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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良善作為社會強制力的不正義


在某些場合裡面,面對那些對看起來沒什麼不好但在法律上禁止的行為的質疑(EX:妨害風化、吃狗肉),他們的支持者可能會做出這樣的回應:「這是任何一個有良知/道德/善良的心……(任何你想得到的)的人應該做的事情。」
但是,良知真能作為限制自由(以政府的強制力式的限制)與人權的理由嗎?
在<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裡>我提到過,在無知之幕底下,所有人為了確保彼此的能夠有平等且不被犧牲的權利,我們必定會同意一個能夠維護所有人的基本權利的方案。這也就是說,在一個彼此之間擁有各種不同善觀念的多元社會之中,僅僅依據某個善觀念而禁止某些行為,事實上是一種拒斥擁有其他善觀念的人實行自己理想或自己善觀念下的權利的;換句話來說,這種依據己身價值而非防止基本權利的侵害再我看來,除了造成的傷害比較小之外,與納粹和燒女巫這些令人髮指的暴行並沒有什麼不同之處。

當然,也許有人會問我:「如果我們不依照人的信念與價值來決定社會規範,那麼什麼樣的憑藉會是我們能夠接受的?」

對於這個問題,我的回應會是我在<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裡>提過的,我們應該在無知之幕之後放下自己的偏見,並且使用理性來做為尋找適合並且尊重所有人的社會規範;或許是因為秉持著這種想法的緣故,我對於指依照傳統做為指導原則行事,或是社群主義有著下意識上的排斥或是敵意。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十二年國教討論──社區高中與社會正義


八月二十一日反畸教行動結束之後,一直有人對於我們廣設優質公立社區高中的訴求感到疑問:「目前的高中職提供的名額不是已經超過學生總數了嗎?校園優質化與高中職免學費難道就不能解決你的問題嗎?這種廣設高中的要求會不會如同當初廣設大學一樣失敗?」
再這篇文章裡,我想分成兩個層面來討論這個問題,首先是我對這個訴求的理由,另一些則是我對於質疑的回應。


我想推動的理由

我想先從台灣學生的組成來討論這個問題,依據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節錄本)中提到,在98學年度中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953,895人裡,有491,523人屬於私立學校的學生,扣除一些辦學良好的私立高中後,有約50%的人事實上屬於私立學校的一員,在參照各公立高中職的最低錄取分數以及公私立學校學生就學狀況、隔代教養比例之後,我們幾乎可以做出這樣一個結論:「台灣有約50%的成績中後段的學生在私立高中職裡唸書,而這些學生裡比起公立學校而言有很大一部份在社經地位上是較為弱勢的。」
這正是我們主張必須廣設公立社區高中的原因,這些私立高中職不只收費高昂,在辦學品質上存在著嚴重的問題,校風上也極度保守,打壓社團、學生穿著以及人際交往;而我們也不認為學費齊一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私校的高額收費通常不僅僅是學費、更多的是一些巧立名目的代辦費與學雜費等。
換句來來說,我不認為有人應該因為體制上的因素而被迫只能選擇這些費用高昂且素質低落的學校;尤其是本來在社經地位上就是弱勢的人;這是一種基於社會正義出發的想法,所有的人在接受教育的權利上,應該受到平等的照顧,如果我們拒絕讓公立學校能夠承擔大部分想要升學的人的人數,事實上就是忽略了那些社會底層的人的困境。
另外,在我們推動課堂選修以及小班制教學後,對於教室以及教師的需求量極有可能會大幅增加,我不認為現在的公立普高人數有辦法吸納十二年國教實施後的大增的普高以及教室教師等需求。
總而言之,我們之所以會提出廣設公立高中的需求,除了在於看到社會大眾對於學費以及教學品質上的普遍需求之外,也認為他是為了推動十二年國教的多元適性發展、教學正常化所不得不為的必要措施。


對於質疑的回應

校園優質化
而所謂的校園優質化,再我們看來才是真正的重複多年前的廣設大學所蹈的覆轍:把一堆私立技院硬轉成普通大學,造成了廣大的學生負擔以及大學生素質的下降,我們會說校園優質化不可行,第一點在於我不認為那些管制學生頭髮、交往之類的嚴厲校風有辦法改;第二點是我不認為那些已經習管壓榨學生、沒給學生什麼資源的私校有辦法作出什麼改變;第三點是那些風評已經很差的學校在大學區制下事實上也會是選擇志願上比較差的學校。就如同當初的廣設大學一般,名字變了,但實際上根本沒什麼變。

學費補貼
這點可以在上文裡找到,私立學校之所以貴,並不僅止於他的學費,而是諸多名目的代辦費與雜費。

高中職的總人數已達飽和
這點也是如我們在上文裡宣稱的一樣:所謂的飽和是指「高中+高職」、以及「公立+私立」,我們所追求的是單單公立高中本身就能滿足所有人的需要,而非所有的名額合起來之後的結果,因為這勢必會導致某些不想唸高職的人因為名額不足而傾向於高中。

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反畸形12年國教學生聯盟 新聞稿(發布稿)

針對教育部所推動的十二年國教,我們肯定其欲推動之理念,惟草案內容與其推動之精神顯背道而馳,甚至有拉大城鄉差距、藐視弱勢族群權益、增加家長負擔等更大的弊害,我們希望政府能夠落實以下訴求,以其當初十二年國教的理想與目標能夠真正落實

1. 廣設優質的社區高中,有效舒緩升學以及家長的經濟壓力、維護學生平等的受教權。

2. 落實課程選修制,以期能夠培養更多不同面向的多元學生,有效達成適性發展的目標。

3. 課程時數刪修,讓學生能花更少時間在學校的課業上,給予其更多機會探索自己興趣、減輕學科上的壓力。

4. 溝通重新啟動,在各項會議中加入學生代表,納入學生建言,才能確實了解目前學生所遇到的問題。

5. 有效落實配套,解決公立學校不足、校際辦學品質差異與課綱無助於達成十二年國教目標之問題,在配套完成之前,對於全面推動請不要淪落於喊價的方式列出時間表。

6. 認知特色招生意義,以專案審查與尊重各校自主代替總額限制:特色招生應涵括諸如以體育、舞蹈、美術、音樂、烹飪、學術或績優等多元面向,限制縣市特色招生人數上限而非以專案審查決定是否為特色學校或特色班級,不僅會限制縣市的多元適性、培育人才的潛力,也有可能導致特色招生僅僅淪為目前績優學校的另一形式之附庸,為有特色招生而刻意特色的情形。

反畸形12年國教學生聯盟
發言人 洪靖 0988140767
新聞連絡人:
洪靖 0988140767
黃千嘉 0968063340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連署]反對政府的畸形版十二年國教!救救台灣學生未來!

連署網址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8504333400


連署如果擔心的話,只要留名字就好囉~
請大家助我們一臂之力
我們需要你們的幫忙


大家好,我們是一群對於台灣教育相當關心的學生

不知道各位是否曾經描繪過心目中理想的教育藍圖?
是不再被念不完的課程與考不完的試壓得喘不過氣?還是每個學生都有平等的入學與受教權,不在因為城鄉差距而導致競爭上的巨大劣勢?或者是學生可以快樂的在中等與初級教育裡就找到他們的適合的發展方向、每個理念與理想再教育裡都能被平等的尊重並給予實踐的機會?

教育部在十二年國教裡畫了這樣的一個藍圖,他告訴我們;「你要的多元與平等的教育理想將在這裡實現。」我們肯定教育部願意試圖讓台灣的教育往此發展的精神,但很遺憾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站出來反對教育部目前的十二年國教草案。

在教育部所推動的方案之中,我們看不到這種改變的趨向,我們的學生學的東西還是一樣是套裝式的、相對於西方而言既博且深的課程內容、看不到教育部要如何解決高職生的資源投注受到漠視的問題、看不到除了每週沒幾個小時之外的生涯課程之外,我們還投注了什麼其他的資源幫助學生探索以及發展他們性向與能力的規劃、也看不出教育部怎麼可能在103年讓各個學校的品質與資源都達到均質與優質化、我們的高中生履歷還是幾乎都是那個樣子,要嘛一類要嘛二類要嘛三類,在他們理論上應該要走的學術路線之中,這種讓學生幾乎出自於同一個模型的教育方式,要怎麼讓大學擺脫考試束縛,令教授找出除了考試以外,更能判斷這個學生是否適合該系所的方式,我們實在想不到。

我們看到的僅僅只有那對於百姓稍有幫助的學費補助、升高中職的免試制度、以及有關單位所宣稱的在我們眼中幾進於捏造的社會共識。我們肯定十二年國教的理想,但我們反對這種毫無助於理想的完成以及立場的偏頗的十二年國教。

請各位多給予我們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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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連結:
我們需要多少倉卒之下的粗糙教改?堅決反對畸形版的十二年國教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html

十二年國教討論──免試神話以及他所弱化的競爭力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686.html

十二年國教討論─圖利富者、擴大城鄉差距與炒作房市的免試制度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html

十二年國教討論─免試所導致的高職毀滅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29.html
發起單位:反畸形12年國教學生聯盟



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

我們需要多少倉卒之下的粗糙教改?堅決反對畸形版的十二年國教


前言
不知道各位是否曾經描繪過心目中理想的教育藍圖?
是不再被念不完的課程與考不完的試壓得喘不過氣?還是每個學生都有平等的入學與受教權,不在因為城鄉差距而導致競爭上的巨大劣勢?或者是學生可以快樂的在中等與初級教育裡就找到他們的適合的發展方向、每個理念與理想再教育裡都能被平等的尊重並給予實踐的機會?
教育部在十二年國教裡畫了這樣的一個藍圖,他告訴我們;「你要的多元與平等的教育理想將在這裡實現。」我們肯定教育部願意試圖讓台灣的教育往此發展的精神,但很遺憾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站出來反對教育部目前的十二年國教草案。
在教育部所推動的方案之中,我們看不到這種改變的趨向,我們的學生學的東西還是一樣是套裝式的、相對於西方而言既博且深的課程內容、看不到教育部要如何解決高職生的資源投注受到漠視的問題、看不到除了每週沒幾個小時之外的生涯課程之外,我們還投注了什麼其他的資源幫助學生探索以及發展他們性向與能力的規劃、也看不出教育部怎麼可能在103年讓各個學校的品質與資源都達到均質與優質化、我們的高中生履歷還是幾乎都是那個樣子,要嘛一類要嘛二類要嘛三類,在他們理論上應該要走的學術路線之中,這種讓學生幾乎出自於同一個模型的教育方式,要怎麼讓大學擺脫考試束縛,令教授找出除了考試以外,更能判斷這個學生是否適合該系所的方式,我們實在想不到。
我們看到的僅僅只有那對於百姓稍有幫助的學費補助、升高中職的免試制度、以及有關單位所宣稱的在我們眼中幾進於捏造的社會共識。我們肯定十二年國教的理想,但我們反對這種毫無助於理想的完成以及立場的偏頗的十二年國教。


