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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兩個很好玩的政治立場測試

西方版(我覺得這個的題目比較好,但他的介面是英文的)

西方版介紹
總共分成兩個軸,y軸為經濟自由,x軸為政治與社會自由,正向為自由之程度。
我的結果
You are a
Social Liberal
(61% permissive)

and an...
Economic Liberal
(23% permissive)

You are best described as a:

Democrat

You exhibit a very well-developed sense of Right and Wrong and believe in economic fairness.









中國版介紹
本測試的目的是反映答題者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觀念「左與右」的座標。測試題目的陳述儘量滿足中立性,即,每條陳述都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對錯,同意或反對都代表彼此平等的看法。這套題目的目的是區分理念而不是操作手法,也就是說,問題在於你在理想中是否支持,而不是在現實困難面前是否可行。請不要因為具體條件的缺乏而去設想種種複雜背景情況,從而動搖自己意識形態上的堅持。

政治觀念座標,負值為左,即威權主義 (Authoritarianism),正值為右,即自由主義 (Libertarianism)。

社會文化觀念座標,負值為保守與復古派 (Conservatism),正值為自由與激進派 (Liberalism)。

經濟觀念座標,負值為左,即集體主義與福利主義 (Welfarism, Collectivism),正值為右,即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

三個維度的最大區間均為 [-2,2]。
請注意,很多問題反映的是中國現實語境中的「左與右」,而非嚴格意義上的西方政治語彙中的「左與右」

我的結果
一年前的結果
政治立场坐标 (正值為自由 負值為威權)
1.1
文化立场坐标
1.2
经济立场坐标 (正值為市場自由 負值為經濟管制與社會福利)
0.4

現在的
政治立场坐标
1.1
文化立场坐标
1.2
经济立场坐标
-0.1
原來我很早就是個自由主義者囉~
只是在建中的這一年來我的確有了不少社會自由主義的傾向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草案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XX(見註1)會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以發揚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溝通,加強班級或社團之聯繫,維護學生權利為宗旨。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 二 條:凡建國中學之學生,均得為本會之會員。凡建中之學生除拒絕繳交會費外,XX會不得拒絕其加入。非建中之學生,得以經過班代大會批准,繳交會費後加入,而其加入之辦法與詳細規範,應另以法律訂定之。
第 三 條:凡本會會員皆有繳納會費、遵守XX會章程及XX會法令之義務。
第 四 條:本會依行政、立法、司法及社團與學生事務分立之原則,分設行政部門、學生代表大會、評議委員會和社團協商大會共同推展會務。
第 五 條:行政部門擁有行政權,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
學生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簡稱學代大會;
評議委員會擁有司法與監察權,為本會之最高司法機關,簡稱評委會;
社團協商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處理社團事務機關,簡稱社協會。
第 六 條:凡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四權。
第 七 條:凡本會會員得依規定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使用本會提供之設備,查閱本會之文件檔案。
第 八 條:第六條所列會員之權利,除因會員不履行第二條與第三條所列之義務,或是嚴重危害本會之行為者,不得予以限制。會員權利之限,須經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 九 條:本會會費之額數,由XX會主席提交班代大會決議之。會費不足時,行政部門得經班代大會之許可,以正當方式取得所需之經費。
第十條:本會之法律,謂由班代大會通過,議長公佈之法律。
第十一條:本會之命令,分為職權命令及授權命令二類:
職權命令謂由經該部門依其法定職權,該部門主管公佈之命令。
授權命令謂由法律或其主管機關之授權,該部門主管公佈之命令。
第十二條:部門之主管,於班代大會及其以下組織為議長;於評委會及其以下組織為評委會主委;於社協會及其以下組織為執委會主委;於行政部門及其以下組織為主席或主任委員。
第十三條:本會之法律,由班代大會制定之。須由班代、行政部門會評委會向班代大會提出法律案,經三讀會通過之,三讀會之程序由班代大會會議規範定之。法律案通過後,議長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佈之。
第十四條:本會之授權命令,由被授權之機關開會制定之。表決通過後,交付該部門主管審查,若審查通過則發佈。本條所稱之審查與發佈,該部門之主管應於接收命令案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之。其公布應公布於學校電子公告欄。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被授權機關,於班代大會若為班代大會;於社團協商大會若為社團協商大會;於評議委員會若為評議委員會;則該部門之主管無審查之權,應於接收命令案時起四十八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布之。
第十六條:若被授權機關提出之命令案審查未通過,於班代大會得提請班代大會之有效會議表決為之;於評委會得提請評委會之有效會議表決為之;於社團協商大會得提請社團協商大會有效會議表決為之,若表決通過,則該部門之主管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布。
第十七條:行政部門之授權命令,應於發布後十日內交由班代大會追認,若同意票數未大於反對票數,則該命令應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之職權命令,由主掌該職權之機關開會制定之。表決通過後,視法令或行政慣例決定是否送交上級機關或主管審查,不需審查或審查通過後,該部門之主管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於學校電子公告欄公佈。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被授權機關,於班代大會若為班代大會;於社團協商大會若為社團協商大會;於評議委員會若為評議委員會;則無需審查,該部門之主管應於接收命令案時起四十八小時內於學校公告欄公布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為本會各項法令均需遵守之最高準則,除<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組織章程增修條文>外,本會不得擁有相同或更高位階之任何型式之規範。<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之法律位階與本章程相同。
第廿一條:法律及命令合稱法令。
法律與章程牴觸者無效;命令與章程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廿二條:法律與章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確實有法律條文與章程牴觸時,評議委員會應宣告其為無效。
命令與章程或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確實有命令與章程或法律牴觸時,評議委員會應宣告其為無效。
第廿三條:除本章程外,法律之修改或廢除,經學代大會全體班代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各部門之職權行使法,應經班代大會全體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二章  行政部門

