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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閱讀心得】糾正原則、重分配與政府代償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某些(新)古典自由主義者(至少他們是這麼自稱)對於重分配還有政府的某些代償行為(應該可以說是所有的代償行為)總是感到極度不爽:「如果沒有人有義務把自己的錢送給路上的乞丐或是被老闆捲走退休金逃跑的勞工,那麼作為一種強制力的壟斷的政府這麼做時,與搶劫並無二致;他們侵犯了人們如何處分自己的持有的自由。」(比方說 JERRY WU和黃士修對於勞委會訴關廠工人案的看法XD。)


糾正原則
姑且不論這種給予財產權莫名的崇高地位、對於平等完全不在意的價值所遭受到的批評。就算站在這種極端自由放任的標準中,上一段的所描述的立場仍然有相當的可議之處。因為這種對於自身持有的絕對自主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自身的持有是絕對正義的。當A對於他的持有是正義的,依照著這種自由至上(Libertarianism)的正義觀,A可以自由的處分這些持有,這其中包含了任意轉移以及不受到外力強制的轉移的自由。

然而現實社會中關於持有的關係並沒有這麼的明確,我或許可以肯定我依照著正義的方式取得我的持有,然而我的持有的來源,或是來源的來源是否依循著這種正義的方式進行卻是難以確知的。姑且可以這樣說,一個持有的轉移鍊要完全是正義的──A→B→......→Z的每一個過程中都是正義的──是完全不可能的,這個時候矯正原則作為一種對於不義的補償機制,便有著為重分配或其他代償機制辯護的餘地,然而與其說是重分配,更恰當的說法是這其實是一種看起來像是重分配的補償。


政府的義務:強行正義與補償
然而為什麼眾人的代表,也就是政府應該負擔著這種糾正社會不正義的補償義務?A造成B的損失,為什麼不是應該由A來負起賠償的全責,如同黃士修所說的:「如果這只是個民事糾紛,政府從頭到尾根本就不應該介入?」
這樣的義務來自於政府對於強制力的壟斷,政府宣告他是一地唯一行使強制力的存在。其他的強制力,包括強行正義的權力(基於各種理由)也一併的被政府所禁止,而要行使著這種壟斷的強制而不侵犯個體權利的唯一方法便是提供使得這種權利得以伸張的補償,意即政府確實有義務代替人民強行正義以做為補償。所以這種不應該由眾人賠償A所造成的損害這種說法是不夠充分的,對於狀況的切確描述應該是:

1.A造成B的損失(老闆捲走勞工的退休金)
2.B有著對A強行正義的權力(藉以回復受損的權利)的權利,然而(勞工有權利採取適當的舉動使老闆還錢,比方說強迫勞動抵債,然而)
3.這種權力被政府所禁止,政府以代為強行正義作為補償。(政府不准勞工作這種事情,政府用它自己的方法來達成這件事。)

這個模型說明了政府在這件事情中所負擔的義務,進而為代償提供了證成。政府需要做出代償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本身就負有著使A回復到原來的狀態(精確的來說是回到原本的無異曲線上)的義務,而確保退休金從一開始就有足額提撥或是防止脫產只是履行這種義務的手段之一,卻不是唯一的一種方法。說政府不應該介入這種糾紛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因為就禁止強行正義這點來說,政府早已介入了這個糾紛。


「...人們就不能使用這裡所提出的分析和理論來譴責任何特殊的轉移支付體制,除非任何矯正不正義的考慮都明顯不能被用來為他辯護。」(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作為總結,這本書的這句話切確的指出了那些使用自由與財產權,來對政府的重分配與代償提出抗議的人,對於自身價值準則的使用不周與不一致,也涵蓋了這篇閱讀心得所想要試圖探討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