破解畸形版的十二國教年神話
1.      大學區制可能無益於就近入學
以目前來說,除了前幾志願之外,絕大多數人大都選擇自己分數所能選到的最高分的離家近的學校,這一方面是就學方便,另一方面則是市中心等精華地段的學校分數通常偏高。在免試制度實施之後,由於考試領導教學的課程內容未做改變,大學升學(尤其是名校)仍是以考試為主,這會導致處於交通精華地帶,補習方便的市中心學校仍會維持其搶手情形,在名額炙手可熱的狀況下,住在附近的學生能不能擁有就近入學的機會相當令人質疑。
而且,擁有最多教育資源的地區,例如北北基地區會不會發生類似於九年義務教育一樣,北縣學生瘋狂將戶口遷移至北市,等非基北區者瘋狂將小孩遷入基北區的情形也是極有可能發生的。

2.      目前規劃無益於多元適性發展與減輕壓力
就像之前提到的,十二年國教並不像西方國家一樣有普及的專門職業學校(我們的高職科系往往是綜合的,單一性質的較少),也沒有國外高中的依據不同興趣而開放自由搭配選修的各類課程,這種要讓學生整天都還是在上博大精深的國英數物化的課程安排,要說能讓學生多元適性發展實在是有夠可恥。
另外,國小升國中也沒有考試,為甚麼那些小學生在壓力等相關調查的結果然不樂觀?除了父母缺少陪伴之外,那些不問三七二十一便把小孩子子送去各式各樣的才藝班的情形恐也是原因之一,在筆者之前(忘記是遠見還是什麼報紙了,應該是六七月的刊物)所看過的報導之中,許多家長被問到要如何幫小孩子應付十二年國教所會帶來的問題,有超過半數的家長回答要增加小孩子補習的時數,可見筆者所言並非空穴來風,壓力的來源很可能並非主要來自於考試,而是來自於家長對於孩子的成績與才藝的過度期待。

3.      沒有多元發展與適性課程的升高中免試制度製造了更多不平等
由於大學仍是以考試為主,如果筆者前面所言為真,這代表了有能力讓自己的小孩擁有教育資源豐碩的地區戶口,以及有能力幫小孩提供更多的學習內容訓練能力的家庭將比目前更佔優勢(這些家庭的社經地位往往較高);生在偏鄉的百姓不只仍然沒有辦法發展自己所長,且將被迫在偏鄉待上十二年,然後再想辦法再考大學的時候與在都市裡考了十二年試的同儕競爭還是在都市裡的前段大學。
而且,依據和我們的十二年國教版本類似的日本的情形來說,到最後明星學校的情形仍然沒有發生,只是變成只有少數社經不錯的家庭有能力就讀,情況似乎並沒有政府所宣稱的樂觀,而且也剝奪了一般學生獲得比較多元開放的學風,以及累積相關人脈的機會。

4.      城鄉差距將因此而擴大,升斗百姓將處於嚴苛的環境
如第3.點所說,到時都會地區的拉力將更加強大,一些分配到較少教育資源的地方可能會面臨人口外移的情形(假如那些人有能力遷戶口或買房子),需求帶動價格的狀況下(事實上價格本來就再往上漲了),要想辦法在都會區生活的一般人恐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城鄉差距的問題也可以從美國十二年國教實施後,某些地區白人的遷出比率大幅增加來看出來:「擁有足夠社經地位的人會盡可能的讓小孩子待在擁有比較多教育資源的地方。」

5.      倉卒的實行時限將衍生重重問題
筆者目前所看到可能會發生的問題有四,其一是由於條件改變,原本市中心的前段學校擁有且是台灣僅有的開放校風與社團活力能否維持實在是一大疑問。其二是台灣國中不太注重性向探索,學生擁有明確志向者並不多,惟家長卻多希望小孩能夠就讀普通高中,在完全自由選擇的情形下,筆者擔心會有更多不適合走學術等相關普通高中路線的學生被送進普通高中就讀,台灣已經有點悽慘的高職相形之下會更受打壓。
而第三點則是筆者於公聽會時聽到的問題,有來自台東縣的人提到台東縣目前處於九十公里內沒有一所高中的情形,這些教育資源相對不足的地方的學生與學校,要如何應付十二年國教所會帶來的諸多改變與問題也是一大疑問。
前二點筆者有在公聽會上提出過,但可惜的是,他們跟第三點一樣,在公聽會上都得不到回答。
最後一點則是在課程內容還是是以考試為主的博且深的狀況下,貿然取消考試制度,即有可能會使台灣喪失本身所擁有的優勢,譬如說學生整體而言的數理能力,恐將不只無法回到冠軍,甚至連第五、六名的位子都保不住

6.      教育部的政策制定挾制於特定利益團體,立場偏頗且毫無公正性
撇開教育部只要之前一公佈相關草案,被某特定利益團體一砲就趕緊修改的狀況不說,在北區師大附中的公聽會中,不僅發言中不支持免試制度倉卒實施或不贊成免試制度的意見頗多,在主持人所問的問題:「若一所高中的報名人數超過他的錄取人數,請問你贊成考試選取、在校成績判定還是抽籤?」三選項所占比率依會場統計為3:1:2(我也很好奇為什麼統計票數者不公佈原始票數,而是說30:10:20),這顯示了台灣,至少北區的與會者中還是有不少擁護考試制度的,但下面這兩段東西一對照當時的表決結果,實在是讓我們嚴重懷疑教育部立場的公正性,他們分別是與會者的回應以集中教司長在近來的新聞裡發表的言論:
「結果就根遠X雜誌的一模一樣,是1:1:1左右。」
「目前的社會共識就是希望免試能夠盡快落實」

我們的遠景與展望
我們不厭其煩的重伸我們支持十二年國教的理想,但我們反對目前這種對於達成理想毫無幫助、造成更多不平等與弊害、決議過程似有不公的十二年國教政策。如果政府真的有心想要達成相關目標,規劃相關課程與增編相關師資與學校的編制恐怕才是重點,一個就是設計用來考試和培養某些特定特質的課程內容就算不用考試,也達不到適性發展的目的,更不用說很可能還會使原本具有的優勢因此而消失了,台灣教改不應該總是在缺乏適度討論以及廣泛的民間參予的情形下倉卒實施,這種做法導致的失敗遠可溯及九年一貫,進則可見引起眾怒的北北基聯測;我們衷心希望,所謂的十二年國教,並非只是個徒留罵名的選舉政策而已。
我們是來自於台灣不同地區,處於不同求學階段的學生,我們很清楚單靠我們之力要改變一個幾乎定調的政策是難上加難,我們希望能夠獲得各位的幫助,請各位能夠提供建議或是任何形式的援助的人可以至臉書社團:!@#$%^&或與這個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連絡:!@#$%^&

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十二年國教討論──免試神話以及他所弱化的競爭力

在十二年國教裡面,目前的執政者似乎打算在民國103年全面推動免試制度,以其能夠達成減輕學生的相關壓力、減少城鄉差距以及達成適性發展的目標,但問題是,撇開@免試是否能達成減輕壓力的問題好了,其他要落實免試所達到的配套措施,譬如說,校園均質化、教育正常化,真的有辦法在民國103年達成嗎?

所謂的校園均質化,在於促使各地區與學校之間的教學狀況、教育資源是均等的,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各校之間除了因縣市不同所能得到預算會有多寡的問題之外,因為所在區域不同而所享有的其他資源的不同也算是一種校園的質的不均,我很肯定這些差異絕對不可能在民國103年內完全弭平(譬如說,北車附近的學校有著比較多的補習班、交通比較方便的差異?),更別提北市以外的學校所享有的活動補助、預算等的差異了。

而且,我也不太能理解所謂教育正常化要怎麼在民國103年全面推動,教育部對於教育正常化的定義是:推動教學正常化、使學生適性發展。就目前的國中課程中,學科還是佔了大部分的教學時間與內容,如果我們真的想要達到教育部所宣稱的那種發掘學生特質的效果,我們勢必得採取如同西方國家般對於大部分必修和新課程科目的內容刪減(告訴我你整天都在念國英數自社的時候是有多少時間能發掘自己特質?)、增加學生可選修的內容以及可選修內容的深度,真的要做到這種地步,不只是課綱要改,相關硬體資源以及教師人力的配置都要花很長很長的時間規劃與檢討,但目前我根本看不到教育部有這種動作,而且至少到最近這幾年為止(未來我不確定),有關教育的相關主管機關根本就不怎麼打算讓學校增加老師的數量,事實上,他們還希望學校能夠盡量不要招老施以因應少子化的趨勢哩!我真的不懂這個教學內容跟以前根本一模一樣,只是少掉考試的政策要怎麼幫助學生發揮它的潛力,我甚至還認為,這種制度可能帶來一些相當嚴重的弊害。

台灣學生的數理能力是全世界第一,雖然這是靠著後天課業上的壓力以及訓練所得來的結果,不能代表台灣的學生腦袋天生就比其他地方的學生還要來得優秀,但不可否認的這確實是一項優勢,一項台灣的學生在外國競賽與SAT上表現優異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們在獨立思考的能力弱於別人之後能與別人一別苗頭之處。

也就是說,雖然我們所存在的教育制度的確是有著以考試領導教學的意味在,但問題是,像我們這種教得又多又深的中等教育制度根本就是不以發展學生專長為宗旨的(雖然講得很難聽,但這的確是事實),如果沒有考試的誘因,勢必會降低學生學習這些又深又難又多的東西的動機,簡而言之,這種作法根本就是拔刀自宮,降低自己的競爭優勢。

順帶一提,筆者國小升國中的時候是不用考試的(需要考的想必都已經有點年紀了吧@@…),但是筆者是怎麼度過國小課餘的那些時光的?老實說,筆者的印象所存僅停留在安親班和才藝補習上,鑑於筆者是諸多小孩中相當不受教的類型,這些東西似乎在我升上上五六年級百般耍賴後,到目前升高三為止都沒有在接觸了(哈哈,不過現在是有在考慮要不要去補習來拯救我的課業),但在筆者的同學之中,這種國中完全不去補習班上課的經驗事實上是相當少見的,至少對於念高中的同學來說是如此(嘛,事實上我國中同學就算是上高職,他們的國中時期有補習的比例似乎仍是不少)。

總而言之,筆者並不反對中等教育內容正常化,我甚至對於教育體制能夠更能培養專才是懷著期許的態度的,但是那種宣稱我們能靠著這種換湯不換藥、教學內容還是跟以前一樣、把生在偏遠地區的人綁在原地的十二年國教免試制度能夠達成這個目標的神話式宣傳還是省省吧!要靠這種拔刀自宮的方式來邁向成功實在是令筆者不敢恭維。

賤狗駝烏托邦也有臉書粉絲專頁啦@口@!