第廿四條:行政部門依章程設立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期,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凡本會會員皆有權參選。每年五月選舉下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每年十二月選舉該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
第廿五條:行政部門由主席、副主席及行政內閣組成,主席為本會之最高行政首長,行政內閣之組織及職權行使應以法律定之。
第廿六條: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行政部門之一切事務;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
第廿七條:主席、副主席之產生應符合多數統治原則,採絕對多數當選制:
一、全校投票時間統一,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得過半票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
二、若無候選人於首輪投票得過半票數之支持時,則應於十日內就得票數最高之兩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得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
三、主席、副主席之選舉得設置投票率門檻,投票率未達投票率門檻之選舉,選務委員會須宣告該選舉無效,投票率門檻得以法律定之。
第廿八條: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須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選舉及罷免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及罷免訴訟,由評議委員會審判之。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第廿九條: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之;主席在位,而副主席缺位時,主席應提名一副主席人選交由學代大會同意任命之;主席與副主席均缺位時,由行政委員會代行其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條:主席因故不得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主席、副主席均不得視事時,
評議委員會應裁定由班代大會議長暫代之或由行政委員會長期代行其職權。
主席、副主席之補選,得由代理主席或行政委員會提請班代大會同意後為之。
第卅一條:主席、副主席以下設行政內閣,行政內閣包含下列各機關:
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負責綜理行政內閣之事務。
總務股:負責編列本會之總預算、管理本會之財務收支並提出決算。
康樂股:負責舉辦康樂性活動。
服務股:負責各項服務事宜。
文宣股:負責行政部門之文書及宣傳工作。
公關股:負責本會之對外事宜。
建中人編輯委員會:負責籌組建中人之編輯工作。
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主席提名,經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主任委員得任命委員若干人以協助編輯。
學藝股:負責處理學藝性事務
各股股長、執行長之任免,由主席或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後為之;各股之執行官由主席任命之。
主席得經班代大會之同意,設立其他委員會以處理行政事務。
第卅二條:學代大會得經十位以上班代連署,出席學代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要求主席罷免各股之股長。
第卅三條:行政部門依下列規定對班代大會負責:
一、行政部門有向學代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代大會開會時有向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股股長、執行長、執行官及各委員會之委員質詢之權。
二、班代大會對於行政部門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部門變更之。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須經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五位以上學代之連署提議,學代大會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提出;交由全體會員投票表汻B�或評議委員。
第卅六條:行政部門成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卅七條:若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無效,於行政委員會未選出E6��內閣之任免,由主席提請班代大會同意為之。主席因其任期之結束、遭罷免或彈劾而解職時,經該主席提名產生之行政內閣成員應隨之解職
第卅五條:主席、副主席及行政內閣之成員不得兼任班代或評議委員。
第卅六條:行政部門成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卅七條:若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無效,於行政委員會未選出時,已卸任之主席得暫行該任主席之職權,其時間以三個月(含寒暑假)為上限。

