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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0日 星期六

我對於公然侮辱應該除罪化的簡單看法



胖得跟豬一樣 嗆同事挨告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4日 上午4:31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杜姓女子不滿同事把網友私下談論杜女身材的文章張貼到社群網誌供人瀏覽,杜女上網回嗆:「我就是說蒲女胖得跟豬一樣,有誰敢說妳不胖。」被同事蒲女控告,檢方依妨害名譽起訴。
起訴書指出,去年10月間杜女上網至同事蒲女的FB公開社群網誌,發現蒲女將他人私下談論她身材的相關留言,張貼到該網誌供他人瀏覽,隨即在同日凌晨2時許,也上網留言:「我就是說蒲女胖得跟豬一樣,有誰敢說妳不胖。」此留言涉嫌妨害名譽,檢方起訴聲請簡易處刑。

http://tw.news.yahoo.com/%E8%83%96%E5%BE%97%E8%B7%9F%E8%B1%AC-%E6%A8%A3-%E5%97%86%E5%90%8C%E4%BA%8B%E6%8C%A8%E5%91%8A-203104285.html


我用三個點來總結我對這件事情的大概看法,這三點是我認為公然侮辱作為刑罰不合理的原因:


1.權衡性,對於言語所能造成的傷害(他甚至不是散播非事實的誹謗),相較於刑罰所造成的傷害何者為大?

2.在處理類似問題上的態度一致性,言語所能造成的傷害不見得需要靠公然侮辱,但諸如宗教大濕詛咒罪人之類的造成社會大仇恨的事情為什麼我們不罰?

3.階級或能力上的平等,我相信對於我們這些受過足夠教育、並且在思維上或知識上都有一定程度的人來說,我們知道怎麼保護自己在言語上攻擊別人、造成同樣效果的傷害卻不會被告公然侮辱;但對於那些在言語上的表現不佳或沒有相關能力的人來說,他們所具有的言語就只有***或*你媽的死廢物之類的;我嚴重的懷疑這件事情上,法律根本就是偏袒我們這些站在社會中上面位子的人。我相信學弟你一定聽過有人說過建中聲好嘴砲好機掰,但我相信建中生的嘴砲和機掰絕對不必奠基在公然侮辱上。

2 則留言:

  1. 我同意其他兩點,但我不認為第三點可以作為任何罪除罪化(或認為其不適當)的理由:很簡單,竊盜、搶劫,甚至是強姦,幾乎都是中下階層或教育程度低的人在犯,但我們不會為此將之除罪化(或評價這個罪不好)。
    (也許到一定比例會,我不是專家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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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也要回歸到權衡的問題,對於社會的任何一個地位來說,理論上無論身分為何,我們在法律上是同樣的禁止竊盜、搶劫,還有強姦的;但公然侮辱並不是一個這樣子的東西,他允許了上位者有能力以言語傷害別人而下位者沒有。
      當然,我並不是說如果刑罰上存在著行為人的可能不一致性(譬如說有錢人可以請律師還協助訴訟)會是個單單足以廢止刑罰存在的必要,必須考慮的是社會秩序上的維護,基於公然侮辱所能造成的實際損害實在非常低,我覺得點3.可以作為一個增加我們考慮除罪化的理由,因為點3.事實上也算是公然侮辱有罪所造成的成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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