他的網址是這個喔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8%B3%A4%E7%8B%97%E9%B4%95%E7%83%8F%E6%89%98%E9%82%A6/175563925836247

目前施工完畢了,會與這個blogger一起更新
我現在正在網路上找有沒有相關工具可以讓他和這個blogger的文章內容可以完全自動同步更新的,而不需要我手動一直改,如果有人有相關程式的話就麻煩提供一下啦!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是恐龍法官還是腦洞鄉民?發揮正義感之前請先多用點腦袋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7518/IssueID/20110714
運將性侵日本正妹 5萬交保隨機做案 法官放人挨轟 「恐龍」2011年 07月14日
【綜合報導】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本月十一日涉嫌假借搭載迷路日籍女大學生找她的男朋友,將她載往山區在車內性侵得逞,前晚被警方逮捕,板橋地檢署訊後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重罪聲押,卻遭板橋地院法官指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僅裁定謝以五萬元交保,引發爭議。
謝男交保後還對媒體說:「我跟她是一夜情!」被害人的台灣男友父母昨痛罵讓惡狼交保的法官是「恐龍法官」,並指謝男硬掰一夜情,「真是台灣人之恥!」板橋地院表示,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檢方所提「涉犯重罪」,不能當成羈押被告唯一理由,檢方聲押理由不完備,但為確保被告順利接受檢方調查,才諭令交保。

稱聲押理由不完備
 板橋地檢署反駁,法官若認為聲押理由不充分,為何不通知檢方再補強,且謝男隨機性侵女子,交保可能再犯,也有逃亡之虞,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決定是否提抗告。
司改會理事高涌誠昨說,「法官仍可給檢方補救機會,且性侵犯交保五萬元也不符社會觀感。」日本交流協會祕書長堤尚廣昨說:「已密切與台灣有關單位聯繫。」外交部副發言人夏季昌說:「會提供日方必要協助。」
檢警調查,受害的日籍女大學生年約二十歲,是國內某大學的交換學生,外型清麗脫俗。大前天晚上七時許,女學生搭捷運到新北市土城區永寧站,想走路去找男友但迷路,徘徊街頭,被計程車司機謝東憲(四十多歲)盯上尾隨。
謝東憲確認女學生落單後,趨前搭訕假裝熱心欲載她去找男友,涉嫌將她載到土城區永寧路海山舊煤礦附近山區,在車內後座性侵,再將她載回土城中央路四段鴻海公司對面7-11超商讓她下車。女學生驚恐哭泣被超商店員發現報警。

暴力性侵可能性大
 警方從街道監視畫面查出車號,前晚在謝東憲家將他拘提到案。謝男否認性侵,堅稱日籍女學生對他有好感才發生性關係。但警方懷疑女學生會喜歡挺著特大號鮪魚肚、滿嘴檳榔渣的謝男,加上女學生身上有檳榔渣與吻痕及拉扯傷勢,遭暴力性侵可能性較大,將他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再犯或逃亡機率高
 被害人前晚由男友陪同出庭陳述案發過程,她神色平靜但男友難掩自責。因她預定本月底回日本,檢方採證並做好筆錄,偵辦期間不會再傳訊她出庭,另向法院聲押謝東憲,但被法院裁定五萬元交保。律師林盛煌認為,雖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但法院應審酌被告是計程車司機,重複犯罪機會大,且犯重罪可能逃亡而予以羈押。

計程車之狼聲押 vs.交保看法對照◎檢方 聲押:

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若法官認為聲押理由不完備,應給檢方補正機會

◎法院 交保: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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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又是有關恐龍法官的新聞了,最近恐龍法官的新聞似乎頗熱門的,先不論這個法官之前做了什麼事情(嘛,因為證據不足判決性侵無罪而被罵恐龍法官www),在這次事件中,民眾對於法官的裁定有意見的部份,大致上可以分為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和不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而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又可以再往下細分為決的交保金額太少的人和覺得根本不應該給嫌犯交保的人。

基本上,我對於對交保金額有意見的人想置喙的地方並不多,法官考量的交保金額還會考量嫌疑人本身的經濟能力,如果有人覺得五萬對一個計程車司機來說太少就太少吧!我不想在這篇文章裡對這點作太多討論,我想拿出來的討論的點分別是那些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以及覺得根本不應該裁定交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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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的人:

我在奇摩新聞的回覆裡面,看到了一個類似這樣的回文:
「哇!姦一個五萬塊,那樣的話我也要來姦。」

會發表這種言論的人,對於交保的性質可能不太認識,交保並非等於不用抓去關,基本上,交保的意義僅只是讓當事人再被判決有罪之前,人身自由不必受到限制的裁定,如果之後被判決有罪,有刑責的還是要負的,也就是說,該被抓去關的還是得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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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反對法官裁定交保的人:
認為法官裁定交保是個不正確的裁定的人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其中一種秉持著預防性羈押的想法(為了防止犯人繼續犯罪而採取的羈押動作),其次是認為該男罪大惡極根本不應該給他交保,最後則是認為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所以應該裁定羈押,我會在後面分別對這三種論點給予回應與反駁。


一、預防性羈押
這種主張的人認為,由於嫌疑人重複施行罪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法官應該予以裁定羈押。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羈押的要件中,的確是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檢方的確可以依據這種理由聲押嫌疑人。但依據這種理由聲押事實上有個相當大的問題,那就是嫌疑人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低應如何判定。

如果是累犯那還算好辦,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並無相關罪行的前科紀錄,有鑒於在並無證據與紀錄(就暴力犯罪而言,如果當事人的情緒極度不穩也可以算是證據的一種)證明其有反覆施行之虞的話,要用這個理由當作羈押的理由對於嫌疑人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極度容易被濫用,導致無辜的嫌疑人也因次受到自由權上的侵害。

回到本案,這次法官並沒有依照這個理由裁定羈押的原因還有一個,那就是檢方根本沒有按照這個理由聲押嫌疑人,基於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犯下重罪不得成為羈押的唯一理由,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要嘛就是懶惰到根本連這個都懶得用,法官做出的相關裁定事實上也就是對於這種失職檢方的懲戒:「你當得太爛了,人不是給你這樣隨便押的。」這種裁定似乎在歐美國家的法庭上還不算少見。


二、對於罪大惡極者的懲戒
另外一種說法是,法官應該讓這種罪大惡極的人盡速入獄,根本不應該讓他還有機會待在外面。對於這種人,筆者基本上是有相當大的厭惡程度的,因為筆者相信他們犯下了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認為嫌疑人已經是有罪之身。」

這種錯誤導致的結果事實上是相當可怕的,許多冤案與刑求之所以會發生,往往就是來自於社會給予偵查與司法機關的壓力過大,尤其是在大眾已經認為嫌疑人是有罪之身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遭受到刑求,法官自身也極有可能因為社會上的壓力而導致心證上的不公,這種案例日本發生過、台灣也發生過(江國慶案算不算是呢?我想應該算的),應該說,全世界各地多多少少都曾發生過這種事情,不過西方國家中法治臻於成熟的地方發生頻率可能比較少。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群眾比較相信而且也不會壓迫司法機關,另外一點也可能是他們的司法官比較不怕這種輿論。

另外一點,就算嫌疑人事實上真的有罪,我也不會認為羈押是正當的,因為羈押事實上並非一種懲罰(被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有鑒於我們根本無法在所有的案子裡面都確認嫌疑人是有罪的,這種懲罰式的羈押很容易導致無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也很容易至嫌疑人在官司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額外的,有些人會訴諸這樣的理由作為他們支持羈押的藉口:「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性侵的話,難道你還會支持嫌疑人交保嗎?」
對於提出這種說法的人筆者我是極端厭惡的,討厭的程度就像是看到一隻剛剛碰過大便,現在沾在你的飯菜上的蒼蠅。

拜託!如果是我的家人被性侵的話,我搞不好還會想要當場直接把嫌疑人殺掉哩!搞不好順便連他的家人也一起姦一姦以洩我心頭之恨。但問題是,什麼時候我的不爽心情可以成為我要傷害別人的基本人權的藉口了?而且,同樣的問法也可以用在反方身上,譬如說:「如果今天你的家人只是嫌疑人,卻被別人認為罪大惡極所以應該羈押的話,你的想法怎樣?」

拜託!這種訴諸同理心的作法,用在做人處事應對進退或許可以讓你春風如意八面玲瓏或博得體貼人意的美名,但什麼時候同理心可以成為對別人造成親害的理由了?如果我可以因為同理心而支持把別人丟到大牢,那麼我可不可以因為「同理性侵害犯人的感覺」所以支持性侵害無罪?媽的,我相信上面這句話我要是真的敢這樣認為的話絕對會被人認為泯滅良知,但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事情換了個包裝,原本不能的事情不知道為什麼就瞬間變得毫無問題了,我絕對會對那些人的頭腦裡面裝的東西不是屎感到訝異。

總而言之,以懲罰為理由的羈押不只於理不合而且會帶來極大弊害之外,台灣目前的法律也沒有提供這種理由作為羈押的要件。


三、基於為了防止逃跑而裁定的羈押
這種理由會有跟第一點一樣的問題,你要怎麼證明別人有逃跑的疑慮?如果已經有跡象顯示他準備逃跑、委託別人買了機票、或是之前有逃跑的紀錄之外,你憑什麼認為他有「逃跑之虞」?法官也僅只能就他所看到的部份做出裁定,對於那些看到犯人已經跑了才在該法官的人來說,除非他們能夠在事前的資訊裡面就能夠看出犯人會逃跑,否則那些對於法官的批評根本就是事後諸葛:就算那些蠢蛋們坐在法官的位子上,他們也沒有辦法做出比法官還要睿智的決定。

結論
交保事實上是在國家追究犯罪和維護人權自由之間所做的妥協,如果我們要達到儘可能的追究犯罪責任的話,當然全部都羈押是最容易追就成功的,但這也容易造成冤案、無辜的人被羈押等等弊害。但直接放出去又有可能造成追究犯罪上的困難,交保是在這種環境下誕生的制度,如果你跑路,結果是不但有罪,而且保金還會被沒收,而保證金的金額裁定通常會以被告的負擔能力做為其中的一個參考標準,他也不能到超出被告能夠負擔的範圍,否則的話也是有變相的「就是要押你」的嫌疑。

最後,還是想要告訴這篇文章的讀者們,不論你贊同或是不贊同這篇文章的說法,有的時候,對於這些司法上的相關案件,很多時候媒體所提供的資訊都是片面而且不完全的,甚至還是錯的(譬如說邵燕玲法官的無罪判決報導根本是假的,人家根本沒有做出無罪判決),我希望在各位義憤填膺並且發表傷人的言論之前,請先思考一下自己所接受到的資訊是不是正確的,以及自己的立場合不合理,理直氣壯人家頂多覺得你不近人情;理不直而氣壯的行為除了讓別人感到無恥之外,更重要的是你還對一個根本不應該受到傷害的人造成了傷害。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基本人權的制定──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

<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裡,我提到了為了能夠讓所有的人都能不因為自己的立場,或多數決那種很容易被挑起與改變的民意做出過度的傷害,我們提出了「基本人權」的主張,意即為除非我們是要阻止或促進某些基本人權,否則我們不能夠對任何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做出剝奪。

這種主張的立意良善,而且一個基本人權能夠被充分實踐的社會,理論上應該為願意理性的且合理的*(註1)人所樂意接受的,但這種主張再實踐上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譬如說:「哪些東西才是做為一個人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

在這個社會裡,人之間所需要的與所追求的東西都不一樣,我們應該如何在這些不同的需求之中,公平的決定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及不迫害任何一方的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如何,才能夠確保基本人權的精神能夠被充分的發揮,而使其不受到訂立者的價值觀以及社會多數的干擾?號稱西方繼洛克以來最偉大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似乎能為這個問題提供解答。