第三章  行政委員會

第卅八條:行政委員會於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或主席、副主席選舉無效以致無法產生主席、副主席時,代行主席之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卅九條:行政委員會下設行政委員五人,主席職權之行使須有過半委員副署。
行政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委員互選產生,對外代表行政委員會,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委員會。
第四十條:行政委員得兼任班代或行政內閣之職位,不得兼任評議委員。
行政委員會由班代大會選舉產生,行政委員候選人之名單由五位以上班代連署提出,名單上須有五名候選人。
第卌一條:行政委員選舉以全體班代過半出席為有效選舉,得最多班代支持之名單為當選。
第卌二條:十五位以上班代連署動議進行信任投票時,班代大會應於十日內對行政委員會舉行信任投票;從公布至投票應間隔三日以上。
第卌三條:信任投票以三分之一出席為有效投票;若不信任票大於出席班代三分之二,行政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解散重選。

第四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卌四條:學代大會由班代組成,負責傳達會員之意見及大會之決議,監督行政部門之工作,制定本會之議程及法令。
第卌五條:班代每班選舉一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並得由學代另行選出至多YY(見註2)位學生代表,和當屆班即選出之學代一同進退。學代有在班代大會上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附議、選舉與質詢行政部門成員之權。
第卌六條:學代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班代互選產生,議長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缺位時,由副議長繼任之。學代大會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召開預備會議以選舉議長、副議長及各委員會之委員。學代大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會議規範以法律定之。
第卌七條:學代大會設秘書二人,由議長提請學代大會任命之,負責學代大會之文書工作。
第卌八條:學代有出席大會、傳運會員意見與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卌九條:學代大會依章程每隔一週召開例行會議。學代大會經五位以上學代之要求、議長或主席之咨請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十條:學代大會代表本會全體會員,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命令案、決議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五一條:主席及行政各部門須於例行大會列席報告施政並接受質詢。
第五二條:行政部門、評委會、社團協商大會和班代大會各常設委員會之預算,須於每學期第二次例行大會前提交班代大會審議。
第五三條:除一般XX會業務外,學代大會得依臨時狀況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執行或對外表達意見。
第五四條:行政部門對於學代大會之決議,如有窒礙難行之處,得由主席提請學代大會覆議之。覆議時,如經出席代表同意票數大於反對票數則維持原決議,行政部門應即接受之,否則應提出總辭。
第五五條:學代大會得經全體學代五位以上之連署對行政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需經三分之一以上班代出席,出席學代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之,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內閣成員須立即全數解職。主席應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新行政內閣成員,經學代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五六條:學代大會設各常設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五人或多於十一人,其職權如下:
選務委員會:負責辦理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
財務委員會:負責預算案和決算案之審查及本會各項收支之審核。
學代大會得設立其他特別委員會以處理會務。
第五七條:學代大會遇特殊情況或無議程時,議長得休會一次,但不得連續休會或拒絕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八條:學代大會得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得邀請行政部門成員、評議委員、學校師長、本會會員、合作社成員、本校各社團成員、校外人士或學校行政人員到場備詢。聽證會之召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五九條:學代之報酬、獎懲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社團協商大會
第六十條:社協會由各社團推派一名社團代表組成之;社協會有議決、執行及仲裁社團間自治事務之權力;社協會之組織與職權行使以班聯會法律定之。
第六一條:社協會之決議有妨害XX會會員權益之虞者,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該決議確有妨害XX會會員權益之事實或可能,評議委員會應裁定該決議暫緩施行,並交付學代大會議決之;該決議得出席班代過半贊成即恢復施行,暫緩施行後兩週內未恢復施行則該決議無效。
第六二條:行政部門或班代大會與社協會之職權範圍有重疊或衝突者,由評議委員會裁定該職權之歸屬。
第六三條:社協會之決議與班聯會組織章程或班聯會法律牴觸者無效,社協會之決議與班聯會組織章程或班聯會法律是否牴觸有疑義者,由評議委員會裁定之。
第六四條:社協會下設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社協會之決議、代表社團與校方溝通漢處理社協會授權處理之事項;設主委與副主委一人,由執委會之執行委員互相選舉之。主委對外代表社協會與執行委員會,並負責主持社協會。

