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ReadMore##

2012年10月21日 星期日

虐待動物的懲罰與獵巫



前言


這篇文章的寫作最初始的原因,來自於近來網路上十分火熱的虐貓修法案,活動的推動者以聳動且誇張不實的宣傳手法*1來作為他們要求羅姓調查員去職,並且要求提高虐待動物者的刑罰的手段。基於我自身認為動物不具有任何政治或道德上的地位的觀點,我不認為這樣的訴求本身是不證自明的,他必須依賴於其他的理由,譬如說人類本身權利的維護,才有可能取得法律上的正當性。


如果動物本身確實沒有道德地位(也因此導致了其政治權利上的缺乏),那麼對虐待動物的人施加懲罰無疑需要更多論證,否則本身就是一種基於仇恨或歧視的懲罰,而這樣的法律無疑的也違背了憲法中關於平等原則等條款的立法精神。在這篇文章之中,我將在第一段裡簡述人權的來源以及他應用於動物權上的困難,並試圖指出動物權本身的不一致以及其難以達成的問題。並在第二段中簡介懲罰虐待者這行為本身可能的不正義作出討論。



一、原則與權利


關於原則與權利,我將僅僅對我所依據的原則做出簡單的闡述與推論,並跳過那些詳細的論證,但儘管如此,我仍然相信我所訴諸的原則或權利是普世的,並且是合於直覺的。


人生而自由,一個民主的政府如果打算為其統治取得正當性,那麼他必須對他的子民們的需求有著平等的關切*2(這並不意味著無差別的對待,或是採取使人的處境完全相同的政策),而這樣的平等關切,至少是必須以公民間最大的且平等的政治自由展現的,而這樣的原則賦予了各種政治上的工具性自由(譬如說言論自由)以及其他作為人實現他們的理想的基本權利一種先於各式各樣的有關良善的價值(譬如說宗教觀、或其他風俗倫理)獨特的地位。譬如說,如果我們承認了言論自由,那們我們就不能僅僅因為對於那種言論有著厭惡,或者他違背了道德,而禁止那種言論。


現在讓我們往後退一點,稍微看一下前一段的宣稱所需要的前提,當我們說民主政府的統治的正當來自於對於人民需求的平等關懷時,我們意指的是一種政府不應該偏愛或圖利任何一個人或種族的概念,而這種概念之所以重要,在於我們承認了人是自由且自主的,一個自由的人並不受任何的主權者(主權者可以是政府或是某種形式的群體或是個人)管轄,除非他是在沒有被欺騙的狀況下經過審慎考慮後決定了這件事情,而這件事情(自由的人要同意之後才能被統治)意味著要擁有權利(成為社會的一員會政府統治的對象),首先你必須擁有著理性的能力,這種能力意味著你能夠學習並且理解規則以及如何達到目標;其次是擁有著兩種道德能力,第一是擁有一種關於他們善觀念(何為好的價值觀)(conception of the good)(由理性的生活計劃所表達的)的能力;第二是他們能夠擁有一種正義感的能力,即至少在最低程度上,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依正義原則行事。*這兩種道德能力意味著,平等的基礎不在於能力的高低,而在於你是否擁有那種能夠建立起一套價值,並且依照著正義的觀念行事的能力,這種能力是一種門檻,他使得社會的合作得以成為可能。


而這樣的要求(有著理性與兩種道德能力)正是動物權在實踐上的難題(這裡所指的是,如果給予了動物權利,那麼政府將被賦予超乎其所能之外的義務,譬如說阻止雜食性動物獵食某些溫血動物)*4之外所面臨的困境,一般而言,我們是不認為動物有著發展道德的能力的,這也是我們無法給予動物權利的原因。簡而言之,相較於已成為道德立法王國的我們,動物事實上是處於「自然狀態」之中的,在自然狀態之中,個體或群體之間既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而正是因為權利與義務的缺乏(事實上,我們大概很難想像應該給動物什麼樣的義務。),我們也因此不能夠主張虐待動物本身作為施加刑罰的理由是合理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著任何理由阻止我們善待動物,關於這點,我認為康德的這句話,在這個地方為我們與動物之間的關係下了一個很好的注解:「動物沒有人格,因為它們不是理性、自覺的存有,不能夠把握道德律則。由於它們不是道德立法王國的一員,所以我們不對它們負有任何義務。但是我們應該善待它們,因為那有助於培養善良的個性,使我們在對待人類同伴時,更為體貼溫厚。」


走到這裡,我已經以自由主義的觀點對於動物權本身做出了一些攻擊,儘管你可能不同意我的結論,但是我相信他是從你所不能否定的前提所展開的,「政府應該對人民的需求給予平等的關切」、「政府應該在宗教、道德等各種關於善與好的價值觀上保持中立」*5、「人生而自主自由」等等,我相信你沒有好的理由用其他的價值去凌駕這些原則,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下,不見得不存在著發展動物權的空間,譬如說假如我對動物的道德能力的設想是錯的。



二、懲罰之於虐殺的困境


如果我們承認了動物沒有權利,那麼我們就必須為刑罰本身找到別的出路,至少是靠著維護人類的權利本身的出路。


比方說,如果公然的虐待動物本身會造成群眾莫大恐慌,進而導致社會無法順利運作,如果這種恐慌真的沒有其他辦法能夠克服,而且造成這種恐慌的原因並不是來自不合理的後天因素,那麼我們就會有很好的理由去考慮禁止公然虐待動物。


但是,我相信這樣的結果離動物保護者的訴求實在是過遠了,他們要求的是一種更強力的,懲罰所有情境下的虐待動物(至少是溫血動物)者的訴求,因此,我們必須從最嚴格的例子去檢視懲罰虐待動物者的訴求是否合理,亦即,如果有一個人他會虐待動物,但是他不會讓人發現,也不會透露或以任何方式洩露出他有這種傾向,那麼對於這個人來說,他是否應該受到刑罰?