一、原初狀態(無知之幕)的設立
想像一個情景:一個有著各種價值觀的民主多元社會裡,有一群代表正要決定一個適合於民主與多元社會的制度,而這群代表是理性的且合理的,且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而他所代表的那群人喜歡什麼,也不知道他們在這個社會裡的處境與其他各種資訊,他的目標會是:「為了自己所代表的人追求盡可能的利益。」

這種原初狀態的設立的意圖是什麼?羅爾斯的想法大概是這樣:在我們的社會中,各種制度的制定是透過協商與表決所達成的,但在這個社會裡,這個過程會受到各個主張的支持者所擁有的資源的多寡、支持度以及協商者的談判技巧的因素的影響很大,這種影響導致了我們無法客觀公正的決定出最適合這個社會的所有人與弱勢者的制度。也因此,他創造出了在無知之幕後的協商機制來避免這個問題。


二、在無知之幕背後的協商
在設立了原初狀態之後,各方代表開始了他們的協商,由於他們知道這個社會上的各方的需求是什麼,但由於他們不知道自己所代表的人是誰,基於理性且合理的思考模式之下,各方代表不可能選擇一個完全忽視少數人權益,追求多數人快樂的功利主義式的制度(譬如說丟一點點基督徒去餵獅子換取成千上萬的羅馬人的快樂),因為這很有可能會使他所代表的群體落到全盤皆輸的狀態。也就是說,各方代表必定會同意這個制度裡面,對於弱勢者的保障是必要的。

而由於各方代表要為他們所代表的群體(也可以說是這個社會)決定出符合他們利益的制度,因此類似像共產主義這種雖然能達到幾乎完全上的平等,但實際上卻對所有人都有害的制度也不可能被選擇。各方代表會做的應該是:「儘可能的在能保障弱勢的權益之下(為了避免自己所代表的人被犧牲),追求最大的利益(為了使自己代表的人獲利)。」
這種抉擇方式會導致了羅爾斯所主張的正義兩原則的出現,其內容為:

(一)每一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體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相容的;以及
(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他們所從屬的職缺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他們應該讓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差異原則)。

於這二個原則中,第一原則應該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第一項應該優於第二項。
簡而言之,第一項原則闡述了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相容且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第二原則則確保每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和獲得平等的利益分配。如果他是不平等的,那麼這個不平等必然是對於那些不利的人有利的。

這種想法為羅爾斯的主張相較於其他社會主義的主張,可能更容易受到大眾青睞,把它的意思弄成白話的話大概是:「親愛的,我們當然允許比爾蓋茲能夠賺更多的錢,只要這更多的錢能夠造福更多的不利者。」也就是說,羅爾斯的想法是容許階級差異存在的,而這個差異對於弱勢者甚至是所有人都是有利的。
這些想法可以用這張圖來解釋:(請注意 這張圖的曲線與X軸是垂直交會的)













在這張圖中,軸的正向代表了各方所擁有的利益值,理想上的平等應該是呈現如圖中所示的斜直線(各方均有平等的資源分配),而實際上的資源分配會是如圖中的曲線所示,也因此,在曲線中越高(y軸值)的地方便是越正義的地方,也就是D點,而N點則是納許點,該點中效益的生產達到了最大化(請辜狗納許均衡)。而B點是編沁點,在這裡,個人的效益的總和達到了最大(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我們應該追求最大的快樂,而最大的快樂亦即為所有人得到的快樂減去所有人受到的痛苦的最大值。)

我們可以看到,在分配曲線中,一但超過了D點,不利者的處境變會變得更糟,也就是說,這時有利者所獲得的利益是從不利者那裡剝削而來的,也就是說,這種情形的獲利是建立於不正義的情形下所得到的獲利。


三、正義原則的建立前提
這個原則的成立仰賴於所謂的「良序社會」,而所謂的良序社會建立在三個點之上:

一、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接受(且應)相同的政治性正義觀(請注意,並非道德理念與價值,這種政治性正義觀是建立在互利、合理的理性的抉擇、尊重與平等多元等情形);且如果一件事情應該是公共協商的,那麼他們有權利知道這些事情的資訊

二、社會的基本結構如制度等,是有辦法滿足正義原則的。

三、公民有著使用與理解正義原則的能力與傾向,這種情形會使得他們依據社會位置而採取相對應的行動,這些行動通常符合義務與責任的要求。


四、制度內容的確立
在確立了成立制度的精神之後,有一種方式可以為制定這些制度提供方法,那就是給制些人一份清單(把無知之幕拉開一點),這份清單上存在著各種可能的基本權益候選,各方就被拉開的部份(相關清單的歷史資訊)所得到的資訊進行討論與補充,決定這些基本善的清單。

按照羅爾斯的說法,這份清單至少包括了:各種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結社自由、『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生理和心理上的)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由法制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和能夠充分使用與發展兩種道德能力*(註2.)的自由』

五、穩定性問題,以及可能遭受的挑戰
他所遇到的兩個最大的挑戰,來自於無知之幕的不存在,因此不會有人簽下或同意那種合約與制度,或是建立於無知之幕後的交疊性共識(各方協商之下的結果)是不存在的。

關於前者,我的回應會是:無知之幕是一種能使人在拋棄成見的狀況下進行協商的思想實驗工具,於現實之中,藉由無知之幕所達成的協議,事實上可以透拓我們個人理性且合理的反思而得到。也就是說,就算沒有人曾經實際上簽約同意過這點,這個理應被所有人所接受的精神與制度是不能被否決的,也就是說,基於這種追求平等的理性且合理的反思之下誕生的產物,他只能夠被依據同樣的反思依據所獲得的新資訊修正,而不能被單純被多數表決所否定掉。

至於後者,我並不覺得事實上不能或是不存在的,這種交疊性共識可以視為一種互相尊重的妥協,而妥協並非是不能達成的。



注釋:
1. 如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裡羅爾斯所提到的,我亦將這二個詞的意思區分開來,後者指的是一種在符合平等的合作原則或協議前提下的期待,而前者則是得到符合在某些前提之下,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使用在<正義新論>裡的例子來說,當一個人準備在符合自己的利益的狀況下,違背某個並非不公的契約、協定或買賣,我們會說這個行為或想法是不合理的,但並非不理性的。(可參考哲學雞蛋糕,「理性的撒旦」這篇文章)

2. 第一種道德能力是擁有正義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他是理解、應用和踐行(而不僅僅是服從)政治正義原則的能力,而這些政治正義原則規定了公平的社會合作條款。
第二種道德能力是擁有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他是擁有、修正和理性的追求善觀念的能力。這樣一種善觀念是由各種終極目的和目標組成的有序族序,而這些終極目的和目標規定了一個人在其人生中被當作最有價值的東西,或者被視為最有意義的東西。這樣一種觀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種整全性的宗教、哲學或道德學說之內建立起來並加以解釋的,而各式各樣的目的和護標則依據這些整全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被組織起來和加以理解。



參考資料:<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約翰‧羅爾斯著

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功利主義(大家爽就好)與多數決所會遇到的問題──談基本人權的誕生

<狩獵女巫現代版──一些我們常會遇到的問題>這個故事裡,我們可以看到一些相當無法接受的動作,譬如說:
1.因為多數人能夠因此得利或獲得快樂,而讓別人上火刑架。
2.一些侵害別人的刑罰(上火刑架),並非經過法庭或者一些事先立下的法規所決定,而是可以透過民眾或是民意代表的表決而決定是否施行。

先不論火刑這個刑罰是殘忍的以致於我們無法接受,如果今天故事裡的罰則是有期徒刑五年而非火刑,我們是否能夠因此認為鎮民們的做法是是合理的?如果不能,我們所憑藉的理由是什麼?

對於這些舉動來說,我們之所以不能接受,可能的原因是來自於那些人僅僅只單憑喜好、利益等這些理由去侵害另外一個人一些作為人來說,十分基本的、有尊嚴的在這個社會裡生活所需要的東西,譬如說生命與自由。撇開喜好與不道德之類的問題,理性上我們似乎有著更好的理由,來支持我們反對鎮民那種只要經過多數表決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做法:「如果有一天你成為了那些被多數人的矛頭所指向的對象,你該怎麼辦?」

鑒於這點,一種說法在政治哲學裡誕生了,那種說法主張:「若你生而為人(讓我們先撇開未出生的胎兒是不是人這件事),那麼你與生俱來就會擁有某些最基本的權利,而這些最基本的權利除非處於和另外一些基本權利權衡的狀態,否則政府或是人不得予以剝奪。」

這種說法便是所謂的基本人權,他試圖為一個社會裡所有的公民提供平等且不受過度侵害的環境,他可以是消極且最基本的,譬如說:「生命、財產的安全、各種非侵害他人安全的自由等。」,也可以是積極且追求平等的,譬如說:「各種醫療、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是儘可能平等的未來展望。」在民主社會中,右派(保守主義、經濟自由主義)通常僅保障前者,而左派(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則除了前者之外,也訴求後者也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基本人權保障。

既然基本權利是生而為人所應該擁有的,那麼哪些東西應該屬於基本人權?我們應該如何做,才能在各方所需要的東西決定哪些東西屬於基本人權、並且如何設計出保障基本人權的制度,才能夠免於像故事中所提到的,多數暴力對於少數所造成的危害?

在基本人權一開始被提出之時,提出者(應該是盧梭),把理由訴諸於上帝。而目前最通行的想法應該是契約論,而實行方法大約可分為生而為人即有(自然法)、透過民意機關表決並且寫上去才算數(法實證主義)。

他們各有許多不同的哲學立場、相關損益比較為其辯護,其中最令我信服的是約翰‧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再分類上他大概可以是二者之間,但或許比較偏向自然法。因為他與剛性的法實證主義(你一定要老老實實的寫在法規裡才算數)極有可能是相斥的。我會在另外一篇文章裡介紹這種說法。


順便說說,故事裡的這些東西我們雖然無法接受,但是在目前的民主社會中,我們還是可以見到一些類似的狀況(雖然並沒有故事裡那麼誇張),而且它似乎受到相當程度的支持,譬如說:美國加州的禁止同志結婚法案,以及台灣的禁食狗肉令。

狩獵女巫現代版──一些我們常會遇到的問題

「經過鎮議會與法庭的共同決議,大家決定以妨害農作收成、散播瘟疫和咒殺鎮民的罪行處予你火刑。」

「媽的!你有什麼證據說我咒殺村民或把大家的麥子弄爛?而且現再試二十一世紀了,有多少白癡會相信我真的有能力咒殺別人?而且,你們什麼時候立下法律規定妨害農作收成、散播溫義和咒殺鎮民應該被處以死刑的?」

「呵呵!很可惜你在的地方相信這套的人特別多,不過呢,其實真正會讓本案成局的原因在於,你讓整個城鎮的人都很不爽,想想看,如果你被燒了,會痛苦的人只有你一個而已,不僅大家都會很開心,而且似乎也可以得道不少好處(不用再忍受你的臉以及你的嘴)。既然如此,我們何樂而不為呢?事實上,幾乎所有的人都打從心底相信你什麼也沒做。至於你所謂的法規的問題,既然大家都表決通過了,你的意見又有什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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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雖然離譜,但是他卻可以用來討論一些問題:
1. 某件事情如果造成的利益(快樂)大於他耗費的成本(不爽),是否必然使其成為最好選項?