笍�日內進入審理程序,若未進�

第六五條:評議委員會由九名評議委員組成之,經行政部門主席、班代大會議長和評委會主任委員聯署提名,經班代大會採包裹表決同意任命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六條:評委會得對有違法侵害XX會會員權益、貪瀆、違背章程之虞或即將進入審理程序之法令與決議施以暫緩施行令,並於宣告贊停施行後十日內進入審理程序,若未進入審查程序則該暫緩施行令無效。
第六七條:前條所述之情形若於迫於時限,評委會主委得逕行頒佈緊急暫緩施行令,惟需於七十二小時內獲得含主委在內四位評委之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評委之同意,且於十日內進入審理程序,或於四十八小時內直接進入審理程序,否則暫緩施行令無效。
第六八條:評委會於必要時得於評委會表決通過後,委派代表列席各部門之會議與眾要協商與合約簽訂場合,以提供法律諮詢與資訊紀錄,以供存證之用。
第六九條:評議委員會對於行政內閣成員、主席、副主席、議長等班聯會行政、班級代表大會與社團協商大會幹部,認為有違法嚴重失職之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主席、副主席、議長等部門最高主管之彈劾案應以全體評議委員三分之二贊成方得成立,其餘以過半委員出席並以正反決論之。

第七十條:評議委員得出席班代大會與社團協商大會,評議委員有在班代大會與社團協商大會上除投票表決以外之權。
第七一條:若評議委員之提名無法獲得評委會主委、議長和行政部門主席之共識時,評委會主委應提名二位評議委員、班代大會議長、行政部門主席應提名一位評議委員,並交由班代大會包裹表決之。若未於時限內提名則視同棄權,該評議委員之職位應予以懸缺。
第七二條:於第八十條情形所提名之評議委員,評議委員會應將被提名人之提名單位作記錄。
第七三條:學年度上學期所提名之評議委員,於第八十條情形發生時,第五名評委應予以懸缺。
第七四條:第八十二條之懸缺委員惟若獲得班代大會議長、行政部門主席、評委會主委之共同提名,則得於班代大會同意後,接任該職位之剩餘任期。
第七五條:評委會每學年之上學期應提名五位評議委員,下學期應提名四人。
第七六條:評議委員提名同意案之表決,上學期應於國曆一月前完成;下學期應於國曆六月前完成。
第七七條:當評議委員之同意案未於時限內完成時,以致評委之職位產生空缺時,上學期之上一任已卸任之評委得暫時行使該任期評委之職權至人選產生為止;下學期之上一任已卸任之評委比照本條文處理。
第七八條:當評委因故辭職時,得由班代大會議長、行政部門主席、評委會主委共同提名並經班代大會同意之。惟若第八十條之情形之發生時,則得由該評委之提名人指定人選代理行使其之職權。
第七九條:評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得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代替之。
第八十條:主任委員於評委會(釋憲會議)中亦有表決權,於評委會表決因陷入同票僵局而無法作出決議時,應由主委行使裁決權裁決之。惟若第XX條所述之情形發生時,除非第OO條之情形發生,否則主委無裁決權。
第八一條:評委會主委之任期應至其評委卸任。
第八二條:上學期所選出之評委,其任期應至該學年下學期開學日始至下一學年上學期結束;下學期所選出之評委,其任期應至下一學年上學期開學日至下一學期下學期結束。
第八三條:下任評委會主委之選舉應於上任評委會主委尚未卸任時和學期結束前表決完畢。若表決之時間延誤,參與表決之成員應為合法表決時間之成員。
第八四條:若會員對各機關之命令有不服或違法之虞時,得交由評委會審判或解釋之。若評委會認定期確實有違法之情形,該命令應停止適用和執行。
第八五條:主委應由擁有半年以上評委資歷之評委擔任。
第八六條:評委卸任後得獲得仲裁委員資格,於評委會審判案代表仲裁委員會參與審判之表決。仲裁委員會之若有意願參與,評委會不得與已拒絕,若參加人數超過該審級之上限,應以抽籤決定承審人員。
第八七條:評議委員會擁有解釋本章程及統一解釋本會法令之權。
第八八條:評議委員會得對班代大會通過之法令或其它隸屬本會之法令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違背章程之法條得宣告其為無效。
第八九條:評議委員會擁有審判權,得對有關本會法令之案件進行審判。
第九十條:評委會之審判案採二級二審制,一級由至少五位評委並含仲裁委員至多九位參與表決,若不服得再提起上訴,由至少七位評委並含仲裁委員至多十一位委員參與表決。
第九一條:評委會得針對違反法令、章程或侵害班聯會會員之法律、命令或決議予以審判,並得宣告其無效並勒令其改正為之。
第九二條:評委會之預算由評委會訂定,行政部門於其提出預算時由行政部門一併提出,行政部門不得拒絕或更動之。
第九三條:評議委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九四條:有關評議委員會之權利救濟管道,應於社團協商大會或班代大會上宣達與各與會成員。並附註於各部門之決議和命令等相關文件之後。

