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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是恐龍法官還是腦洞鄉民?發揮正義感之前請先多用點腦袋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7518/IssueID/20110714
運將性侵日本正妹 5萬交保隨機做案 法官放人挨轟 「恐龍」2011年 07月14日
【綜合報導】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本月十一日涉嫌假借搭載迷路日籍女大學生找她的男朋友,將她載往山區在車內性侵得逞,前晚被警方逮捕,板橋地檢署訊後以涉犯加重強制性交重罪聲押,卻遭板橋地院法官指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僅裁定謝以五萬元交保,引發爭議。
謝男交保後還對媒體說:「我跟她是一夜情!」被害人的台灣男友父母昨痛罵讓惡狼交保的法官是「恐龍法官」,並指謝男硬掰一夜情,「真是台灣人之恥!」板橋地院表示,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檢方所提「涉犯重罪」,不能當成羈押被告唯一理由,檢方聲押理由不完備,但為確保被告順利接受檢方調查,才諭令交保。

稱聲押理由不完備
 板橋地檢署反駁,法官若認為聲押理由不充分,為何不通知檢方再補強,且謝男隨機性侵女子,交保可能再犯,也有逃亡之虞,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決定是否提抗告。
司改會理事高涌誠昨說,「法官仍可給檢方補救機會,且性侵犯交保五萬元也不符社會觀感。」日本交流協會祕書長堤尚廣昨說:「已密切與台灣有關單位聯繫。」外交部副發言人夏季昌說:「會提供日方必要協助。」
檢警調查,受害的日籍女大學生年約二十歲,是國內某大學的交換學生,外型清麗脫俗。大前天晚上七時許,女學生搭捷運到新北市土城區永寧站,想走路去找男友但迷路,徘徊街頭,被計程車司機謝東憲(四十多歲)盯上尾隨。
謝東憲確認女學生落單後,趨前搭訕假裝熱心欲載她去找男友,涉嫌將她載到土城區永寧路海山舊煤礦附近山區,在車內後座性侵,再將她載回土城中央路四段鴻海公司對面7-11超商讓她下車。女學生驚恐哭泣被超商店員發現報警。

暴力性侵可能性大
 警方從街道監視畫面查出車號,前晚在謝東憲家將他拘提到案。謝男否認性侵,堅稱日籍女學生對他有好感才發生性關係。但警方懷疑女學生會喜歡挺著特大號鮪魚肚、滿嘴檳榔渣的謝男,加上女學生身上有檳榔渣與吻痕及拉扯傷勢,遭暴力性侵可能性較大,將他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再犯或逃亡機率高
 被害人前晚由男友陪同出庭陳述案發過程,她神色平靜但男友難掩自責。因她預定本月底回日本,檢方採證並做好筆錄,偵辦期間不會再傳訊她出庭,另向法院聲押謝東憲,但被法院裁定五萬元交保。律師林盛煌認為,雖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但法院應審酌被告是計程車司機,重複犯罪機會大,且犯重罪可能逃亡而予以羈押。

計程車之狼聲押 vs.交保看法對照◎檢方 聲押:

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若法官認為聲押理由不完備,應給檢方補正機會

◎法院 交保:

.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大法官會議第665號解釋,「涉犯重罪」不能當羈押唯一理由
.法官應保持審判中立,檢方聲押程序不完備,若給檢方補正機會,對被告不公平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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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又是有關恐龍法官的新聞了,最近恐龍法官的新聞似乎頗熱門的,先不論這個法官之前做了什麼事情(嘛,因為證據不足判決性侵無罪而被罵恐龍法官www),在這次事件中,民眾對於法官的裁定有意見的部份,大致上可以分為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和不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而知道交保是什麼的人又可以再往下細分為決的交保金額太少的人和覺得根本不應該給嫌犯交保的人。

基本上,我對於對交保金額有意見的人想置喙的地方並不多,法官考量的交保金額還會考量嫌疑人本身的經濟能力,如果有人覺得五萬對一個計程車司機來說太少就太少吧!我不想在這篇文章裡對這點作太多討論,我想拿出來的討論的點分別是那些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以及覺得根本不應該裁定交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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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太清楚交保是什麼的人:

我在奇摩新聞的回覆裡面,看到了一個類似這樣的回文:
「哇!姦一個五萬塊,那樣的話我也要來姦。」

會發表這種言論的人,對於交保的性質可能不太認識,交保並非等於不用抓去關,基本上,交保的意義僅只是讓當事人再被判決有罪之前,人身自由不必受到限制的裁定,如果之後被判決有罪,有刑責的還是要負的,也就是說,該被抓去關的還是得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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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反對法官裁定交保的人:
認為法官裁定交保是個不正確的裁定的人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其中一種秉持著預防性羈押的想法(為了防止犯人繼續犯罪而採取的羈押動作),其次是認為該男罪大惡極根本不應該給他交保,最後則是認為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所以應該裁定羈押,我會在後面分別對這三種論點給予回應與反駁。


一、預防性羈押
這種主張的人認為,由於嫌疑人重複施行罪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法官應該予以裁定羈押。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羈押的要件中,的確是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檢方的確可以依據這種理由聲押嫌疑人。但依據這種理由聲押事實上有個相當大的問題,那就是嫌疑人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低應如何判定。

如果是累犯那還算好辦,但是在本案中,當事人並無相關罪行的前科紀錄,有鑒於在並無證據與紀錄(就暴力犯罪而言,如果當事人的情緒極度不穩也可以算是證據的一種)證明其有反覆施行之虞的話,要用這個理由當作羈押的理由對於嫌疑人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極度容易被濫用,導致無辜的嫌疑人也因次受到自由權上的侵害。

回到本案,這次法官並沒有依照這個理由裁定羈押的原因還有一個,那就是檢方根本沒有按照這個理由聲押嫌疑人,基於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犯下重罪不得成為羈押的唯一理由,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要嘛就是懶惰到根本連這個都懶得用,法官做出的相關裁定事實上也就是對於這種失職檢方的懲戒:「你當得太爛了,人不是給你這樣隨便押的。」這種裁定似乎在歐美國家的法庭上還不算少見。


二、對於罪大惡極者的懲戒
另外一種說法是,法官應該讓這種罪大惡極的人盡速入獄,根本不應該讓他還有機會待在外面。對於這種人,筆者基本上是有相當大的厭惡程度的,因為筆者相信他們犯下了一個十分嚴重的錯誤:「認為嫌疑人已經是有罪之身。」

這種錯誤導致的結果事實上是相當可怕的,許多冤案與刑求之所以會發生,往往就是來自於社會給予偵查與司法機關的壓力過大,尤其是在大眾已經認為嫌疑人是有罪之身的時候,就算當事人沒有遭受到刑求,法官自身也極有可能因為社會上的壓力而導致心證上的不公,這種案例日本發生過、台灣也發生過(江國慶案算不算是呢?我想應該算的),應該說,全世界各地多多少少都曾發生過這種事情,不過西方國家中法治臻於成熟的地方發生頻率可能比較少。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群眾比較相信而且也不會壓迫司法機關,另外一點也可能是他們的司法官比較不怕這種輿論。

另外一點,就算嫌疑人事實上真的有罪,我也不會認為羈押是正當的,因為羈押事實上並非一種懲罰(被羈押的日子可以折抵刑期),有鑒於我們根本無法在所有的案子裡面都確認嫌疑人是有罪的,這種懲罰式的羈押很容易導致無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也很容易至嫌疑人在官司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額外的,有些人會訴諸這樣的理由作為他們支持羈押的藉口:「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性侵的話,難道你還會支持嫌疑人交保嗎?」
對於提出這種說法的人筆者我是極端厭惡的,討厭的程度就像是看到一隻剛剛碰過大便,現在沾在你的飯菜上的蒼蠅。

拜託!如果是我的家人被性侵的話,我搞不好還會想要當場直接把嫌疑人殺掉哩!搞不好順便連他的家人也一起姦一姦以洩我心頭之恨。但問題是,什麼時候我的不爽心情可以成為我要傷害別人的基本人權的藉口了?而且,同樣的問法也可以用在反方身上,譬如說:「如果今天你的家人只是嫌疑人,卻被別人認為罪大惡極所以應該羈押的話,你的想法怎樣?」