2. 如果你同意我們基於某些保護自身的理由(不想被人殺),而藉由侵害(把別人丟進大牢)來嚇阻別人對我們做出傷害的制度是可以考慮的;那麼,你認為別人對你的侵害要到多大的程度,才應該被納入制度的懲罰範圍?

3. 鎮議會經過表決(很顯然並非依據一個已經約定好的法律)來處死別人是否是正當的?如果不行,多數決能夠在哪些地方適用?



覺得這個故事扯嗎?請參考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反霸凌法三讀通過──未來冷漠待人最重可被退學

反霸凌法三讀通過──未來冷漠待人最重可被退學
記者胡薍掰 台北報導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反霸凌法,未來若以冷漠待人、使人覺得遭受排擠以致使人心靈受創者,最重可被處以退學。

「每個人都是擁有追求歸屬感以及被愛的需求的,今天你如果因為不喜歡他而對他無理或不理不采,很有可能使他在得不到愛的情形下受到嚴重的傷害。」內政部部長於接受採訪時表示。

「每個人都沒有傷害別人的自由與權利!禁止冷漠對人所得到的利益比起因為不能冷漠待人的損失來得大!我們沒有理由反對這樣的規定!」反攻擊學生聯盟盟主聞訊後欣悅的表示。

事實上,為了使台灣成為進步國家的一份子,今年七月初「反傷害聯盟宣言」發布後,台灣社會已掀起了一股防止傷害的風潮,舉凡抗議、示威、罷工等會造成傷害的行為都受到了大眾嚴厲的指責。而學校老師除了帶領學生在電線杆、人行道與消防栓上綁上輪胎與鋪上泡棉外,也發給了喜歡對人提出批評的學生口罩,要他們安靜:「記得,你沒有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權利。」

「為了達到盡最大可能防止傷害的目的,我們立法院會加速<反無禮法>、<爭執傷害管制條例>以及<傷害社會風俗罰法>的相關細節協商與推動,以終結無禮冒犯、吵架爭執、違背社會習俗等行為對於目前台灣人民與社會造成的傷害。」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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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有關於冷漠、不被理會所會造成的傷害諸多已被心理學研究所證實,除了小孩不被父母理會所造成的人格發展偏差與社交適應困難之外;一個人若於同裁中感受到排擠與忽略,那麼除了沒有歸屬感之外,尚可能造成諸多行為上的異常,譬如說怪異或突出的打扮與言行、極強的攻擊性或畏縮以及對於分組活動的排斥與厭惡。

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在法東斯黨人的小故事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02.html
這篇文章,是我為了反駁vcharng學長的論點他所寫的小故事,他在這個討論串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37999
裡主張人沒有攻擊與批評別人的自由、沒有散布獨裁或是極端言論的自由,我並不認為這些說法是對的,我想在這篇文章裡面就這二點來討論。

攻擊、批評與厭惡的自由
在法東斯黨人的故事裡,我們看到了一個十分不合理的情形:一群愛挖鼻屎、舔鼻屎與吃鼻屎的人,由於自己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難堪或是不被眾人所好的,因此做出限制對方評價自己,或是指出自己有這個行為的事實的舉動。我相信大部分的人直覺上是無法理解與接受這種作法的,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特質如行為啦、穿著啦、甚至自己掌握度較少的長相而接受社會的評價是理所當然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今天穿黃色衣服出門(而恰巧大家都覺得黃色衣服很醜很土很難看),要求別人不能說他穿著黃色衣服其實是一個十分詭異的行為,我不覺得大家能接受這種做法。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表現並不符合社會期待,那麼他遭到批評是正常的(請注意,我說的是正常的,而非合理的),而如果他受到了恰如其分的評價,這大概也是合理的。那麼一個人如果受到了恰如其分的評價,以及評價者本身的好惡表示,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呢?我對一個正在挖鼻屎的人說我討厭/憎恨你挖鼻屎,合不合理?或者是說,我能不能這樣做?
如果你覺得我的說法是合理的,那麼vcharng學長的說法似乎就不會有道理,但他提出了幾種說法來為他的主張辯護:
1. 我們其實並不應該覺得這種批評是合理的,但我們之所以不會禁止他,是因為禁止他可能會造成更多不快(譬如說:如果我禁止批評政客,那麼導致的後果可能相當可怕。而如果老闆或上司不能批評員工,那麼公司可能因為失去效率而毀滅),因此這種不禁止並非不欲為之,而是無能為之。
2. 而我們之所以會採取禁止的態度,在於我們有避免傷害、恐懼的權利的自由,如果一個人會對於另外一個人的言行感到恐懼,或這種言行有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我們可能就有要考慮限制這種言行的必要。

我不認為這兩種說法可以拯救學長的主張,我會在下面幾個段落裡幾個段落裡詳述我的意見。

訴諸恐懼的不合理
在法東斯黨的小故事裡可以看到,拉機國的人民對於法東斯黨人的拍肩行為感到相當惶怖─儘管這實際上並沒有對他們造成什麼害處。這並不只是一個出現在亂掰小故事裡的爛情節,他是真實的出現在這個世界上的。人對於自己所未知的、背離自己價值與信念的,或因為資訊不足或受到操弄而產生恐懼或敵對的現象可是多不勝數,舉個台灣也可以碰到的例子的話,恐同症大概可以做為其中的代表,而在美國,據我最近所看到的一本書<別讓思考抄捷徑>裡所提到的,如果讓一個基督徒看到在聖城耶路撒冷裡,基督徒因為伊斯蘭教的擴張所造成的困境的新聞,那麼比起對照組而言,實驗組對於非基督徒(不僅限於伊斯蘭教徒)的攻擊性會上升,而如果在給予假新聞:「在飛往聖城的途中有飛機失事了,機上有117名虔誠的伊斯蘭教徒罹難。」後,則可以發現攻擊性較對照組有降低的現象。之所以會講到這些,事實上是要強調恐懼事實上是一個相當不理性的東西,他可以因為未知、己身價值受到挑戰而被誘發,要單純依賴這種不理性且引發原因百百款的東西作為懲罰的標準根本完全沒有道理,這也是為什麼恐嚇罪必須建立在你做了某些事情的前提之下,而不是單純使人感到恐懼就好。

以功利主義做為限制極端言論的判準所會遇到的困難,以及其所造成的不正義
以功利主義做為限制相關言論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從最原始的功利主義出發,也就是快樂的程度,而另外一種則是考慮到整體而言的利益,也就是說vcharng學長主張的可能會是:「如果禁止某些令人不快的攻擊言論整體而言可以使大家獲得最大的快樂,那麼我們應該禁止;如果不能,則否」
或者是:「如果禁止某些令人不快的攻擊言論整體而言可以使大家獲得最大的利益,那麼我們應該禁止;如果不能,則否」

我並不認同這種說法,這種功利主義式的思維最會面臨到的挑戰,除了快感、恐懼等損失是難以衡量的之外,就是對於弱勢者的極度忽略,在法東斯黨人的小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法東斯黨人對於督動教教主的反擊,以及無稽吧那顯然令人無法接受的態度,這也不是現實裡沒有的情況,看看前一陣子在臉書上頻頻發起連署的真礙眼聯盟以及我們的政府好了,他們可以以保護小孩的名義來禁止或管制各種所謂他們認定的「色情」與「暴力」等言論,但絕對不會也沒種讓收錄贊成蓄奴、亂倫還有各種暴力、歧視同志與屠殺不信者言論的聖經列入限制及刊物。
簡單的來講,如果我們真的按照「我們應該盡其所能的阻止任何形式的攻擊或惹人不快的行為的發生,除非禁止造成的不快比起不禁止造成的不快還來得多。」的行為準則來行事的話,到最後會只有主流的聲音有資格批評別人,而弱勢或少數族群請謝謝去吃屎吧。
這種想法我完全沒有接受或是妥協的餘地,我也不打算和認為可以在攸關性命以外的情形下任意犧牲弱勢或少數人的自由的人釋出任何善意。

其他可能的方法
或許vcharng學長可能可以藉著證明如果放任法西斯或是攻擊言論的散播,即有可能造成某些可怕且令人不欲的傷害,或許他仍有可能證明他的說法是對的,但我不認為這件事情有很高的成功希望,也不覺得我有辦法接受不平等的攻擊言論限制。

法東斯黨人的小故事



「真是受夠了,我們必須要採取行動!」這是拉機國進幾年來大部分國民的普遍心聲:「讓那群法東斯黨人閉嘴!」、「我們擁有不受恐懼的權利!」,激動的人民們如此喊道。
法東斯黨人是拉機國內的極端份子,他們的思想、行為與言論都十分危險,他們對於社會上任何看不順眼的事物提出批評的信念,成功的激怒了大部分的人,並且讓拉機國的部分人民與受人愛戴的國王承受了莫大的恐懼:他們竟然指控偉大的國王是個愛吃鼻屎的鼻屎男!
「挖挖~~我...我...我不認為~~摳摳~~法東斯黨人有權指控我是個鼻屎男~~舔舔~~身為一個人,我有不受別人攻擊以及免於言論攻擊造成的恐懼的權利。法東斯黨人厭惡與歧視挖鼻屎的人的態度已經深深的侵害到了我國國民。」拉機國國王邊吃著他的鼻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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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東斯黨除了致力批評挖鼻屎這個讓全民難堪而且討厭的小動作之外,還有不少使拉機國國民深感恐懼的的舉動,譬如說他們那個以拍肩作為打招呼方式的行為,已經使得不少深信拍肩會導致瘟疫蔓延的拉機國民瀕臨崩潰邊緣。


「幸好,這些噩夢都將結束了」
在部份法東斯黨人宣稱他們的黨主席是偉大的救主轉世,人人都應該服從、膜拜並且捐獻出他們的所有之後,拉機國國會終於在督你洞神教黨的主導下,訂立了相關法規,禁止法東斯黨等相關言論。


「這是一項劃時代的創舉,從今開始,我們的國民將受到更多的保護,以避免他們受到那些可恥、下流、骯髒的言論污染與迫害。那些不尊重人權與基本價值的言論不配享有言論自由!」督你動神教教主無稽吧表示。


「等等!這不公平!為什麼你們的督洞大全裡支持蓄奴、殺盡不信者的經文沒有被禁止?」法東斯黨人不滿地提出抗議。


「那是因為你們的人太少了,雖然我們的相關言論或許應該被禁止,但是因為禁止了這些言論所造成的不快,大於沒有禁止所造成的不快,這並不是英不應該禁止的問題,而是做不做得到的問題」
無稽吧笑道:「不過很顯然的,你們並沒有相關的問題,讓你們不享有言論自由,成功地為拉機國減少了許多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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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覺得法東斯黨的人受到的待遇不合理,那麼你應該會認同
<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如果你覺得法東斯黨人罪有應得,
<批評、攻擊他人以及發表極端言論的自由>
可以試圖挑戰你的想法