第七章  章程之實行與修改

第九五條:經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法令、複決學代大會之決議。
第九六條:本章程須於每學期初交由各班學代公佈之。
第九七條: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第九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或廢除,須經學代大會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修改或廢除之。
第九九條:組織章程增修條文須經班代大會全體學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學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方得訂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壹百條:原<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民國99年前立法成功)、<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民國99年前立法成功)和<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民國99年前立法成功)停止適用。
第一零一條:評議委員會應於本章程通過後整理評議委員會之所有解釋、決議、審判之文件,若其爭點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或<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應予以修改適用條文與重新編碼後公布於學校電子公布欄。若無法尋得適用條文,則該文件失效並予以從編碼中剔除之。
第一零二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中之規範和明定本章程中何條法條停止適用之規範,應標示其屬於何章節。
第一零三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於法令、<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或<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中,得以組織章程簡稱之。
第百零四條:<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於法令、<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或<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XX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文>中,得以<組織章程增修條文>簡稱之。

附註
註1:選項為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帝國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第一帝國

註2:選項為
1.50人
2.30人



起草人:



提案人:               副署人: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草案簡報、 修正前言與議程建議



立法理由:目前班聯會現行之制度為三本憲法並立(基本法、組織章程和組織章程增修條文),其中內容有牴觸者,目前雖可依照後法先於前法之理適用,惟增修條文之內容與日期並無訂定,一但第四本憲法出現(基本法增修條文),則將難以判斷何為先後,且每當欲查閱條文十每每需手持多份法案互相參照,甚為累贅,故提起本草案,其能解決此問題。並對建中學生自治組織規範尚未完備之處和運作不暢之制度一並修正。

建議:由於章程條文內容高達一百多條,建議以無異議(共識決)的前提下省略二讀會的逐條朗讀程序,改為針對異動部份的條文作朗讀、討論與修改,並且以一個章節為單位,採共識決作為表決方式(條文的修訂還是要用正反決作為依據)。
而每個章節皆會給各位一點時間閱讀內容,但可以的話還是請各位在開會之前稍微看一下這份簡報與條文內容(請至少要把簡報看過)。


以下分別為新法案與舊法的主要不同之處,並於其後補上修正理由。
  1. 名稱可能更動
    選項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第一帝國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帝國
理由:班聯會織全名原為班長大會,現行之班聯會制度已與班長大會相去甚遠,且建中之學生自治理應不限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情形,故提起更名案討論。筆者認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會為最典型且符合目前班聯會現況之名。而有關帝國之提起的真正詳細原因不明,似乎為為了製造一個純內閣制的學生自治組織或與他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區別用。

一、總綱部份
2.將建中學生可選擇不加入自治組織之規定明文化
理由:尊重個人自由,並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3.新增榮譽會員制度,希望的主要對象會是校友或對本校自治組織有卓越貢獻之類的(詳細辦法應另以法律訂之)
理由:學生自治組織之成員不一定得為學生本身,或許可以考慮讓對於學生自治有助益之非建中學生、校友以及對於學生會有卓越貢獻的校友成為榮譽會員以為表揚。而且,或許還可以藉著這個制度擴大學生會的財源與規模。

