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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看清楚反對的渣理由,多元成家制度的簡單QA

首先必須明白的說,目前進入立法院議程的僅僅只有同性婚姻,伴侶制度與多元成家尚未進入立法院的議程之中。反對民法972修改就是反對同性婚姻,而且也僅僅就只是反對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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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多元成家的議題拜著某宗教組織之賜,而在新聞熱度上逐漸提昇之餘,我開始也接到了不少來自周圍友人對於這個法案的疑慮,然而問題是這些疑問往往都有著濃濃的教會(或護家盟)的味道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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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在這張表格上看到這次法案修正的幾大重點,
1.將婚姻不限於男女兩性別之間明文化(同性婚姻)
2.使得不以愛情和性為基礎的伴侶/互相在生活上照應的人,得以被法律所支持的伴侶制度(伴侶制度)。
3.使法律上的家庭定義不在侷限於血緣與婚姻。(家屬制度)

反反駁:認識反對主張的錯誤歸因
依照上面的簡單介紹,關於該法案促進亂倫、小三扶正、鼓勵多P等等甚為惡劣的污名,乍看之下根本找不出任何關連,現行議案(無論是伴侶盟的主張)純粹是民法上的單純修正,下面這些是關於多元成家的主要反對意見,源自網路論戰以及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以及點出他們荒謬的錯誤之處的反駁,關於反同志婚姻的反駁,可以見洪偉的文章

伴侶制度不負性忠貞義務,小三就地合法
1.此次修法並不廢除通姦罪(不過我個人支持廢止)
2.伴侶本身本來就不是以愛情作為必要條件的制度,要求彼此應負性忠貞義務者,可選擇婚姻。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明和他極為要好的朋友(或者是某個堂哥堂妹)都不打算結婚,而彼此之間想要在未來的生活中彼此扶持,伴侶制度就是一個他們可以選擇的方式。由於雙方之間根本不是因為愛情而成為伴侶,要求彼此之間負性忠貞義務的詭異之處,在這裡便可以看得出來。
3.依伴侶盟的修法草案明定比照婚姻,已婚者與已有伴侶者不得結婚或締結伴侶,事實上在取向而言仍然是以一夫一妻制作為基礎。


伴侶制度適用同性與異性,單方面即可解約,關係是否將更混亂
看不出來所謂的關係混亂到底是什麼意思。
關於父母負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父母和血親的認定方式在這裡根本沒有做出任何修正,即使伴侶關係可以單方面解除,撫養的義務也沒有任何不同。父與母的關係根本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沒姻親關係,婆婆不再是媳婦的媽了,孩子不必叫阿公、阿媽?
完全莫名其妙,誰叫自己的阿公阿公的原因是因為法律這樣規定?
詳細點來說,如果你是孩子的老媽或老爸,你的小孩依照法律仍然是和你的親戚之間有著血親/擬制血親間的關聯;在這個意義上,孩子不必叫阿公阿媽要嘛意義不明,要嘛就是為假的胡扯。

伴侶與多元成家促進亂倫與多P
一樣完全的意義不明,亂倫和多P為什麼需要登記?
如果當事人想要,直接來就好了,根本不需要任何修法。

伴侶制度助長不婚與少子化
關於助長這點,究竟是如何助長,並沒有提供任何有力的說明和證據。精確的來說,晚婚或不婚在現代國家基本上而言,隨著個人自主性的擴張而增加是趨勢,相對於早期的因為家庭的因素而被迫結婚來說,這種不婚率事實上才是道德上更為可取的事情。
而少子化的主要原因尚還包括生活困難,同志婚姻/多元成家與伴侶制到底為何可以有著這麼大的威力,其主張者事實上完全沒有給予完整的說明。


總結
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我不認為所謂的傳統和宗教可以作為限制人權的理由,當偏愛不得以之作為限制他人的唯一理由時,反對同志婚姻與多元成家的理由便難以不淪落為無稽之談。同志婚姻的訴求往往是墊基於平等權的申辯,如果這種申辯確實成功的取得了和平等權的正確連結,那麼任何人確實都有道德上的義務去支持他,除非這樣的一種支持或是訴求的結果會令當事人或這個社會付出過大的代價,然而這裡所指的代價僅僅只能是『權利』上的代價,一群人的強烈偏愛或宗教教義無法獲得實現,在這裡並不被列入考慮的範圍之中。

原發表於清哲學
http://tsingph.wayneh.info/?p=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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