這個故事之所以會被寫出來,是為了徹底回應我和vcharng學長在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37999
的討論
他主張了以下幾點
1.極端的言論,例如納粹,是不該享有言論自由的。
2.我們沒有自由攻擊與批評人的權利,之所以沒有全面禁止,是因為我們沒有能力做到,或是禁止所造成的不快大於不禁止所造成的不快。


我並不同意他這二個說法的任何一個部份。基於篇幅,我會把這個故事所要表達的反駁論點寫在另外的文章裡。



2011年6月20日 星期一

人權、人權,為什麼總是說人權?民主異於多數決之處

人權,即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權利,是民主國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份,他通常包括了各種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對於合法擁有的財產的完全處分、基本生存權的保障、參與並制定政策的權利以及部分的平等權。


平等權之所以會說是「部分的」在於某些族群或某些情形應不應該適用平等權是有所疑義的,譬如說:社會上還是有不少人覺得同志這個族群,沒有如同一般人般結婚的權利。
也有些人覺得機會上的平等是不應該存在的,天賦、運氣或家庭背景等等所造成的不平等,並非是需要避免或是藉著補助來抹平的,譬如說有些人主張我們不應該補助經濟弱勢社會上弱勢的族群,使他們在教育上或生活上有最基本的保障(但繁星計畫絕對不是個保障弱勢的東西。),譬如說失業救濟金或加分上大學之類的。
現在目前爭議最少的平等權是我們大家有平等的參與政治、平等的享受政府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理應不被任何一種歧視造成權利上的受損。


人權之於民主之所以重要,除了哲學上的思辯基礎外,現代的各國政治所帶來的教訓也證實了這點。也就是說,人權事實上是生而為人最基礎也最應該擁有的東西,而這些權利是有分優先的(以自然人來說,保障生命權的順位優先於財產權的)。也就是說,除非為了保障更加優先的權利,否則我們不應該用其他的理由(ex:那個人比較下等、我們大家就是喜歡或這其實是為了他好)剝奪一個具有做出決定能力的人(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人)的人權。

在這些例子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事件如以前的黑奴、塞爾維亞的種族清洗以及戰間期的猶太騎士(尤其是納粹德國,他採取漸進的方式逐漸的剝奪猶太人的各種權利,最後是生命與自由),特別是納粹德國的教訓猶其職得我們做為借鑑:「如果我們對於各種權利的剝奪基於其影響不到自己或影響太小而過於冷漠,到最後是更多與更大的傷害會在無形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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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對於所有族群與價值觀的人們的權利的平等尊重的想法(好坳口=口=),我們不會支持具有報復性質的刑法(為甚麼你對那個人不高興可以成為你要傷害那個人的理由?)、反對不平等與不受監督的政府權力(如特別權力關係)、不會覺得如果大家經過表決就可以有權把你處死、也不認為我們有理由不養犯人(他為了維持大部分的人的權利喪失了他的自由權,如果不養他不會讓維權的效率獲得合理的提升,憑什麼我們要這樣做?)

讓弱勢的族群保有最基本的生存空間與未來展望的想法,正是人權所最為注重的一塊
(對於大部分的人來說,我們能面臨到相關侵害的機會事實上是很小的,我們沒有飽暖的問題、也沒有受到歧視打壓的問題。),這也是民主之所以不完全同於多數決的地方:「任何人都應該擁有最基本的與生具有的權利。」

正因為這樣,所以我也不會支持一個人罪大惡極所以理應該被處罰、罪人沒有人權的想法,如果人權是可貴的或必須要維護的東西,那麼任何多餘的人權喪失或侵害都應該是不被允許的。

這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之所以支持比例原則,並且在死刑事實上沒有比無期徒刑等替代措施擁有多到一定程度的嚇阻力的狀況下,反對死刑的理由。



反性霸凌,禁言真的是重點嗎?

 立法院最近通過了一個極為嚴重的禁言惡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8/78/2sx45.html性平法修正/罵人娘砲、死gay 最重可處退學
 更新日期:2011/06/08 04:11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胡清暉、謝文華/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罵人「死gay」、「娘砲」等性霸凌行為,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最重可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
隱匿校園性騷 校長最重免職
修正案同時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者,最重可予免職。
為了避免狼師進入校園,修正案也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該查閱有無犯罪紀錄;如果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可解聘或不續聘。
修正案也規定校方應尊重不同的性別認同,為其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也不得在招生、就學許可時予以歧視。對於懷孕的學生,校方有義務提供其必要的協助。
學生髮式服裝 校方不得處罰
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所提的附帶決議,規範校方不得因為刻板的性別印象,對學生的髮式、服裝予以處罰。
修正案增訂校園通報義務,只要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在執行業務時,獲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違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若上述人員違反通報義務,致校園再度發生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者,最重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言語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規範
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傾向、性別認同做貶抑、攻擊或威脅,但並非性騷擾的行為 。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說明,過去對於校園「性霸凌」、「性騷擾」的認定模糊,透過修法明確區別,未來可透過性平會,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輔導。因此罵人「死gay」、「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可以算「性霸凌」範疇。
但他也解釋,並非所有玩笑話都屬「性霸凌」,要透過語言,讓一方感到受侮辱或不舒服,向老師報告並請求處置,才會啟動性別平等調查機制;若只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學校不會主動介入處理。
柯今尉強調,對於學生的處罰,最重當然可退學處分,但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不太可能做出退學處分;高中或大專以上出現「性霸凌」時,教育部希望學校處置時儘量避免退學,而是先輔導改正學生偏差行為,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說,修法能讓社會大眾正視,原來罵人娘砲、死gay,是不對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喀飛認為,問題不在用什麼語言辱罵性別氣質不同的人,而在於學校、社會等整體環境仍未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今天禁了娘砲,明天又出現新的名詞呢?」
這個法律大概又是台灣的兒少保護主義(小孩好乖好純潔,要多多保護不可以讓他們接觸奇怪的東西喔揪咪^.<)的另外一個高峰,我們現在除了禁止散播猥褻噁心的圖片(你確定那些東西大部分的人會覺得他噁心嗎?又一個東西讓人覺得噁心或不舒服,為甚麼可以成為禁止他散布的理由?)和讓小朋友玩爆竹之外,連給予別人評價的自由都失去了。

當我們看到一個胖子的時候,我們不會覺得說他胖子會違背什麼道德義務(當然,或許那個人可能會因此覺得有點受傷,但問題是,我們有什麼義務要讓一個人覺得舒適或不受傷?嘴賤批評人或許會招致極度的人緣不佳,但那根禁止別人說又是另一回事了。),也不會覺得我們應該另外立個法來禁止人說別人髒或是胖,那麼說別人「娘砲」、「臭GAY」為甚麼就需要?

一個可能的看法是:「這些詞彙雖然可能屬於對個人特質的客觀描述,但是這些特質如果被用來指稱在一個人身上,可能會導致一個人受到嚴重的傷害;或者,這個特質是大眾所極為不欲擁有的。」

這種說法同樣的仍然會遇到我所說的胖子困境,如果大家都很討厭胖子,能不能構成我們禁止人指稱一個人胖的理由?

而且,這種做法除了傷害言論自由以外,真的能夠達到我們所欲達成的目的(反性霸菱與歧視)嗎?
就如同胖子一般,娘砲和GAY之類的辭彙之所以會被人所不欲(當然娘砲和GAY比胖子還更嚴重一點),很大的程度上在於社會對於擁有這些特質的人是有偏見的。如果今天我們想要達到性別平等教育中,讓所有性別上的特質都被平等尊重的目標,我很懷疑禁言根本完全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效果。除了技術上我們可能找到其他的詞彙來替代之外,一個與大家平等且沒什麼不好的特質為甚麼要被禁言?

真要阻止性霸凌與性別歧視,除了讓老師針對霸凌(欺負)的行為做出懲處之外,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才是最重要的,當「娘砲」、「GAY」與「男人婆」不再是一個需要感到可恥的特質的時候,這些霸凌與歧視才有辦法真正結束。
禁言的行為既沒有用也侵害人權,民主的政府根本不應該採取這種政策(關於這點,請參見:比例原則是什麼)




廣告:哲學雞蛋糕,一個我最喜歡的blog

恩,最近因為段考還有班聯會的事情把我K得滿頭包,很多想寫的東西幾乎只停留在幾行的草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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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想幫大家介紹一個我最喜歡的BLOG,「哲學雞蛋糕」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
他應該是我目前惟一一個會每天都去點閱的BLOG,這個BLOG之所以成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我受到了雞蛋糕老闆的影響(也感謝他為這個BLOG創立時提供很多好用的小工具),也想找到一個屬於自己的很屌地方說話並留下自己的足跡所致。(大家會發現這個BLOG的設計與裝潢事實上與哲學雞蛋糕是差不多的。)

雞蛋糕的口味並不僅限於哲學(裡面的哲學成分以分析哲學為主),他也包括了各種時事以及老闆對他們的批判。(我跟老闆的意見並不會總是相同,因為老闆看起來像是個功利主義者或者是傳統的自由主義者(經濟自由主義,美國俗稱的保守派),我們注重的基本點可能不見得相同)
不過我很欣賞老闆那種辛辣的文風以及沒有過多綴飾的筆法。

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兩個很好玩的政治立場測試

西方版(我覺得這個的題目比較好,但他的介面是英文的)

西方版介紹
總共分成兩個軸,y軸為經濟自由,x軸為政治與社會自由,正向為自由之程度。
我的結果
You are a
Social Liberal
(61% permissive)

and an...
Economic Liberal
(23% permissive)

You are best described as a:

Democrat

You exhibit a very well-developed sense of Right and Wrong and believe in economic fairness.