由於他的行為非常隱密,我們必須假設這樣的行為"本身"並不會對造成任何外部效果,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要懲罰他的可能但不充分的理由(不充分的原因請容我稍後再提),就是這個行為本身對於他所造成的影響,有可能會讓他對人類社會造成危害(就像我在*1裡所提到的海報那樣,虐待人會導致虐待貓);但是,這種主張本身必須依靠著實踐,也就是統計或實驗的結果才能夠推倒出來,在我所看到的動保相關活動網頁裡,我所看到的僅僅是有特異性質的正相關:亦即我們的確可以觀察到虐待動物的人比起正常人更容易有暴力犯罪的可能,但就算這種資料是真的,他也不足以完全證明虐待動物會導致暴力犯罪,這個結果也僅僅可能只表達:有著虐待動物習慣的人更容易有著虐待動物的傾向而已。(當然,或許有可能有著其他更為詳盡的說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資料,但是我所看到的幾乎都是從動物友善的網站或部落格所提到的。)


我們現在可以在回頭去看看我剛剛所提到的不夠充分的部分,我只打算很簡略的說明他:假設虐待動物真的會導致暴力犯罪(也就是人類權利的侵害),懲罰他的理由也不見得是充分的,我們懲罰吸毒(甚至有些毒品吸食也是不懲罰的),在於毒品的危害力量之大,幾乎任何人都難以倖免,也就是說我們有非常好的理由相信,一但你碰了毒,那麼你幾乎就是被宣告著即將犯下罪刑,在吸毒的狀況下,我們原有的嚇阻犯罪措施發生不了效果,所以我們因著預防的理由(也就是刑罰本身的目的)以懲罰阻止你去吸毒。但虐待動物之於暴力犯罪之間的關聯,真有毒品之於犯罪之間的關聯如此強大嗎?酒駕無疑的會導致悲劇發生的可能的提高,甚至酒醉本身也會提高發生悲劇或暴力犯罪的可能(儘管我手上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但是我們並沒有因此而禁酒或禁止喝醉,而這樣的原因是什麼?


我相信,撇開某種比例上的權衡之外(懲罰所造成的成本對比上防止的犯罪增進的利益),剩下的會是我們相信人類是生而自主自由的,我們堅信,一個人要過著是好是壞的人生,應該由他而不是我們或是任何一個人來做出決定,也就是說。一但我們給定了某個行為好或是壞的後果之後,剩下的就應該交給人們自己去選擇與面對,我們不應該由於他將會做出在我們眼裡看來會毀掉自己的事情而阻止他,當一個人有了選擇的權利,他才會有負責的義務。




三、總結


在這個段落裡,我將為這篇文章做出一些條列式的歸納,並且做出一些最後的補充,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對於動物權的攻擊事實上是幾乎完全忽略了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動物權界裡一位在立場上極激進但在台灣卻算是小有名氣的哲學家的立場:一種從功利主義出發,試圖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的立場,之所以忽略他的原因,最主要是來自於我對於功利主義基本前提的否定,但是,我認為他的理論仍然會在實踐上導致一種完全不可能的、近乎荒謬的毀滅性後果。總而言之,關於動物權利的倫理學理論來說,我從來沒有見過一個前提、結論以及實踐上要達成一致卻又能夠讓人接受的理論。

.
一些總結與補充:
1.一個民主的且正當的政府,應該對他的人民的需求給予平等的關懷,這種關懷否決了各種各式各樣的政治迫害,我們不能因為其違背了某種非政治的良善價值觀而懲罰他。


2. 1.的宣稱來自於組成政府的公民具有道德與理性的能力,也就是說,他們因著有能力簽約而完全自願的加入了這個社會和國家,而且他們把彼此間當作是平等的個體來對待,這並不是說我們實際上都簽了一個約定承認國家的統治,而是說在經過適當的反思之後,如果處於某種原初環境(一個被設定好特定背景、還沒有簽訂契約的環境)下,作為理性個體的我們,都會同意這樣的約定;而動物權的困境,也就是來自於動物理性與道德能力的缺乏(兩種皆沒有或少了任何一種)。


3.由於動物不具有權利,我們無法像虐待人一樣依據著虐待動物本身來懲罰他;而為了維護人類的利益(避免損害)所做的懲罰會遇到的困境是:
a.證據不足
b.就算真的有害,依據著人有權選擇自己未來的自由的權利這點,虐待動物這件事是否真的能構成懲罰的充足理由,還存在著非常大的討論空間



注釋:
1. 請參閱 今天吃牛,明天吃人!(哲學雞蛋糕 朱家安 2012)
http://phiphicake.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3839.html?showComment=1350506638027#c3393119471757451875


2.有關平等的關切這個概念,可以參考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著作<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Sovereign Virtue: The Thoe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3.見羅爾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6) 第77章  平等的基礎(442頁)
這篇文章<周保松:道德平等、分配正義與差異原則>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2115021/


4.見 人權作為,以及不作為動物權的理由(朱家安 哲學雞蛋糕 2010)
http://phiphicake.blogspot.tw/2010/04/blog-post_02.html

動物保護法裡的矛盾 — 從不准虐畜談起 (Wenson 2010)
 http://wensonyeh.blogspot.tw/2010/04/blog-post.html 


5.見 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 (Political Liberalism ,John Rawls 1993) 第四講第三節 交疊性共識的三個特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