,這樣的主張通常是如果王家不參加公聽會表達自己責任的話,王家在這件事情上的損失也應該部分責任,這種想法大概是這樣
「雖然
1.建商的所作所為是不合理的,而建商知道這點
2.王家事實上存在著更多的意見表達的方式(儘管這些意見表達是無強制力的),而王家沒有積極的運用他到某一個主張這些論述者能被接受的程度。

在1.2.皆為真的狀況下,王家對於目前的局面負有責任」

我認為這某種程度上與日常中我們對於其他侵害事件上的判斷不一致,舉個例子來說,假設要使上面這個判斷是一致的話,我們很難不做出下面這樣的主張:

「如果今天a對b性交,b表達了不意願且a也了解了這件事情;但由於b的穿著過度暴露或沒有用力的尖叫與抵抗,則b亦應該負起責任」

我不認為這樣的主張是合理的,因為我相信在一個社會中,體制與任何一個個體是存在著義務去保障任何一個個體或社群那些他們理應該被保障的基本權利。換句話來說,如果今天存在著任何一個要素,無論是制度上的、觀念上的或行為上的,侵害了這些基本權利,那麼我們理應相信在道德上那些侵犯者是有瑕疵的。
而b至多只是沒有在權衡過可能會發生的狀況之後,採取對自己可能的最有利的行動。

而這樣的行為該不該受到譴責與負起責任,直覺上我不這麼認為,而訴諸應然的、演繹式的原則我覺得相當的費力且我不見得有能力做到,但我想在實證層面上提供一個假設,作為支持我們做出b在某些限度下不應該有責任或受到譴責的好理由。當然這個假設與結論接是在相當理想的情況下完成,對於現實世界中的應用,我們仍然必須參考一些當事人在訊息上的接收與傳達等等要素是否能夠符合我們這些討論中這樣理想的狀態。


1.這個社會應該是尊重多元的
2.這個社會是多元的
3.這個社會,無可避免的,存在著某些偏見,而這些偏見據有化為各種層面上的歧視或是迫害的可能。
4.這個社會平等的保障每個成員間的基本權利,而這些基本權利來自於在無知之墓下各方所會同意的可能清單。
5.在這個社會底下,存在著某些不侵害他人基本權利,但卻會招致偏見與厭惡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很可能的普遍的存在於某些群體(A)之中。
6.社會體制實際運行,無可避免的會隨著主流價值的傾向與解釋趨近,儘管他在前提上是保障多元的。
7.我們有很大的理由相信,當6.的情況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時,1.4.的達成是會受到傷害的。
由前7.點,結論是在責任,至少是在體制中責任的歸咎上,我們不應該判定(A)是有責任的,而根據6.,我們事實上應該盡可能的不要讓自己做出(A)在道德上是有責任的的判斷;至少那些操控著夠大的權力的人負有義務這樣子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