拜託!這種訴諸同理心的作法,用在做人處事應對進退或許可以讓你春風如意八面玲瓏或博得體貼人意的美名,但什麼時候同理心可以成為對別人造成親害的理由了?如果我可以因為同理心而支持把別人丟到大牢,那麼我可不可以因為「同理性侵害犯人的感覺」所以支持性侵害無罪?媽的,我相信上面這句話我要是真的敢這樣認為的話絕對會被人認為泯滅良知,但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事情換了個包裝,原本不能的事情不知道為什麼就瞬間變得毫無問題了,我絕對會對那些人的頭腦裡面裝的東西不是屎感到訝異。

總而言之,以懲罰為理由的羈押不只於理不合而且會帶來極大弊害之外,台灣目前的法律也沒有提供這種理由作為羈押的要件。


三、基於為了防止逃跑而裁定的羈押
這種理由會有跟第一點一樣的問題,你要怎麼證明別人有逃跑的疑慮?如果已經有跡象顯示他準備逃跑、委託別人買了機票、或是之前有逃跑的紀錄之外,你憑什麼認為他有「逃跑之虞」?法官也僅只能就他所看到的部份做出裁定,對於那些看到犯人已經跑了才在該法官的人來說,除非他們能夠在事前的資訊裡面就能夠看出犯人會逃跑,否則那些對於法官的批評根本就是事後諸葛:就算那些蠢蛋們坐在法官的位子上,他們也沒有辦法做出比法官還要睿智的決定。

結論
交保事實上是在國家追究犯罪和維護人權自由之間所做的妥協,如果我們要達到儘可能的追究犯罪責任的話,當然全部都羈押是最容易追就成功的,但這也容易造成冤案、無辜的人被羈押等等弊害。但直接放出去又有可能造成追究犯罪上的困難,交保是在這種環境下誕生的制度,如果你跑路,結果是不但有罪,而且保金還會被沒收,而保證金的金額裁定通常會以被告的負擔能力做為其中的一個參考標準,他也不能到超出被告能夠負擔的範圍,否則的話也是有變相的「就是要押你」的嫌疑。

最後,還是想要告訴這篇文章的讀者們,不論你贊同或是不贊同這篇文章的說法,有的時候,對於這些司法上的相關案件,很多時候媒體所提供的資訊都是片面而且不完全的,甚至還是錯的(譬如說邵燕玲法官的無罪判決報導根本是假的,人家根本沒有做出無罪判決),我希望在各位義憤填膺並且發表傷人的言論之前,請先思考一下自己所接受到的資訊是不是正確的,以及自己的立場合不合理,理直氣壯人家頂多覺得你不近人情;理不直而氣壯的行為除了讓別人感到無恥之外,更重要的是你還對一個根本不應該受到傷害的人造成了傷害。

21 則留言:

  1. 「人民會原諒我的失職,但不會原諒你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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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等程度的冤案又不像死刑一般不可逆,出錯賠償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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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o樓上
    為什麼我們要製造一堆的冤案之後再來賠償?
    這種損失還是雙倍的,我們不只丟了原本可以給其他人用的錢,也丟了人權。 而且這些賠償又真的能保障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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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看洪靖文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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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實你的『一、預防性羈押』跟『三、基於為了防止逃跑而裁定的羈押』基本上意義差不多啊...有需要分成兩個來說嗎?都是防止犯人/嫌疑犯再次傷人或者逃跑的預防措施、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更多的人啊。基於這兩個理由,一般人當然會希望把犯人/嫌疑犯先押起來啊。而不是因為(法律人共通的觀點?)嫌犯不一定會再犯、不一定會逃跑、而不羈押。也不是因為(法律人共通的觀點?)嫌犯只是『嫌疑』犯而不是『罪犯』所以不能押。在一般人的眼中,這是一種『保險起見』,這是『為了保護一定無辜的多數人』。


    至於法律人最愛強調的『無罪推定』,嗯,(先不說在一般人眼中這次的司機怎麼看都一定有罪)基本上一般人還算相信檢察官,(甚至多過相信法官吧...)當檢察官認為『嫌疑犯』『有罪』,而交給法官,那這嫌疑犯有罪的機率,姑且當作80%,不算太高吧?當一個嫌疑犯『八成』有罪的時候,為了保險起見先把他押起來保險,防止他再次傷人或者逃跑,這不是很合理嗎?(之後等法官正式判決他有罪無罪,萬一無罪則申請國陪或者其他補償,這是一種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是一種必要之惡。再說我們只是要求把嫌疑犯押起來,又不是要直接盼他死刑...)