中國版介紹
本測試的目的是反映答題者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觀念「左與右」的座標。測試題目的陳述儘量滿足中立性,即,每條陳述都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對錯,同意或反對都代表彼此平等的看法。這套題目的目的是區分理念而不是操作手法,也就是說,問題在於你在理想中是否支持,而不是在現實困難面前是否可行。請不要因為具體條件的缺乏而去設想種種複雜背景情況,從而動搖自己意識形態上的堅持。

政治觀念座標,負值為左,即威權主義 (Authoritarianism),正值為右,即自由主義 (Libertarianism)。

社會文化觀念座標,負值為保守與復古派 (Conservatism),正值為自由與激進派 (Liberalism)。

經濟觀念座標,負值為左,即集體主義與福利主義 (Welfarism, Collectivism),正值為右,即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

三個維度的最大區間均為 [-2,2]。
請注意,很多問題反映的是中國現實語境中的「左與右」,而非嚴格意義上的西方政治語彙中的「左與右」

我的結果
一年前的結果
政治立场坐标 (正值為自由 負值為威權)
1.1
文化立场坐标
1.2
经济立场坐标 (正值為市場自由 負值為經濟管制與社會福利)
0.4

現在的
政治立场坐标
1.1
文化立场坐标
1.2
经济立场坐标
-0.1
原來我很早就是個自由主義者囉~
只是在建中的這一年來我的確有了不少社會自由主義的傾向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草案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XX(見註1)會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以發揚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溝通,加強班級或社團之聯繫,維護學生權利為宗旨。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 二 條:凡建國中學之學生,均得為本會之會員。凡建中之學生除拒絕繳交會費外,XX會不得拒絕其加入。非建中之學生,得以經過班代大會批准,繳交會費後加入,而其加入之辦法與詳細規範,應另以法律訂定之。
第 三 條:凡本會會員皆有繳納會費、遵守XX會章程及XX會法令之義務。
第 四 條:本會依行政、立法、司法及社團與學生事務分立之原則,分設行政部門、學生代表大會、評議委員會和社團協商大會共同推展會務。
第 五 條:行政部門擁有行政權,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
學生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簡稱學代大會;
評議委員會擁有司法與監察權,為本會之最高司法機關,簡稱評委會;
社團協商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處理社團事務機關,簡稱社協會。
第 六 條:凡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四權。
第 七 條:凡本會會員得依規定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使用本會提供之設備,查閱本會之文件檔案。
第 八 條:第六條所列會員之權利,除因會員不履行第二條與第三條所列之義務,或是嚴重危害本會之行為者,不得予以限制。會員權利之限,須經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 九 條:本會會費之額數,由XX會主席提交班代大會決議之。會費不足時,行政部門得經班代大會之許可,以正當方式取得所需之經費。
第十條:本會之法律,謂由班代大會通過,議長公佈之法律。
第十一條:本會之命令,分為職權命令及授權命令二類:
職權命令謂由經該部門依其法定職權,該部門主管公佈之命令。
授權命令謂由法律或其主管機關之授權,該部門主管公佈之命令。
第十二條:部門之主管,於班代大會及其以下組織為議長;於評委會及其以下組織為評委會主委;於社協會及其以下組織為執委會主委;於行政部門及其以下組織為主席或主任委員。
第十三條:本會之法律,由班代大會制定之。須由班代、行政部門會評委會向班代大會提出法律案,經三讀會通過之,三讀會之程序由班代大會會議規範定之。法律案通過後,議長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佈之。
第十四條:本會之授權命令,由被授權之機關開會制定之。表決通過後,交付該部門主管審查,若審查通過則發佈。本條所稱之審查與發佈,該部門之主管應於接收命令案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之。其公布應公布於學校電子公告欄。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被授權機關,於班代大會若為班代大會;於社團協商大會若為社團協商大會;於評議委員會若為評議委員會;則該部門之主管無審查之權,應於接收命令案時起四十八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布之。
第十六條:若被授權機關提出之命令案審查未通過,於班代大會得提請班代大會之有效會議表決為之;於評委會得提請評委會之有效會議表決為之;於社團協商大會得提請社團協商大會有效會議表決為之,若表決通過,則該部門之主管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布。
第十七條:行政部門之授權命令,應於發布後十日內交由班代大會追認,若同意票數未大於反對票數,則該命令應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之職權命令,由主掌該職權之機關開會制定之。表決通過後,視法令或行政慣例決定是否送交上級機關或主管審查,不需審查或審查通過後,該部門之主管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佈。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被授權機關,於班代大會若為班代大會;於社團協商大會若為社團協商大會;於評議委員會若為評議委員會;則無需審查,該部門之主管應於接收命令案時起四十八小時內於學校公告欄公布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為本會各項法令均需遵守之最高準則,除<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組織章程增修條文>外,本會不得擁有相同或更高位階之任何型式之規範。<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之法律位階與本章程相同。
第廿一條:法律及命令合稱法令。
法律與章程牴觸者無效;命令與章程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廿二條:法律與章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確實有法律條文與章程牴觸時,評議委員會應宣告其為無效。
命令與章程或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確實有命令與章程或法律牴觸時,評議委員會應宣告其為無效。
第廿三條:除本章程外,法律之修改或廢除,經學代大會全體班代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各部門之職權行使法,應經班代大會全體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二章  行政部門

第廿四條:行政部門依章程設立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期,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凡本會會員皆有權參選。每年五月選舉下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每年十二月選舉該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
第廿五條:行政部門由主席、副主席及行政內閣組成,主席為本會之最高行政首長,行政內閣之組織及職權行使應以法律定之。
第廿六條: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行政部門之一切事務;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
第廿七條:主席、副主席之產生應符合多數統治原則,採絕對多數當選制:
一、全校投票時間統一,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得過半票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
二、若無候選人於首輪投票得過半票數之支持時,則應於十日內就得票數最高之兩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得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
三、主席、副主席之選舉得設置投票率門檻,投票率未達投票率門檻之選舉,選務委員會須宣告該選舉無效,投票率門檻得以法律定之。
第廿八條: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須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選舉及罷免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及罷免訴訟,由評議委員會審判之。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第廿九條: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之;主席在位,而副主席缺位時,主席應提名一副主席人選交由學代大會同意任命之;主席與副主席均缺位時,由行政委員會代行其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條:主席因故不得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主席、副主席均不得視事時,
評議委員會應裁定由班代大會議長暫代之或由行政委員會長期代行其職權。
主席、副主席之補選,得由代理主席或行政委員會提請班代大會同意後為之。
第卅一條:主席、副主席以下設行政內閣,行政內閣包含下列各機關:
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負責綜理行政內閣之事務。
總務股:負責編列本會之總預算、管理本會之財務收支並提出決算。
康樂股:負責舉辦康樂性活動。
服務股:負責各項服務事宜。
文宣股:負責行政部門之文書及宣傳工作。
公關股:負責本會之對外事宜。
建中人編輯委員會:負責籌組建中人之編輯工作。
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主席提名,經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主任委員得任命委員若干人以協助編輯。
學藝股:負責處理學藝性事務
各股股長、執行長之任免,由主席或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後為之;各股之執行官由主席任命之。
主席得經班代大會之同意,設立其他委員會以處理行政事務。
第卅二條:學代大會得經十位以上班代連署,出席學代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要求主席罷免各股之股長。
第卅三條:行政部門依下列規定對班代大會負責:
一、行政部門有向學代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代大會開會時有向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股股長、執行長、執行官及各委員會之委員質詢之權。
二、班代大會對於行政部門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部門變更之。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須經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五位以上學代之連署提議,學代大會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提出;交由全體會員投票表汻B�或評議委員。
第卅六條:行政部門成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卅七條:若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無效,於行政委員會未選出E6��內閣之任免,由主席提請班代大會同意為之。主席因其任期之結束、遭罷免或彈劾而解職時,經該主席提名產生之行政內閣成員應隨之解職
第卅五條:主席、副主席及行政內閣之成員不得兼任班代或評議委員。
第卅六條:行政部門成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卅七條:若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無效,於行政委員會未選出時,已卸任之主席得暫行該任主席之職權,其時間以三個月(含寒暑假)為上限。

第三章  行政委員會

第卅八條:行政委員會於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或主席、副主席選舉無效以致無法產生主席、副主席時,代行主席之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卅九條:行政委員會下設行政委員五人,主席職權之行使須有過半委員副署。
行政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委員互選產生,對外代表行政委員會,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委員會。
第四十條:行政委員得兼任班代或行政內閣之職位,不得兼任評議委員。
行政委員會由班代大會選舉產生,行政委員候選人之名單由五位以上班代連署提出,名單上須有五名候選人。
第卌一條:行政委員選舉以全體班代過半出席為有效選舉,得最多班代支持之名單為當選。
第卌二條:十五位以上班代連署動議進行信任投票時,班代大會應於十日內對行政委員會舉行信任投票;從公布至投票應間隔三日以上。
第卌三條:信任投票以三分之一出席為有效投票;若不信任票大於出席班代三分之二,行政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解散重選。

第四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卌四條:學代大會由班代組成,負責傳達會員之意見及大會之決議,監督行政部門之工作,制定本會之議程及法令。
第卌五條:班代每班選舉一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並得由學代另行選出至多YY(見註2)位學生代表,和當屆班即選出之學代一同進退。學代有在班代大會上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附議、選舉與質詢行政部門成員之權。
第卌六條:學代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班代互選產生,議長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缺位時,由副議長繼任之。學代大會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召開預備會議以選舉議長、副議長及各委員會之委員。學代大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會議規範以法律定之。
第卌七條:學代大會設秘書二人,由議長提請學代大會任命之,負責學代大會之文書工作。
第卌八條:學代有出席大會、傳運會員意見與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卌九條:學代大會依章程每隔一週召開例行會議。學代大會經五位以上學代之要求、議長或主席之咨請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十條:學代大會代表本會全體會員,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命令案、決議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五一條:主席及行政各部門須於例行大會列席報告施政並接受質詢。
第五二條:行政部門、評委會、社團協商大會和班代大會各常設委員會之預算,須於每學期第二次例行大會前提交班代大會審議。
第五三條:除一般XX會業務外,學代大會得依臨時狀況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執行或對外表達意見。
第五四條:行政部門對於學代大會之決議,如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由主席提請學代大會覆議之。覆議時,如經出席代表同意票數大於反對票數則維持原決議,行政部門應即接受之,否則應提出總辭。
第五五條:學代大會得經全體學代五位以上之連署對行政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需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出席,出席學代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之,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內閣成員須立即全數解職。主席應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新行政內閣成員,經學代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五六條:學代大會設各常設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五人或多於十一人,其職權如下:
選務委員會:負責辦理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
財務委員會:負責預算案和決算案之審查及本會各項收支之審核。
學代大會得設立其他特別委員會以處理會務。
第五七條:學代大會遇特殊情況或無議程時,議長得休會一次,但不得連續休會或拒絕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八條:學代大會得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得邀請行政部門成員、評議委員、學校師長、本會會員、合作社成員、本校各社團成員、校外人士或學校行政人員到場備詢。聽證會之召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五九條:學代之報酬、獎懲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社團協商大會
第六十條:社協會由各社團推派一名社團代表組成之;社協會有議決、執行及仲裁社團間自治事務之權力;社協會之組織與職權行使以班聯會法律定之。
第六一條:社協會之決議有妨害XX會會員權益之虞者,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該決議確有妨害XX會會員權益之事實或可能,評議委員會應裁定該決議暫緩施行,並交付學代大會議決之;該決議得出席班代過半贊成即恢復施行,暫緩施行後兩週內未恢復施行則該決議無效。
第六二條:行政部門或班代大會與社協會之職權範圍有重疊或衝突者,由評議委員會裁定該職權之歸屬。
第六三條:社協會之決議與班聯會組織章程或班聯會法律牴觸者無效,社協會之決議與班聯會組織章程或班聯會法律是否牴觸有疑義者,由評議委員會裁定之。
第六四條:社協會下設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社協會之決議、代表社團與校方溝通漢處理社協會授權處理之事項;設主委與副主委一人,由執委會之執行委員互相選舉之。主委對外代表社協會與執行委員會,並負責主持社協會。

