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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你為什麼應該關心別人?個人主義中的群體義務

臉友wenson寫了一篇文章對於社運人常有的,認為民眾對於公共議題的冷漠態度是不應該的的抱怨提出了一些批評,這些批評中最主要也最有力的兩點分別是

1.宣稱這種抱怨常常是不可否證的,以及
2.社運的訴求就算全部都是正確的或正義的,這些社運人士的批評也往往沒有道理。因為如同他沒有義務去幫助一個非洲難民般,他也沒有義務去幫助大埔事件中的受害者。參與社運訴求正義本身是一種超義務,並非是義務。


一些與義務有關的事實和區分
作為一個個人主義者,2.的這種推論乍看之下十分顯明而且有力,然而事實上卻忽略了政府往往基於正義的理由而使用強制力徵來的稅金去幫助窮人,如果個人事實上並沒有這種義務,那麼政府的這種作為無疑的是不正義的強迫了不想幫助窮人的人去幫助窮人。很顯然的事實並非如此,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如果我們的確同意了各種社福政策的正當性,那麼我們必須得承認我們與其他的個人之間,的確有著某種義務關係存在。

wenson或許可以說這種義務僅僅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如果我真的拒絕繳納了政府基於正義而要求的稅金,那麼我事實上是在破壞了一個正義的體制;這種義務僅僅要求我不作為,但是並不要求我做些什麼來促進正義的彰顯。

然而這種區分在這裡卻是詭異的、令人困惑的且是不必要的,我們或許可以把義務分為要求作為與要求不作為兩種,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同一種義務卻有可能同時要求你作為和不作為,比方說如果你要遵守保護小明的生命的義務,你就不僅不可以把刀插進小明的心臟裡(不作為的義務),而且也得阻止他人把刀子插進小明的心臟裡(作為的義務)。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在這裡這樣的區分是不必要的,我們得回到那些義務的基礎之中,去仔細思量那些我們所同意的義務的基礎(高級的義務),是否究竟還會要求我們做出其他的行動。一旦我們能夠在個人主義裡的架構之中找到我們確實對群體與自我負有義務的基礎,那麼wenson對於這種抱怨事實上是一種家長主義式的宣稱,自然的也就不攻自破了。


個人之間的義務
什麼樣的高級義務會在要求我們維護一個正義的環境時,同時完全不要求我們促進正義?乍看之下這很難想像,因為大概沒有一個現實中的環境可以真正符合正義理論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正義理論如果不要求人們對於正義做出某些積極性的付出,那麼等於間接宣告了自己在說的只不過是一種永不可能實現的烏托邦。

諾齊克的糾正原則用在個人身上或許可以為一種極為弱的積極性義務做出說明,那就是一個人若可以在不義的環境中得利,而且這種得利比起他在正義環境中所得的要多,那麼他或許應該支持一種有著糾正原則的政見來對於原始的不義做出糾正。

而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更可以為這種義務做出更強而有力的申辯:原初狀態的各方如果不同意彼此之間對於正義的促進有著義務(至少在不受到過大的損失的狀況下是如此),那麼事實上他們根本就不是在決定如何建構一個社會的基本制度,而只是在想像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應該是怎麼樣而已。這種想像無疑是荒謬的,原初狀態中的各方顯然不會同意這種狀況,因為這代表了他們若是不義的受害者,他們的權利將會得不到任何保障。

而關於個人究竟應該在不義的環境中付出多少這個問題,我並沒有什麼明確的答案,不過或許會是這樣:如果個人在不義的環境中的處境彼此正義的環境來得好,那麼由於他在不義的環境下所多獲得的那些很大程度上是不應得的。因此,他所付出的成本,至少得使得他回到處於正義的環境中的那種無異曲線上。


有關社運者的抱怨的檢證
一旦我們確立了義務的內容確實要求我們有著某種促進正義的義務,那麼社運者的抱怨便可以得到了一種有力的重構:
1.正義的環境需要所有人的維護,
2.所有人也應該有促進正義的義務;
3.而大部分的人都做不到這二者。

很顯然的,這三者的檢證並不存在著什麼問題,他們都是可以否證的。而我認為沒什麼好理由相信,這三個命題的真假值,在台灣裡有任何一個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