    以上是建立在一般人『相信他有罪』『相信檢察官』。如果你想對我們一般人說『檢察官不可信』、法官才可信,那...如果不能相信檢察官,那如何能相信法官?


    『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檢察官想把他認為的犯人/嫌疑犯押起來,這樣在你眼中算是囂張嗎?


    『法官做出的相關裁定事實上也就是對於這種失職檢方的懲戒』<--所以法官就為了懲罰『失職檢方』(不管是懶惰/失誤/還是囂張?),而做出這種『為了懲罰失職檢方』的裁定?你真的認為這樣是正確/是正義的嗎?



    最後我想問您幾個問題

    1. 不管媒體的許多敘述,您認為這位司機是有罪的犯人,還是無辜的?對我,以及大多數人來說,應該都認為(甚至認定)這人有問題。至少可以知道女學生有被侵入(男方也承認),女學生有受傷(有驗傷單),女生事後痛哭(有錄影...吧?)。這樣您還相信司機是無辜的嗎?
    (好像很多法律人還是認為司機『不一定』有犯罪,不知道您認為?)


    2. 承上,真正想問的問題來了。(怎麼會這麼久才問到...囧)
    根據法律人的邏輯,要如何才能證明司機有罪?如何證明司機是『性侵』,而非他所說的『一夜情、你情我願?』
    (一般人眼中因為問題一的想法直接認定有罪了,
    但法律人好像都會說不一定,所以我想詢問,
    法律人眼中到底要怎樣才能證明有罪?)


    3. 其實我一直覺得這個法律制度很奇怪...
    要如何才能『證明』有『逃亡之虞』?
    要如何才能『證明』有『再犯之虞』?
    我覺得這可能是法律人/一般人思考對立上的盲點...
    一般人看到『罪犯』(先當作有罪),
    就會認定一定有『逃亡之虞』跟『再犯之虞』了吧?
    還需要檢察官特定去蒐證、去溝選?
    逃亡就算了,某些情況下還找得到證據,但...
    『再犯之虞』這東西要怎麼去舉證?
    所以我們一般人當然認定一定有啊,這不是廢話嗎?
    但是法律制度上就是要你溝選、(甚至要舉證?)
    不覺得這制度很奇怪嗎?
    而且一定要一、三或者二、三同時成立才可以羈押
    但在一般人眼中一根二根本就廢話,
    真正要壓的是第三條(重罪?)
    法律人完全不覺得這種制度很奇怪嗎?


    打了好多字...囧

    我很認真的發問,
    希望您有空時也能回覆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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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給樓上,我現在得出門去上課@@...
    你的說法我猜我今天晚上應該有辦法回
    請等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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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案中的檢察官要嘛不是非常囂張,囂張到認為他想押嫌疑人法官就會准』<--檢察官想把他認為的犯人/嫌疑犯押起來,這樣在你眼中算是囂張嗎?"
    丟出一個違背釋憲內容的聲請羈押理由就想把嫌疑人押起來,這應該算是非常囂張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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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錯 只有法律人才會覺得這檢察官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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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抱歉延到現在才回
    有關一、三,他們其實是不一樣的東西,因為預防性羈押是專門的名詞,專指防止疑犯反覆施行犯行之虞而採取的羈押動作。也就是說,預防性羈押某種程度上可能是為了打擊犯罪而誕生的東西,和為了維護法律程序能夠順利完成(包括防止犯人逃跑)的一般性羈押不同。

    再來,你的第二段,在體制上,我們的確是很不信任檢察官做的判斷啊!因為他是追訴犯罪的一方,也就是說他的工作並不是認定誰有罪或是誰沒罪,而是把有罪的或無罪的(通常不會...)證據帶上法庭,請法官認定有罪與否。也因為他的身分,它通常會傾向盡其所能的讓偵查可以方便進行,也就是說,以他的角度來看,他確實(實際上也是有這種傾向)是為以對嫌疑人不利的角度去出發的(而且我覺得台灣的檢察官很多都很低能,不過這是我的個人意見),如果放任他可以隨便亂押人,那麼對於被告事實上是相當不公平的,你檢察官可以押我去找對我不利的證據,那麼我能不能押檢察官去找對我有利的證據?

