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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恐龍法官或無腦暴民?婦女團體、正義聯盟與公眾人物對司法官的噁爛栽贓(附錄III)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11/201104011030281958.htm

邵燕玲發回更審/女童性侵案 逆轉判無罪[轉載自:自由電子報/YouTube][Eunice]於2011-04-01 10:30:28上傳[316] 
邵燕玲發回更審/女童性侵案 逆轉判無罪
認定罪證不足 去年底改判
〔記者鮑建信、謝文華、項程鎮/綜合報導〕馬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爆發被指為「恐龍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也在大法官名單之列的重大爭議,使備受矚目的三歲女童疑遭性侵案判決再受國人關注。這起案件一審、二審均判決有罪,高雄高分院二審並重判被告七年二個月徒刑,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後大逆轉,認為測謊易受情緒影響、沒有證據能力外,女童指稱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也與驗傷結果不符,被告與女童外出時間緊迫,不可能性侵,已於去年十二月廿日改判無罪。
二審檢方不服 已提出上訴
二審檢方不服無罪判決,已提出上訴,本案在今年二月間重新送回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已重新分案,但還未審結。由於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兩個合議庭,一重判、一無罪,判決落差太大,也引起不少議論。
此案在去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引發強烈民怨,當時發起萬人上凱道、白玫瑰運動的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昨天聽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後,憤慨抨擊判決「太離譜」!這將會令家長們相當驚恐,白玫瑰運動勢必再起!
白玫瑰批離譜 誓言再抗爭
據了解,九十五年三月廿九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即被害人到高雄市楠梓區許姓女友人住處打麻將,後因有五位牌友,被告吳進義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楠梓區三山街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性侵,並親吻胸部等處。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發現上情並報案。
被告指稱,當天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玩耍,根本沒回家,否認涉案。
本案在高雄地院一審時,認為吳某因女童喊痛而未侵入其下體,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四年六個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七年二個月,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及另四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並要求重查吳某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引起社會重大爭議;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法官審理後卻大逆轉,認定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判決指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影響,沒有證據能力。並查,被告載女童到友人住處玩耍,約卅分鐘返回許女住處,女童並無哭鬧等異樣,且女童在警訊及原審說詞不一。
法官並據吳某提供部分路段錄影帶時間點,二度實地勘驗,認為吳自中泰街及三山街離開,經過超商再折返許女住處,途中若轉往吳某住處,扣除在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所剩時間不到四分鐘,如何完成性侵?所以不可能載女童回家。
此外,女童指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與驗傷結果不符,警方並到被告住處搜索,也未查獲眼鏡等物,因此改判無罪。20110401 自由電子報


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310193
「女童沒反抗」 輕判3年2月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在網路發酵,甚至連署要開除法官。本案在今年3 月12日,高雄檢方引用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本案30歲的林姓被告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徒刑。但法院則在6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性交罪判刑,本件判決有無「輕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6日上午,今年30歲的林姓被告,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側面樓梯處,見6歲女童獨自一人玩耍,以手抱住女童,放在林男的左腳上,「隔著褲子」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致女童驚嚇過度而性侵得逞,當時居住在附近的陳姓婦人見狀,大叫制止並報警而將林男查獲。
檢方調查後,根據被害女童在警訊時的證述,以及目擊婦人的指述,加上林姓被害也坦承以手指插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同時以林姓被告在犯後表示,不知被害女童是否有受到驚嚇,認為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10年徒刑。
不過,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珮君法官調查認定,林姓被害並非是隔著褲子,而是從被害女童的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性交得逞1次。
審理期間,林姓被告否認性交,辯稱只有用手撫摸,並未以手指插入,還以罹患精神分裂症意圖脫罪,由於林男在審理中翻異前供,且供述不一,法官綜合各種情況證據,認定林男行為時,意識清楚,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因此並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至於林男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在認定上牽扯法官變更法條的依據,法官在論罪科刑上,引用情況證據,即目擊陳姓婦人的證述:「我見到被告與女童時,女童並無抵抗的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此外,法官並審酌案發時,女童是坐在林男的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被告,林男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順利將右手伸入褲內而性侵。
法官最後採信林男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涉犯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2010-08-25/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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