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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為什麼應該養犯人?


其實我沒有想過我會寫這篇文章,這篇文章的標題問題對我來說其實是相當trivial的──政府本來就該養犯人啊!要不誰養?
但隨著與越來越多的人討論死刑存廢的相關議題時,我才發覺這件事對於一般人來說並非那麼的理所當然。
所以寫下了這些東西來說明為什麼我覺得國家應該要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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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大部分的民主國家來說,維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條件是政府的義務之一,這點也可見於我國憲法中受益權的部份。

對於那些被關在囚籠裡的犯人來說,他們因為某些必要的因素(維護其他人民安全、維持整體社會治安等),而被剝奪了謀生的能力(在牢裡很難有辦法有足夠的收入),因此,國家有義務要養他們。

額外的,對那些有工作(絕大部分的監獄都有提供勞務,給那些非重刑犯的人做,一方面是在教育且提供其出獄後的謀生能力,一方面是補貼監獄成本)可做卻不願做的人來說,我的想法仍然是「應該養!」
這點也是基於政府有義務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條件的想法(好手好腳的低收入戶也是有錢領的喔!)


這篇文章對於死刑問題上的應用是,他可能可以做為「我們不想養死刑犯,所以不應廢除死刑」
這個宣稱的有效反駁。
這篇文章提到的說法而言,這篇文章是以更上層的(應然層面)來討論至個問題,亦即是,就算你認為犯人的人命比較不值得花錢來養,經濟成本仍然不應該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

17 則留言:

  1. 張貼者: 小強 =ˇ= 真有趣
    -
    我覺得黑底白小字看久了好傷眼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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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把顏色改成灰色了,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好?
    還有,這種留言要留在這裡喔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7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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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比較好哦,小強這名字真可愛
    -
    我以後會留在客訴的ㄎㄎ
    如果你覺得這邊劉的不妥的話~~ 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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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社會潮流反對廢除死刑的原因
    無非是若死刑廢除了
    則重罪犯只能被判無期徒刑
    但是無期徒刑是可以假釋的
    屏除開銷不談
    死刑相較於無期的大優點就是"可以永久將加害者隔離"
    免除社會恐慌
    若解決這項問題
    廢死應該會得到更多的支持

    再者
    廢死聯盟的所作所為實在令人髮指...
    by Him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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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因為某些必要的因素(維護其他人民安全、維持整體社會治安等),而被剝奪了謀生的能力(在牢裡很難有辦法有足夠的收入),因此,國家有義務要養他們。

    Qestion1:必要的因素你是不是漏掉他犯罪的這個事實?
    Question2:那我可不可以主張國家暫時"借貸"給他們,他們出獄後再還?相較於國家無償養他們,後者也保障他們受益權,而且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啊?

    如果你想發表心得的話其實OK
    但如果你真的想研究的話你太多推論都不夠細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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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發現我上個這樣說有點不太清楚
    是這樣子的:有期徒刑的確是自由刑而非生命刑,所以你有期徒刑關一關死翹翹當然是不應該發生的事情,但問題是就算如此你依然無法就此推得:國家就一定得養他們。因為你只說明了:「國家應保障其生命權」,但這不等於國家得無償養他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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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對我整篇言論來說你只挑到這一點語病的話,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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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沒有一個人應該被餓死
    那麼不願意工作,或是不願意為國家的扶養付出勞力或補償的人也不應該被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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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TO 5F
    A1:他犯罪了,AND SO WHAT?
    如果你主張的是犯了罪的人就是應該無條件的喪失某些權利,我想你的主張可能沒有辦法通過比例原則的驗證,或者是犯了和
    這篇文章所罵的人一樣的錯誤:
    http://victor2923.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html

    A2:一個人憑什麼要為自己強制剝奪沒有謀生能力時的扶養費用負責?還有你的公平正義原則是什麼?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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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噢拜託比例原則絕對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你以為隨便看幾句就可以亂套阿= =?你那篇已經爛到我不想表你了....建議你多看點書 有些網路上的東西還是別自己亂拚亂湊吧!

    另外我的論點很簡單,那就是你的前提大致上我同意(因為某些必要的前提而被暫時剝奪謀生的能力),但你的推論卻不夠具有說服力,因為根據你的前提,我若要說"因為他們暫時無法工作,所以這段時間國家先養他,出獄後再還"也是可以啊

    還有如果你真的要嘴砲請定義何謂公平正義

    我只是想知道你憑甚麼"信仰"國家該無償養他們罷了?當然如果你只是想要發心得也是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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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看別人文章都不看全部的嗎?
    一個人憑什麼要為自己強制剝奪沒有謀生能力時的扶養費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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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只是很基本的學術倫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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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事實上,我不知道你的學術倫理在指什麼,也不知道你位什麼會莫名其妙的爆出這一句。

    另外,我也搞不懂一個主張犯人應該理所當然的失去權利的政策要怎麼通過比例原則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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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還有,我不怎麼喜歡只嘴砲,然後連別人錯在哪裡也不太願意指出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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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錯在這篇文是你P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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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你說:「絕大部分的監獄都有提供勞務,給那些非重刑犯的人做,一方面是在教育且提供其出獄後的謀生能力,一方面是補貼監獄成本」

    那如果是強姦犯呢? 出獄後繼續強姦別人?
    那政府是害人?而不是幫人?

    我雖然覺得台灣被誤判的犯人很高?
    但你有沒有想過被誤判的人?被屋賴的人?
    為什麼會跟這些事件扯上關係?

    我覺得你想得太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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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首先那些會被判處極刑的人都是些重刑犯,因此文中說到工作室給那些非重刑犯做的本身就是在自打臉,而那些性侵別人的犯行本身就不會被判死或無期徒刑(刑221),本身就不在死刑存廢的討論範圍之內,建議法盲先去看過刑法總則再來討論囉,不要一直秀下限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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