    再來,你認為如果某個人八成有罪,把他押起來會是比較好的選擇這點,是因為你忽略了逃亡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十幾二十年漂泊不定、沒有生活品質與他人陪伴的生活),以及逃亡之後被抓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還有,我也無法理解你的"防止他再次傷人"的意義再哪裡,你有辦法把他一輩子都關在牢裡嗎?而且羈押是能折抵刑期的,到頭來你會被關的日子都一樣長,差別在余先關還是後關而已,為什麼先關能夠防止比較多的犯罪發生?

    再來,檢察官如果只因為他認為那個人就是犯人而要押人,那當然非常囂張,因為那個人根本還沒有確定是有罪之身,憑什麼被關?而且羈押根本就不是為了處罰而設計的東西,就算他是,沒有職權直接裁定一個人有罪與否的檢察官根本沒資格認為一個人該不該被關。

    至於法官的部份,我不覺得法官這次的裁定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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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再來是你的問題:
    1.我不回答,也不覺得有需要回答,我認為司機有沒有罪和本案裡面的爭議無關。
    2.這是法官心證與證據能不能證明的問題。老實說我覺得那司機真的有點笨,參考法國那位大銀行家的例子,如果他真的想暫時不用被關,他應該說那個女的是援交妹,然後那個傷痕是SM造成的(然後就看法官或檢察官信不信了)
    3.我無法理解為什麼犯人一定有再犯之虞,我今天一時衝動殺了人偷了東西打了別人就代表我之後很有機會再做這件事情嗎?而且,制度會設計成這個樣子,我的文章裡也提到了,他事實上就是為了保護無辜的人不要被檢察官亂羈押。
    如果你想要依照這些理由押我,由於是我的權利被侵害,當然是要由你來負責證明啊!
    置於逃亡的問題,我前面回答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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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對了,我們的司法定罪率似乎不到三成
    也就是說 我們有70~80%的被告是無罪的
    剛好跟你說的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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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大推願意認真問問題與願意耐心回答問題的樓上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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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先謝謝您的回應

    『還有,我也無法理解你的"防止他再次傷人"的意義再哪裡,你有辦法把他一輩子都關在牢裡嗎?而且羈押是能折抵刑期的,到頭來你會被關的日子都一樣長,差別在余先關還是後關而已,為什麼先關能夠防止比較多的犯罪發生?』
    一個可能會連續強暴人/殺人的壞人,放他在外面不是很危險嗎?
    先把他羈押起來,他當然無法再次傷人壓,這很難理解嗎 orz
    至於關多久...當然是關到法官證明他有罪/或者還他清白啦~
    證明他有罪、就繼續關下去。還他清白,就放出來+國賠。

    『而且羈押根本就不是為了處罰而設計的東西,就算他是,沒有職權直接裁定一個人有罪與否的檢察官根本沒資格認為一個人該不該被關。』
    我沒有說(應該也沒人認為)羈押司機是要處罰他...
    是怕他逃跑與再犯。


    『1.我不回答,也不覺得有需要回答,我認為司機有沒有罪和本案裡面的爭議無關。』
    嗯...怎麼說呢,這好像剛好印證了我今天走在路上在思考的東西
    法律人,
    比起事實的真相(司機是否有犯罪),與社會老百姓的安危
    好像更重視程序正義、與嫌疑犯的人權
    這也難怪一般人跟法律人會吵起來...
    (一般人的想法中,這司機有沒有罪當然重要啊...沒犯罪的話哪會有那麼多問題,有犯罪的話當然先羈押起來啊)


    『2.』
    ㄎㄎ...
    (我不知道該回應啥,只能說剛好司機沒這樣說,剛好更直接明白證實他有罪...)
    (然後思考邏輯回到到一點,有罪/有危險當然先羈押...)


    『3.』
    在一般人(我相信大部分的人)腦中就是這樣想的啊
    我也無法理解為什麼法律人會不這麼想...
    如果今天你/家人在外面居住,鄰居/室友就是殺人犯/強暴犯
    你會不會毛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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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再補充一下,簡單的說

    一般人:他有沒有犯罪/有沒有危險性?
    如果有-->先押起來,免得他逃跑/再犯
    (防止逃跑與再犯,應該也是羈押的目的對吧?)

