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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8日 星期日

紹興居民究竟有什麼權利?



紹興社區的迫遷事件在最近其實滿火熱的,不過在我跟一些對於社運還算友善的朋友的討論之中,我卻發現他們對於這個事件的運動立場並不是那麼的苟同,他們的主要疑問大概分成兩種,第一種是關於台大本身行為合理性的主張,並且否定了紹興社區居民地居住權利,這種主張認為,地是台大的,紹興社區居民長期佔用那裡事實上是侵犯了台大的權利,台大索地是個合法合理的舉措,充其量只能說是不顧居民的生計而已,但大概沒人會認為我們有義務把自己的土地讓給有生計困難的人使用或居住,台大的這種舉動只不過是不夠慈善而已;而我們本來就沒有理由要求其他人或組織依照著我們的願望慈善行事。


第二種主張則是肯認了紹興社區的成立背景,他們同意了因為戰事進行不順,隨著國民黨政府撤軍至台的紹興居民的確有著請求政府安置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並不優於那些在街上等待收容的遊民的權利,而負責擔負這種義務的應該是社會福利或救助機構,而不是做為教育單位的臺大,因此他們仍然認為台大有權利收回那些土地,並且沒什麼義務去承擔紹興居民的生活,理由同上段,台大不是慈善單位。


我認為這兩種主張事實上都存在著問題,第一種否認了紹興居民本身權利的質疑缺陷其實相當明顯,政府當然有義務負責因為戰事不順而隨著自己撤退的居民的生計,紹興社區興起的脈洛事實上就反映了政府在處理著這種問題上的無能與默許,因著自己的無能力處理而默許了居民而使用了公家機關的土地──不過這裡還可以扯出一個有趣的問題,台大於1951年接管土地,而國民政府於1949年撤退來台,那麼紹興社區的興起究竟是什麼時候?如果是在1951之前,那麼台大在明知著那裡的使用狀況時還接受了那筆土地,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這樣說,台大對於目前的後果事實上可預期的,在這種狀況下,要把台大描述成一種無辜的受害者就會有點困難XD。──,這種默許某種程度上為當地居民的居住權提供了實質上的證立。我們可以想像這樣的一個狀況,一個獨裁的政權由於著自己對於提供安置能力的不足,而任由人民在某個區塊的公有土地上居住,並且在這種狀況已經發展到了某種夠大的規模,而仍然不表態意味著什麼其實相當明顯──儘管他可能基於著對某種政府權威或面子的堅持而不方便明說。


我相信這種關於默許說明已經擊倒了紹興居民沒有權利的說法,至少我們必須同意:紹興居民的確有著請求安置的權利,而政府已經以默許為這種權利的執行方式提供了一種曖昧的解答和作為。這說明了我們可以購恰當使用獲得了安置、永久屋或是社會住宅等等的災民,做為對於紹興社區大部分居民的類比,這又讓我們得以反駁第二個質疑中,關於他們的狀況和街上的遊民沒有差別的論點,在這段我不想分別詳述這二者間(遊民以及紹興居民)的差別,我只想用簡單的信賴保護來帶過。


再來則是關於台大本身並沒有義務負起照顧那些人的義務的權利,我同意這個說法,但這不意味著台大本身不應該受到譴責,作為公家機關,我相信他們有著比一般人更大的義務在行使著他們的權利時注意它對其他人帶來的成本和影響,在這個例子裡,就算台大的索地合理的權利的行使,但沒有積極的想辦法令行政權來處理這個問題,就足以構成使索地行為本身是不合理的理由了。


但我相信在這個例子裡,台大本身也不應該在違反著紹興居民意志的狀況下要求他們拆屋還地,這樣的理由是基於如果狀況和公眾利益無關,儘管有補償,但狀況如果非必要,政府也不應該隨意的限制人民權利的行使,這當然包括隨隨便便的就要你搬離你已經住習慣的房子,或者是隨隨便便的都更你的家或徵收你的土地。台大當然沒有義務承照顧紹興社區居民的責任,但我認為這只代表著他應該想辦法讓政府的資源介入去處理這個問題,而對於之前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如果真的有),合理的求償對象是政府,而不是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