笍�日內進入審理程序,若未進�

第六五條:評議委員會由九名評議委員組成之,經行政部門主席、班代大會議長和評委會主任委員聯署提名,經班代大會採包裹表決同意任命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六條:評委會得對有違法侵害XX會會員權益、貪瀆、違背章程之虞或即將進入審理程序之法令與決議施以暫緩施行令,並於宣告贊停施行後十日內進入審理程序,若未進入審查程序則該暫緩施行令無效。
第六七條:前條所述之情形若於迫於時限,評委會主委得逕行頒佈緊急暫緩施行令,惟需於七十二小時內獲得含主委在內四位評委之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評委之同意,且於十日內進入審理程序,或於四十八小時內直接進入審理程序,否則暫緩施行令無效。
第六八條:評委會於必要時得於評委會表決通過後,委派代表列席各部門之會議與眾要協商與合約簽訂場合,以提供法律諮詢與資訊紀錄,以供存證之用。
第六九條:評議委員會對於行政內閣成員、主席、副主席、議長等班聯會行政、班級代表大會與社團協商大會幹部,認為有違法嚴重失職之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主席、副主席、議長等部門最高主管之彈劾案應以全體評議委員三分之二贊成方得成立,其餘以過半委員出席並以正反決論之。

第七十條:評議委員得出席班代大會與社團協商大會,評議委員有在班代大會與社團協商大會上除投票表決以外之權。
第七一條:若評議委員之提名無法獲得評委會主委、議長和行政部門主席之共識時,評委會主委應提名二位評議委員、班代大會議長、行政部門主席應提名一位評議委員,並交由班代大會包裹表決之。若未於時限內提名則視同棄權,該評議委員之職位應予以懸缺。
第七二條:於第八十條情形所提名之評議委員,評議委員會應將被提名人之提名單位作記錄。
第七三條:學年度上學期所提名之評議委員,於第八十條情形發生時,第五名評委應予以懸缺。
第七四條:第八十二條之懸缺委員惟若獲得班代大會議長、行政部門主席、評委會主委之共同提名,則得於班代大會同意後,接任該職位之剩餘任期。
第七五條:評委會每學年之上學期應提名五位評議委員,下學期應提名四人。
第七六條:評議委員提名同意案之表決,上學期應於國曆一月前完成;下學期應於國曆六月前完成。
第七七條:當評議委員之同意案未於時限內完成時,以致評委之職位產生空缺時,上學期之上一任已卸任之評委得暫時行使該任期評委之職權至人選產生為止;下學期之上一任已卸任之評委比照本條文處理。
第七八條:當評委因故辭職時,得由班代大會議長、行政部門主席、評委會主委共同提名並經班代大會同意之。惟若第八十條之情形之發生時,則得由該評委之提名人指定人選代理行使其之職權。
第七九條:評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得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代替之。
第八十條:主任委員於評委會(釋憲會議)中亦有表決權,於評委會表決因陷入同票僵局而無法作出決議時,應由主委行使裁決權裁決之。惟若第XX條所述之情形發生時,除非第OO條之情形發生,否則主委無裁決權。
第八一條:評委會主委之任期應至其評委卸任。
第八二條:上學期所選出之評委,其任期應至該學年下學期開學日始至下一學年上學期結束;下學期所選出之評委,其任期應至下一學年上學期開學日至下一學期下學期結束。
第八三條:下任評委會主委之選舉應於上任評委會主委尚未卸任時和學期結束前表決完畢。若表決之時間延誤,參與表決之成員應為合法表決時間之成員。
第八四條:若會員對各機關之命令有不服或違法之虞時,得交由評委會審判或解釋之。若評委會認定期確實有違法之情形,該命令應停止適用和執行。
第八五條:主委應由擁有半年以上評委資歷之評委擔任。
第八六條:評委卸任後得獲得仲裁委員資格,於評委會審判案代表仲裁委員會參與審判之表決。仲裁委員會之若有意願參與,評委會不得與已拒絕,若參加人數超過該審級之上限,應以抽籤決定承審人員。
第八七條:評議委員會擁有解釋本章程及統一解釋本會法令之權。
第八八條:評議委員會得對班代大會通過之法令或其它隸屬本會之法令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違背章程之法條得宣告其為無效。
第八九條:評議委員會擁有審判權,得對有關本會法令之案件進行審判。
第九十條:評委會之審判案採二級二審制,一級由至少五位評委並含仲裁委員至多九位參與表決,若不服得再提起上訴,由至少七位評委並含仲裁委員至多十一位委員參與表決。
第九一條:評委會得針對違反法令、章程或侵害班聯會會員之法律、命令或決議予以審判,並得宣告其無效並勒令其改正為之。
第九二條:評委會之預算由評委會訂定,行政部門於其提出預算時由行政部門一併提出,行政部門不得拒絕或更動之。
第九三條:評議委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九四條:有關評議委員會之權利救濟管道,應於社團協商大會或班代大會上宣達與各與會成員。並附註於各部門之決議和命令等相關文件之後。

第七章  章程之實行與修改

第九五條:經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法令、複決學代大會之決議。
第九六條:本章程須於每學期初交由各班學代公佈之。
第九七條: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第九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或廢除,須經學代大會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修改或廢除之。
第九九條:組織章程增修條文須經班代大會全體學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方得訂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壹百條:原<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民國99年前立法成功)、<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民國99年前立法成功)和<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民國99年前立法成功)停止適用。
第一零一條:評議委員會應於本章程通過後整理評議委員會之所有解釋、決議、審判之文件,若其爭點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或<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應予以修改適用條文與重新編碼後公布於學校電子公布欄。若無法尋得適用條文,則該文件失效並予以從編碼中剔除之。
第一零二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中之規範和明定本章程中何條法條停止適用之規範,應標示其屬於何章節。
第一零三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於法令、<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或<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中,得以組織章程簡稱之。
第百零四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於法令、<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或<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中,得以<組織章程增修條文>簡稱之。

附註
註1:選項為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帝國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第一帝國

註2:選項為
1.50人
2.30人



起草人:



提案人:               副署人: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草案簡報、 修正前言與議程建議



立法理由:目前班聯會現行之制度為三本憲法並立(基本法、組織章程和組織章程增修條文),其中內容有牴觸者,目前雖可依照後法先於前法之理適用,惟增修條文之內容與日期並無訂定,一但第四本憲法出現(基本法增修條文),則將難以判斷何為先後,且每當欲查閱條文十每每需手持多份法案互相參照,甚為累贅,故提起本草案,其能解決此問題。並對建中學生自治組織規範尚未完備之處和運作不暢之制度一並修正。

建議:由於章程條文內容高達一百多條,建議以無異議(共識決)的前提下省略二讀會的逐條朗讀程序,改為針對異動部份的條文作朗讀、討論與修改,並且以一個章節為單位,採共識決作為表決方式(條文的修訂還是要用正反決作為依據)。
而每個章節皆會給各位一點時間閱讀內容,但可以的話還是請各位在開會之前稍微看一下這份簡報與條文內容(請至少要把簡報看過)。


以下分別為新法案與舊法的主要不同之處,並於其後補上修正理由。
  1. 名稱可能更動
    選項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第一帝國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帝國
理由:班聯會織全名原為班長大會,現行之班聯會制度已與班長大會相去甚遠,且建中之學生自治理應不限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情形,故提起更名案討論。筆者認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為最典型且符合目前班聯會現況之名。而有關帝國之提起的真正詳細原因不明,似乎為為了製造一個純內閣制的學生自治組織或與他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區別用。

一、總綱部份
2.將建中學生可選擇不加入自治組織之規定明文化
理由:尊重個人自由,並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3.新增榮譽會員制度,希望的主要對象會是校友或對本校自治組織有卓越貢獻之類的(詳細辦法應另以法律訂之)
理由:學生自治組織之成員不一定得為學生本身,或許可以考慮讓對於學生自治有助益之非建中學生、校友以及對於學生會有卓越貢獻的校友成為榮譽會員以為表揚。而且,或許還可以藉著這個制度擴大學生會的財源與規模。

4.將命令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二類,職權命令為依據法定職權頒布之命令,授權命令為法律授權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命令。
理由:區分命令之性質,方便各部會上下之間能夠達成更有效率且民主之溝通。
5.將平等原則明文列入,未來於主席等選舉內可望藉此條文直接取消針對候選人身分之限制(應有老師推薦、記過、成績限制等)
理由:維護民主之平等精神、防止外力介入學生自治。

二、行政部門部份
6.若主席與副主席選舉無效,在行政委員會產生之前,前任主席德至多代理行使主席職權三個月(包含寒暑假)。
理由:防止行政空窗

四、民意機構(班代大會、學代大會部分)
7.班代可能更名為學代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8.產生方式除了每班選舉一人外,另外還有在用選出來的這93個班代再度票選出另一批人,讓他們也能夠加入學生代表大會。人數上限有爭議,提供選項分別為50人與30人。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我是50人的提出者,之所以會這樣提出這個人數,參考了下面二個方式:
一、欲令班代大會每次出席人數接過半,到達理論上應有的有效會議人數
令班級選出的學代為93人,增補學代X人

a.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10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33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36~40左右

b.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9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42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45~50左右

c..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8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55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58~63左右

二、考慮增補學代的地位,可類比於我國之不分區民意代表,約佔國會總人數的1/3
則需47名增補學代

考慮一、二 我覺得儘管一開始非常非常非常可能選不出50個人,但是比例訂定成這樣是有必要的。


9.取消除了利益迴避關係外,班代大會底下委員會的資格限制。(選務人員和財務委員會將不限定於班代)
理由:基於平等原則而立的條款,也期待可以讓有更多專業或熱誠的人加入。

六、司法機關部份
10.評議委員的提名改由三長(主席、議長與評委會連署提名),若沒有辦法連署提名,則進入各別提名模式(主席1議長1評委會2),且評委會主委將不具備同票僵局時的裁定權。
理由:評委有制衡和彈劾各個部門的權力,故不應單純由這二個部門的首長來決定可能的人選。而協商破裂時之所以會採取這個比例,則是希望司法單位在審判案上有比較高的影響力,至於需要超過二分之一的修憲案仍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做出決議,避免司法單位獨裁。

11.於緊急時得勒令有違法違憲之虞或即將進入審判程序的決議與法令暫停施行,並於暫緩施行令發布後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四位或總數二分之一之評委同意,十日內進入審查程序
理由:原本應有的權力實行方式明文化。

12.必要時得委派代表列席各部門之重要協商、會議與合約簽訂等場合,提供諮詢並資訊紀錄(存證以供爭議發生時使用)
理由:防止貪瀆、保護各部門與學生權益。

13.於未選舉而產生空缺時得代理至新任評委誕生為止
理由:防止權力空窗。
14.彈劾案正常化。
理由:如題。

15.下設仲裁委員會,由卸任之評委擔任,共同處理部門主管(主席、副主席、議長、副議長和執委會主委)的彈劾案與審判案。
理由:分散評委會之權力,並增加司法機關獨立性。

16.審判案改採二級二審制。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7.對於違憲違法或會侵害班聯會會員權益之法律命令或決議得以審判,並勒令其改正為之。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8.將評委會提出預算之方法明文化
理由:推動評委會之正常運作。
19.評委會這個權利救濟的管道應附註於各部門之命令與決議之後,並且在班代大會和社團協商大會上宣達給各個與會成員。
理由:維護學生權益。

七、實行與修改部分
20.將限制從出席2/3贊成2/3改為出席1/2贊成2/3
理由:使修憲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