    法律人:他又不一定有犯罪/沒有危險性/不一定會逃跑、再犯
    那當然不用羈押啊

    你不覺得一般人跟法律人之間,邏輯思考的差異,會吵起來的點
    就在於判定這人到底有沒有犯罪/有沒有危險嗎?
    一般人認為有,法律人認為不一定,而且『不重要、無關』
    難怪雙方會吵起來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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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之所以會說無法防範他犯罪,是因為羈押能夠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說,他關的時間一樣長,只是先後的差別而已;也就是說,除非那個人處於某些特定的狀態之中(EX發狂),否則很難推論為什麼這種方式可以是他比較不會害到人,如果他不是因為當時的情境或是天生就是會做這些事情,認為他會反覆施行犯罪本來就是沒道理的。

    還有...
    有關1. 我並不是什麼法律人
    基本上,重視程序正義事實上重視的並不只是嫌疑犯的人權,他保障的是所有人的人權;簡單的來說,重視程序正義事實上是不相信國家機器是不會出錯的,既然他很有可能出錯,而且讓他出錯也沒有比較好,我們當然會去限制他。而歷史經驗也告訴了我們放任國家這麼做是不對的,因為這樣子做真的很容易變成國家或個人訴輕異己的工具。

    而且,如果我們隨便亂被羈押的話,結果很可能不只是失去自由一個月兩個月甚至是幾年這麼簡單(而且在監所裡的生活條件也很差),你很有可能還會失去工作(有多少老闆願意讓自己的員工請假呆在看守所裡?),等訴訟打完之後幾年過去了,然後你也背著這個汙名(因為你呆過看守所)好幾年。

    還有,法官在裁定是否應該羈押的時候,他並不是自己心證司機有沒有罪,然後要求檢察官做什麼之類的,而是看看檢察官提出來的羈押理由,以及犯人符不符合那些條件,犯人有沒有罪對於法官的裁定來說很可能不是重點。

    對於3.會毛毛的,所以呢?你既沒有辦法把他關在裡面比較久的時間,所以連防止"毛毛的"的感覺都沒辦法;更何況人家只是疑犯,不是罪犯。而且,就如同我說的,你憑什麼認為別人會再犯一次罪?這根本一點道理也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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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TO樓上
    「一個可能會連續強暴人/殺人的壞人,放他在外面不是很危險嗎?
    先把他羈押起來,他當然無法再次傷人壓,這很難理解嗎 orz
    至於關多久...當然是關到法官證明他有罪/或者還他清白啦~
    證明他有罪、就繼續關下去。還他清白,就放出來+國賠。」

    不難理解,但這只不過是一個邏輯上的卡榫,檢察官沒有那麼大的職權可以決定一個人到底能羈壓多久,法官也沒那麼囂張可以把法條往後一扔,就照自己或者普羅大眾的觀感而去判決

    司法上的事情不是扮家家酒,想怎麼樣就怎麼樣,顧慮社會觀感很重要,但維護個人及社會法益難道不重要嗎?
    什麼叫有罪就繼續關,沒罪就放出來+國賠?美名是國賠,但換句話說難道不也是納稅人在賠嗎?
    那今天我是不是也可以隨便安條罪名給你,就把你揪進去呢?
    還是說以後乾脆大家開始互安罪狀,輪流進去領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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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滿街盡是強暴犯,你我皆屬殺人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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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極端心理 -國賠就好啦

    那麼只要是嫌疑人,就直接抓去羈押吧?
    尤其只是嫌疑的考量下,剝奪其人權得要有足夠證據,
    這些人權保障動作看起來好像還被唾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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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對於小強大講的心有戚戚焉
    有時候看新聞看得很生氣
    可是過沒多久又看到新聞說之前那則新聞是人為造假的
    也就是說~普羅大眾的情緒很容易被渲染
    被挑起仇恨
    如果法官也因為這樣而作出判決
    我實在不敢苟同這樣的作法
    有些法條經時過境遷已不再合適
    那就需要立法院修改
    我希望我生活的台灣是一個法治社會
    而不該是民粹社會
    常有人說恐龍法官"要是法官的親人是受害者就不會這樣判了"
    如果法律可以因為親疏而有差別待遇
    這樣的法律跟古代封建的人治社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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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以心理學的角度來說,犯罪者是很容易再犯的
    至少竊盜與強暴之類的有很多是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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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怎麼證明鄉民腦洞?您的情緒也被渲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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