4.將命令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二類,職權命令為依據法定職權頒布之命令,授權命令為法律授權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命令。
理由:區分命令之性質,方便各部會上下之間能夠達成更有效率且民主之溝通。
5.將平等原則明文列入,未來於主席等選舉內可望藉此條文直接取消針對候選人身分之限制(應有老師推薦、記過、成績限制等)
理由:維護民主之平等精神、防止外力介入學生自治。

二、行政部門部份
6.若主席與副主席選舉無效,在行政委員會產生之前,前任主席德至多代理行使主席職權三個月(包含寒暑假)。
理由:防止行政空窗

四、民意機構(班代大會、學代大會部分)
7.班代可能更名為學代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8.產生方式除了每班選舉一人外,另外還有在用選出來的這93個班代再度票選出另一批人,讓他們也能夠加入學生代表大會。人數上限有爭議,提供選項分別為50人與30人。
理由:希望民意機構能夠引進班級以外的意見。也順便彌補目前班代大會成員大多不熟悉相關法規、學生自治事務以及效率與出席率不佳的問題。

我是50人的提出者,之所以會這樣提出這個人數,參考了下面二個方式:
一、欲令班代大會每次出席人數接過半,到達理論上應有的有效會議人數
令班級選出的學代為93人,增補學代X人

a.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10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33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36~40左右

b.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9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42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45~50左右

c..假設增補學代出席率為80% 班代出席人數為大部份時的1/3,則需55名增補學代,補上流會時通常的缺少人數為修正值,約為58~63左右

二、考慮增補學代的地位,可類比於我國之不分區民意代表,約佔國會總人數的1/3
則需47名增補學代

考慮一、二 我覺得儘管一開始非常非常非常可能選不出50個人,但是比例訂定成這樣是有必要的。


9.取消除了利益迴避關係外,班代大會底下委員會的資格限制。(選務人員和財務委員會將不限定於班代)
理由:基於平等原則而立的條款,也期待可以讓有更多專業或熱誠的人加入。

六、司法機關部份
10.評議委員的提名改由三長(主席、議長與評委會連署提名),若沒有辦法連署提名,則進入各別提名模式(主席1議長1評委會2),且評委會主委將不具備同票僵局時的裁定權。
理由:評委有制衡和彈劾各個部門的權力,故不應單純由這二個部門的首長來決定可能的人選。而協商破裂時之所以會採取這個比例,則是希望司法單位在審判案上有比較高的影響力,至於需要超過二分之一的修憲案仍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做出決議,避免司法單位獨裁。

11.於緊急時得勒令有違法違憲之虞或即將進入審判程序的決議與法令暫停施行,並於暫緩施行令發布後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四位或總數二分之一之評委同意,十日內進入審查程序
理由:原本應有的權力實行方式明文化。

12.必要時得委派代表列席各部門之重要協商、會議與合約簽訂等場合,提供諮詢並資訊紀錄(存證以供爭議發生時使用)
理由:防止貪瀆、保護各部門與學生權益。

13.於未選舉而產生空缺時得代理至新任評委誕生為止
理由:防止權力空窗。
14.彈劾案正常化。
理由:如題。

15.下設仲裁委員會,由卸任之評委擔任,共同處理部門主管(主席、副主席、議長、副議長和執委會主委)的彈劾案與審判案。
理由:分散評委會之權力,並增加司法機關獨立性。

16.審判案改採二級二審制。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7.對於違憲違法或會侵害班聯會會員權益之法律命令或決議得以審判,並勒令其改正為之。
理由:將舊制度明文化。

18.將評委會提出預算之方法明文化
理由:推動評委會之正常運作。
19.評委會這個權利救濟的管道應附註於各部門之命令與決議之後,並且在班代大會和社團協商大會上宣達給各個與會成員。
理由:維護學生權益。

七、實行與修改部分
20.將限制從出席2/3贊成2/3改為出席1/2贊成2/3
理由:使修憲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